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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目前的环境执法实践来看,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已经比较普遍,但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困惑和问题。本文试图分析这一制度在环境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及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不完善给执法实践带来的风险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环境立法的建议,谨慎立法、限制双罚制适用领域,统一立法以实现制度贯通与区域平衡,细化立法来准确界定双罚制的适用范围,以期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处罚双罚制度,为环境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一是坚持“不知者不罚”的原则,实行违法事项诫免制,从源头遏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坚持“不预告不罚”的原则,实行处罚事项事先告知制,切实保障受罚者的知情权。三是坚持“谨权慎罚”的原则,实行行政处罚“三审核一备案”制,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及合法性。  相似文献   

3.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有集中体现.本文从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概念和含义出发,结合环保工作实际,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环保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自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涉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本文总结了大量涉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诉讼非法占用林地类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林业主管部门败诉率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否并罚成为争议焦点。进一步分析了涉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特点的成因:林地破坏容易恢复难、履行职责的标准不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罚缺乏统一规定。并对此提出建议:改革和调试恢复原状制度、明确履行职责的标准和边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罚同时引入恢复性司法。  相似文献   

5.
《环境保护》2023,(13):15-16
<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为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相似文献   

6.
正环境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之后,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不存在浮动空间。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只有一个处罚结果;企业规模越大违法成本也随着增大……近日,惠州市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出现。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践中暴露出实效性不足的问题迫切需要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加以解决。海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效性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实践中处罚方式过于单一,除罚款外的其他处罚方式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处罚额度过低,导致行政处罚震慑性不足。在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应当关注处罚方式的创新和处罚力度的加强。在处罚方式方面,建议引入声誉罚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处罚力度方面,将重点放在处罚额度的合理化调整上。  相似文献   

8.
裁量基准,是“裁量基本标准”的简称,具体而言,“是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等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细化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  相似文献   

9.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行政处罚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作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实际执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根据环境保护执法罚款的特殊性,必须正确区分行政性罚款与补偿性罚款,明确各自?..  相似文献   

10.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责任制度,起初只适用于刑法领域,后来逐渐发展到行政法领域,我国行政处罚法引入这一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本文从其特殊内涵出发,借鉴刑法罪数理论,并结合环保工作实际,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环保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中,第三方运维企业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违法,未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处罚以及联合惩戒,也未被追究单位犯罪。长期来看,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处罚办事人员不处罚领导、追究违约责任不追究法律责任,依然无法遏制第三方运维企业作假,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严惩重罚制度。建议完善以下规定,落实对运维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罚:一是修改《环境保护法》,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运维机构不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不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悖论;二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将本条立法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拓展至第三方运维企业,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三是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去掉"弄虚作假""故意"等容易导致主观过错认定难、门槛高的用词;四是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强化惩戒措施;五是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时规定"从业禁止";六是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七是探索"按件计罚"。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履行告知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告知是法定程序,宜采用“告知通知书”于调查终结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准确告知拟作处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及将课以的处罚,限期改正的要求,还应全面告知当事人处罚前享有陈述权和申辨权及处罚后享有要求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13.
徐志立 《环境保护》2023,(13):23-24
<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处罚办法》提出生态环境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对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总结过去十年来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实践,认为说理式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提高执法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全面、有序地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14.
何闪闪 《环境》2023,(1):39-41
<正>“困难时期免予处罚,是对我们最大的关怀、鼓励和帮助,是最好的惠企举措。”东莞市一家准备上市的企业负责人表示。2022年6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露天存放废切削液,未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鉴于这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并无主观故意,并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5.
《环境保护》2023,(13):19-20
<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施行。《处罚办法》突出体现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实践特点,有力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更加体现执法严肃性和亲民性的平衡。重庆市在生态环境部的全面指导下,不断学习新的行政执法理念,落实规范执法要求,结合具体市情,找准出发点、把握切入点、夯实关键点、抓好落脚点,重点推进以下四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16.
《环境保护》2013,41(6):53-55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西安市环保局【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从典型案例谈防止扬尘污染执法依据【主要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污染类型】大气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工程监理【处罚及执行情况】处罚款9.8万元执行到位【关键词】处罚对象一事二罚处罚依据时效【案例概要】A市环保局对H工程监理公司防止扬尘污染措施不力进行行政处罚,H工程监理公司以处罚对象不对为由,多次行文陈述,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并拒缴罚款,但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增设“信息公开”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化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公开”的规范依据、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的程序。其中“依法公开”的理解应当以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整体法规范体系为依据。这就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公开决定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8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范围限制,并遵循现有法律规范对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创设”抑或“改进”——环境行政拘留设置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新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处罚种类"中明文增加"行政拘留",从而被误读为创设了中国环境行政处罚的新型罚种,然而通过对于环境行政拘留立法的梳理可以发现相关规定仅仅是一种"改进"而非"创设",并且在展现亮点的同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盲点区域。  相似文献   

19.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压减裁量空间,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规则。本文收集了各地制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结二元函数叠加、百分比和划格次等模式的特点和实践现状,分析目前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用过程中存在不同模式裁量结果差别较大、裁量基准适用不规范、缺少裁量逸脱规则等问题,据此提出建立区域统一裁量标准、强化说理式执法和典型案例指导、完善裁量基准监督和评估机制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存在纳入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不清楚,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颠倒、跳跃,参加集体讨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混乱,进行集体表决的机制不明晰,记载集体讨论的形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为了尽可能避免履职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进一步界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范围,明确集体讨论的时间节点,细化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规范集体讨论的记录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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