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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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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珂  陈微 《环境保护》2020,48(6):13-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完善做出重要的立法理念与路径指引。《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首先解决好理念与路径问题。由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滥食滥用给环境安全与公共卫生带来巨大风险,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立法目的缺陷、保护范围过窄、制度规定欠缺、规范体系不完善等不足,因此立法的理念与路径亟须更新。须确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理念,施行更为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突出对野生动物生态属性的保护;坚持普通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实行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制度、增加野生动物生态补偿制度等,推动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的合力。  相似文献   

2.
公共卫生安全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制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文轩  兰婕 《环境保护》2020,48(6):17-20
野生动物不当利用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应特别关注其公共卫生安全影响。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监管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保护范围、监管职责和监管能力三个方面。本文提出应在法制层面确立全面保护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和协同机制,完善名录制度,规范人工繁育活动,进一步推进野生动物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此外,也需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与公共卫生保障的协同机制。野生动物检疫是关乎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制度,需完善检疫内容,健全专用标识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促进检疫工作依法高效开展。  相似文献   

3.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原法律中的立法目的、"三有"动物的概念、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等制度内容进行了修正完善;新增设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和专用标示、野生动物食用和放生管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以及野生动物交易辅助环节管理等制度,以应对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要求。但是,新法也存在着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没有实质性改进、过于倚重行政机关而忽视公众参与等缺陷,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的公益诉讼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嘉  薄晓波 《环境保护》2020,48(6):26-3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暴发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条款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因此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重视完善法律的实施机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监督法律实施的有效机制,可应用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条款,完善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汪劲 《环境保护》2023,(16):18-22
青藏高原的特殊生态地位、价值和保护任务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定位。该法将生态保护作为区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原则;在衔接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的基础上,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独特性和脆弱性,确立了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基本制度;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实行了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等特别制度措施。该法是科学立法方法的具体体现,为今后制(修)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科学立法的范本。  相似文献   

6.
讨论分析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制订的历程、实质及贯彻实例的措施。  相似文献   

7.
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基础上,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扩大该法保护范围,规定食用黑名单和利用例外的白名单,建立禁止捕猎、繁育、转让、运输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度,强制全民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环境友好型饮食方式;对该名录制度的设计,建议围绕捕猎、繁育、运输、储存、转让、食用等环节全链条地构建;建立执法考核、有奖举报、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加强行政、社会和司法监督。对于违法者,在"法律责任"部分增设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要修改《刑法》,增设非法捕猎、繁育、运输、储存、转让、购买、食用野生动物罪。  相似文献   

8.
李静  房志  杜群 《环境保护》2021,49(3):76-81
禁食野生动物条款有助于引导人们形成体现生态文明的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范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地方探索禁食野生动物立法的基础上,2020年10月向社会公众征求修订意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禁食野生动物的系列条款。本文通过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设的禁食野生动物条款提出完善建议,包括增加野生动物的定义性条款,科学界定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重视社会手段的运用,增加公众参与方式;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加强野生动物养殖业的行政补偿和转型发展。  相似文献   

9.
于鲁平 《环境保护》2020,48(6):31-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和普遍指导意义。相较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将全部陆生野生动物纳入禁止食用范围,扩大了对食用和经营行为的法律调整范围。《决定》施行后,部分野生动物养殖业特别是食用野生动物产业的经营者承受重大损失,如涉及行政许可撤回的可依法获得救济,农村个体养殖户可获得一定补偿。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相关法律修订带来的冲击和挑战,野生动物养殖业等相关产业经营者可通过合规自查、关注并主动适应新规、实施产业整合、争取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等路径,寻求转变和发展。  相似文献   

10.
电商无野     
晨宇 《环境》2020,(4):73-75
正2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旨在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为此,全国各地也在积极响应,很多地市都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但对此也有人担心,电商平台会不会成为"法外之地",仍然存在大量交易呢?记者近日进行深入了解,看看是不是真正做到了"电商无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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