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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mental Pollution liabillty Insurance)目前尚无统一定义.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排污单位(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第三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可能巨大,甚至排污单位可能无力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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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一些排污企业认为,只要污染物排放达标,获得了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企业的排放行为就是合法的,用不着赔偿他人的损失。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也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清的表现。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企业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只表明可以不受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的界限,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但已经受理了多起公民对其周边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害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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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读者问:某单位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常排放污染物,含有污染物的污水流入鱼塘后造成鱼大量死亡。这种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文成律师答:我们知道,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我国《环境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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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本华 《防灾科技学院学报》1999,(4)
三、票据瑕疵的民事法律后果 《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票据行为只能以原因关系对抗直接当事人,而不能对抗其后手,由此造成的损失从票据法上不能得到解决,只能寻找民法方法解决。 (一)票据伪造的民事法律后果 1.对被伪造人,得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但被伪造人有过错的,如出现表见代理的情况,则被伪造人应对善意持票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c 2.对伪造人,如票据伪造给票据行为造成的损失依票据法不能解决的,伪造人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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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 Principle)是环境规制的主要原则。理论上该原则能实现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从而激励污染者采取社会最优的行为。但在实践上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有时受技术水平的限制,确认特定的污染者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污染企业可能破产,而其资产不足以支付赔偿和治理费用。为了保证迅速赔偿受害者和修复环境污染,美国、加拿大和几个欧洲国家通过法律建立了由税收支持的专门基金,以便从环境事故的各个“潜在责任者(Potentially Liable Parties)”那里收取费用以降低基金的成本。银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越来越被认为对环境风险和污染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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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污染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污染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理论上一般认为赔偿主体是海洋资源的使用者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受益者,但是由于补偿主体必须承担筹集资金、实施赔偿等义务,所以具有经济人理性的主体缺乏补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在海洋生态补偿中,由政府代表各个方面的受益者来组织和实施补偿最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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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琼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8,28(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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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危险废物泄漏治理责任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美国是危险废物生产大国,也是危险废物泄漏较多的国家,?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对危险废物泄漏治理费用承担作了具体的规定。为对泄漏作出紧急反应,建立了“超级基金”但这并不意味治理费用由超极基金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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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与社会保险业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应该是互相依赖、互相发展的一种紧密型经济关系。尤其是随着地质勘探单位走向市场经济,改变了资金来源渠道,由过去的计划拨款改变成向市场索取资金,以自己的技术、劳务在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这样一来,安全生产的风险性将越来越加重,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势必影响着地质勘探单位的经济效益。为此,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要与社会保险业的发展保持一种市场经济的合作关系,将地质勘探单位及职工因事故发生后的经济危机向保险公司转移,为单位与职工增加一个社会保障屏障,减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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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 《安全.健康和环境》2002,2(5)
近闻 ,某供电局领导在安全工作总结会上说 :“去年底 ,有一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一起倒杆伤人事故 ,政治上经济上损失不少。我们接到事故通报后 ,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讨论 ,并对照检查 ,吸取教训 ,采取了防护措施 ,我们单位至今未发生类似事故。所以 ,今年应该总结的经验首要一条就是将别人的‘失’、变成自己的‘得’”。一番话说得与会者频频点头。将别人的“失”变成自己的“得” ,可谓是该单位在实践中得出的一条成功的经验 ,可喜可贺。然而 ,令人遗憾的是 ,有些单位并非如此。出了事故 ,明明是自己的“失” ,却不能认真地分析“失”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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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对水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甚至滥用职权,导致破坏水资源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环境监管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环境、破坏水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制止、处罚、追究不及时、不得力,这种危害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必然导致破坏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泛滥,造成环境污染、水资源破坏.同样,如果承担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顾环境保护的客观实际,超越职权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决定处理公务,也必将对环境保护、水资源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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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2017,(20)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旨在针对被告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之外,对被告加以额外的赔偿责任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确立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彰显社会正义的需要,有助于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并有效遏制环境损害违法行为的发生。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产生了环境损害的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环境侵权领域,需要在以下三类案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一是加害人故意违法污染环境导致人身损害;二是加害人故意违法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三是加害人故意违法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应采取弹性金额模式确定赔偿数额,并规定赔偿金的最高限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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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和环境》2003,3(12)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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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 ,是化工企业常见的作业类型。依据 1999年新颁布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今后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将与考核单位分开。该《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我们认为 ,对培训单位的审查、认可和设置应周密考察、全面衡量、仔细筛选、严格把关 ,并坚持和把握好如下几项原则1 行业均衡、分“片”设“点”的原则亦即在本地区的不同行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