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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在铁路运输期间,由第三人造成旅客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成为各方争议焦点。从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损害种类出发,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通过分析旅客损害发生原因力,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第三人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就铁路企业在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先行赔付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法律适用性给予解释,明晰各方的职责。研究结果表明:旅客可要求铁路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不明或者没有赔付能力时铁路企业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铁路先行赔付后,可对第三人进行追偿;对补充赔偿不足部分可通过保险途径解决,以弥补由法律空白造成的事故处理中铁路企业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传统职业伤害的工伤赔偿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与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相比较,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所导致的工伤应该更符合工伤的原义,工伤保险补偿应该以其为基础确立赔偿标准。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职工主张权利的法律关系有两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不同情形的工伤职工享受完全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地域的工伤职工也是完全不同的赔偿标准。同是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有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有些职工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赔偿。同是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的工伤,同工(伤)不同权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公民的劳动平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5.
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向用人单位提出哪些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否竞合?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明确。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享有,是我国工伤保险领域争议较大且尚未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上下班途中,职工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时,这一问  相似文献   

6.
2007年第12期《中国劳动》刊登了一篇案例分析——《第三人侵权损失应该谁赔偿》。像伍某这样因履行职务行为时具有过失导致公司财务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劳动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由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予以规定,故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由于劳动者原因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7.
<正>当职工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第三人侵害,既符合工伤认定要求,又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可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的,职工应当如何选择或者职工可以如何选择?从理论上来看,目前,主要有替代模式、兼得模式、补足模式、选择模式、混合模式等,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安全生产法》、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云南、新疆、浙江、  相似文献   

8.
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9.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在赔付问题上往往出现争议.最新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重要的还是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为职工积极办理工伤保险。[编者按]  相似文献   

11.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12.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是《社会保险法》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是国家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侵权之债应邀先行垫付之后而产生的债权的强制性转移。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应有三项:一是工伤认定的前置,二是"不支付"的确定,三是"先行支付"的范围。追偿方式分三种,分别是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所致工伤医疗费、第三人所致非工伤医疗费的追偿。行使效力、限度等问题也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汽车驾驶员受领导指派因公驾车外出执行任务,非完全自己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按工伤处理。以往有条款规定,比照工伤处理,这怎么解释?比照工伤与工伤的待遇有什么区别?比照工伤与工伤的医疗费用有哪些要求...  相似文献   

15.
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也能认定工伤在交通事故伤害中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肇事者自己造成的伤害却要由社保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这让不少人觉得不可思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恰恰作了这样的规定。《条例》一改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才可能认定工伤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承担全部责任、根本不承担责…  相似文献   

16.
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其支付行为的依据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7.
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权利法律定位及保护问题综述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通过对安全卫生权本质的解析和法理学分析,明确安全卫生权的法律定位,并指出民法上的物质性人身权与劳动法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存在的区别。根据安全卫生权的法律定位,并结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法律保护研究现状,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述,并对法律制度的综合性调节功能欠缺,法律制度的内容不够系统、完善,侵权责任中的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等主要问题进行研讨。经过分析和归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有向着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一体化方向发展,方能从制度层面有效解决现存的问题;应采用"补充模式"解决侵权责任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8.
正实习受伤害的无过错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还是有所区别的,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实习生的伤害赔偿也就无法从工伤赔偿基金中获得补偿,故实习生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完全等同于工伤赔偿。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一起指导案例,确立一项最新的司法指导标准:农村户籍学生在城市就读,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我是某单位的安全专职干部,现有个问题想听听你们的解释。我厂有名职工两年前在工作中因铁屑溅入左眼,造成眼球划破,经过多次治疗仍没能完全康复,至今仍没上班,继续在治疗。我想问问工伤医疗期怎么解释,是否是工伤者本人不再治疗为止,因为每次的治疗医院诊断都是半年后复诊,现在因为单位承包,用人单位很不满意。陈涛林陈涛林同志:来信收悉。关于因工负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该《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  相似文献   

20.
200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布了司法解释 ,它的出台解决了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赔偿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这部于2001年1月21日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 ,题为《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主要规定了电力致人伤亡案件的赔偿范围。根据《解释》规定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如下11项 :1.医疗费。《解释》规定 ,医疗费是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包括四项 :一是受害当事人进行治疗已经支出的各种正当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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