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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服务期的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庆某制药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与员工张某于2001年3月3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4条规定:“……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预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2002年7月7日,双方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该合同第3条规定:“在培训期间及完成后,雇员同意在其现在的岗位或公司认为适合的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至少5年(培训开始之月起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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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约定作为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益、限制核心劳动者随意离职的一种法律手段。被广泛运用到劳动合同制度中。但由于目前的劳动合同立法并没有对服务期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服务期的合法性、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法律对服务期的规制等都存在不同的意见。本刊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些问韪进行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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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1年第2期刊登了钱叶芳的《劳动合同期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探析》(以下简称“钱文”),以张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作为案例,分析了仲裁、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该案例仍然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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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1985年5月出生,为某职业学院2005级数控专业学生。2008年2月,刘某在毕业实习期间到某模具公司应聘,该公司在知悉刘某为学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5月,该公司安排刘桌赴日本进行模具技术培训,并为其支付培训费用4.5万余元。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刘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剩余服务期限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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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 10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 5个月。张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 ,工作成绩也比较出色 ,但试用期满后经考试成绩不合格。公司又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 ,并决定对张某进行培训 ,延长试用期不按原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张某认为试用期满后 ,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 ,将其转为正式合同工 ,按合同约定给予自己应享受的有关待遇 ,但公司不同意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张某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劳动法》第 2 1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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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识别,以利于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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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体系中一项基础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中,仅有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进行过初步的规定。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日臻完善的情况下,《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已不能满足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此外,各省市自行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虽有其积极意义,但也造成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地位的降低,易引发不同地域在法律规定与适用上的冲突与混乱。因此,制定一部具有国家级权威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基础性劳动关系的需要,而且也为《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专门法的立法工作提供宝贵经验,从而为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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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是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是基于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业绩的预期,因此,享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可就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进行培训费用的追偿。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追究对方的法定和约定责任必须以己方无过错为前提,如果己方过错而造成对方被迫或违约将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工资底线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产生支付凭证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参观考察费、考试考证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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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要认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而满1年仍未签订的,则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明确的,然而在现实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从企业方面讲,无非是为避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风险、社会保险的缴纳等法律义务;从员工方面看,却是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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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和“训”分离的培训理念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培训不能发展”,现代企业早已认识到培训工作在自身茁壮成长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日益显著的重要作用,接受企业内部培训既是每一位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须开展的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第三次浪潮》的作者托夫勒就曾经说过:“现在需要的是培训、培训、再培训。培训甚至可能成为第3次浪潮中的最大产业之一,成为一个重要的出口产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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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30日,私营企业业主贺某接到了法院执行庭送达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他才如梦初醒,自言自语地说;“我不该把劳动仲裁当成儿戏!” 事情是这样的。1999年,贺某开办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招用了一批农村劳动力。上岗以前,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一条是这样约定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发生了伤亡事故,公司概不负责”。本合同未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2000年春节过后,职工张某在操作制糖机时,右手不慎被机器轧伤,在县城中心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截去了中指和食指,住院35天,业主 为此支付医药费1万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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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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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商致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张某自2001年12月起进入某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于2007年8月31日届满,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08年4月,双方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数额较先前的劳动合同约定有所提高。但是考虑到生产经营状况,某公司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岗位定为“次核心员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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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了一起涉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申诉人张某与被诉人某机械佘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51日止。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任销售经理。被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第3.3条聘用原则和要求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任何其他机构的兼职业务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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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自进入某公司以来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