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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罚款、扣分都能“打折”——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发生在陕西榆林的真实情况。据7月28日央视报道,记者近日在榆林采访时发现,近来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信息处理中心异常火爆,各个窗口都排起长队。原来,该部门处理交通违章时,普遍降格处理,在计分和罚款上大打折扣,如一位本该记45分、罚款1600元的驾驶员,仅被记3分、罚款700元了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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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大田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的扣6分、罚款1000元处罚的客车司机陈某,嘴里不时说到:“嗨!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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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大田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的扣6分、罚款1000元处罚的客车司机陈某,嘴里不时说到:“嗨!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啊”。原来,在2006年12月13日那天,陈某驾驶闽GY2191号,超载5人(核载11人、实载16人)的小型客车行至省道306线石牌路段时,为躲开交警的检查,耍起小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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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某矿在反“三违”整治活动中,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惩罚,少则一二百元,多则五六百元。然而在工资结算时,有些区队长和班组长把本区队或本班组的罚款全部平摊到每个职工身上。当笔者了解此事时,他们解释说:“为工作受到罚款,且罚款过多,若集中到某个人身上,这样会造成个人负担太大,挫伤这些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平摊就可以减轻其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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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写进宪法的当代中国,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但是,仅仅做到依法行政还不够。由于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因此往往给执法机关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可以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法律给了执法机关2万元到20万元罚款的巨大自由裁量空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无论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还是20万元罚款,都是合法的。然而,形似合法的执法行为并非一定没有问题,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其程度而言只应受到2万元罚款的惩罚,却实际被处以20万元罚款,那么,虽然执法行为没有背离“合法性”原则,但却违背法治的“正义”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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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9,(3)
为遏制屡罚屡犯的超速违法惯犯,探究重复超速违法行为罚款模式及其适用条件。搜集德阳市2015—2017年机动车超速违法记录,划分超速违法车辆类型,量化超速违法行为收益,构建交通违法行为低额单一罚款、递增罚款、高额单一罚款模式,提出超速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福利计算方法,比较可接受收益和非法收益均不变、可接受收益可变而非法收益不变2种情况下3种罚款模式对应的社会福利大小,确定各罚款模式的适用条件,并进行算例分析。结果表明:若超速违法行为导致的社会损失较大,则递增罚款模式比低额单一罚款模式更优,但不如高额单一罚款模式;反之,则相反;递增罚款模式是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