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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基本形式和有效途径,也是最后屏障。从国内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出发,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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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环保公益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无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和经常使用的法律手段。作为一种环境司法救济.它可以有力地弥补环境行政执法手段之不足.有效地制止环境侵害行为.从而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值得大力推动。本文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容和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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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市民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虽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被不断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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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害案件往往呈现出环境公私益相互交织的特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存在着分离救济、利益保障以及审理顺位的问题,无法对环境公私益进行整体有效维护。因此,需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一是探索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融合审理模式,二是扩张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三是明确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选择。为了协调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间的关系,平衡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笔者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融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以最大限度兼顾环境公益和私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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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本文从一例法律案例入手,分析了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法上的缺陷,并对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应当注意的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设计,希望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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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今德国来看,撤销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通常包括私权、公权等)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属之,换言之,诉讼利益已经由传统的狭义的权利概念扩大到法律所保护的法定利益乃于值得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此外其依据也不再以一般的成文法规为限,还及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原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仅以撤销诉讼为例,依据现行《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当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捍行政诉讼,而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侵害,究竟要达到以何种程度才能符合诉权的要求,在学说和实务中均采用“可以性理论”,即原告除了主张其权利受到行政处分的侵害外,其权利的侵害还必须于少具有可能性,其诉讼方为合法,而在具体判断上,认为《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不仅指主观的权利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这样,除了以主观公权之有无判断诉讼资格是否存在外,许多案全怨以宪法上的基本权为根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承认关系人可以直接基于基本权之规定而取得诉讼资格,当原告值得保护的个人利益被任意忽略或作为基本权的权利受到严重而不能忍受的侵害时,关系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如第三人竞业诉讼,可基于基本法第2条第2款关于自由权的保障提起撤销诉讼,也可以依据该条款关于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益的保障捍邻人诉讼,百建筑法上的邻人诉讼,得直接基于基本法第14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提起撤销诉讼等。此外学说和实务也承认基于由宪法和法规整体所演绎出的“一般法原则”,如原告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的利益,也有诉讼资格,这是基于建筑法而发展出来的“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原则“,该原则认为,在人民具有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时,行政机关为一个决定时应予考虑、基酌或顾及,若对此任意的不予考虑、基酌或顾及。则人民可以受侵害为由提起撤销诉讼,可见,“顾及原则”或“应予基酌原则”的适用,使值得保护的“事实上利益”也成了“公法上权利”而被允许提起撤销诉讼,由此,对于那些规定人民参与行政程序的法规,只要该规定并未明显地以使行政机关获得更好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则在此范围内该有关公民被承认具有整体上被保护的法律地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到环境行政诉讼,则基于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程序的规定,环境权益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得珠起撤销之诉、课以义务之诉等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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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方面的侵权和诉讼纠纷不断增多。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更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并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传统的救济方法难以达到这一目的。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种新型制度。本文拟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出发,着重讨论其诉讼主体范围以及制度设计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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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对环境诉讼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现行的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后即可立案.立案登记制有助于解决环境案件“立案难”问题,对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将产生积极影响.改为立案登记制后,环境案件数量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对此人民法院和环保部门应当早作部署.立案登记制对环境案件当事人可能带来起诉不足的风险,应避免盲目起诉.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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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境侵权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偶合环境侵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存在区别。论文在论证偶合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提出偶合环境侵权人之责任承担应当区分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由行为人自负其责或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则根据致害程度来进行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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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许多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的事件的发生,有些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迫切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我国现在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立法规定上存在缺陷,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应该赋予环境保护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公民、环保社团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扩展,来维护我们公众的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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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对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促进环保领域依法行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和西方环保先进国家在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立法现状,并进行比较研究,指出应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以完善我国环境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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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法学理论一般认为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行为的违法性”这一点上目前有不同的认识,但分歧主要发生在对“违法”这一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上,外延判断上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将损害事实分为环境污染和致人损害两个阶段,违法行为只要已经造成环境污染,即使尚未致人损害,无论从法学的角度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都应认为构成环境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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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加剧,因公害而产生的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将成为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传统民事侵权的区别,讨论了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等问题,并提出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应实行预防性的排除侵害与损害、赔偿并重的救济制度,实行利益衡量原则与公害赔偿社会化。最后,作者就如何完善中国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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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由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突出问题,并日趋严重.本文针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成立要件和责任承担形式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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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侵权法律存在问题的前提下,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角度,指出了将海洋环境侵权纳入海上侵权行为法调整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