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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环境责任保险须再保险配套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其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底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全文。该《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此须“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建设”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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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赔偿的作用,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2007年8月,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的通知》,目前正在联合制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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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0,(11):14-14
我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加快建立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我国将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有效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近日在"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表示,当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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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绿色保险”起步阶段,可在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和地区,通过开展试点,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其他行业采取自愿保险的形式。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再适时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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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减排中的经济制度,是一项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新兴制度。本文从环境污染减排的税收制度、环境污染减排的交易制度、环境污染减排的环境财政和金融制度、环境污染减排的环境责任保险和押金制度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使其与直接调控措施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共同保护环境,促进污染减排计划的顺利实施。[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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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1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进展进行总结,探讨环境高风险企业界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制”功能、生态环境损害纳入强制环责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对推动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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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十二五’期间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未被国内多数人认知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在湖南、湖北、重庆、宁波等省市探路先行,以实现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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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到该险种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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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煜涵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6,26(6):1-3,10
介绍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该项制度的措施。同时通过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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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改革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出现投保企业数量下降情况,同时保险赔付率过低,产品风险保障功能不强,风险服务差异大等问题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缺乏上位法依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数量受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式、领导人风格等影响较大。今后应按照中央提出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明确强制保险范围和手段,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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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风险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它作为一项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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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8,(6)
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多年,亟待进一步规范、完善。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过程稿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的重点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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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次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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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飞琼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8,28(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非故意的原因形成污染,进而造成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被保险人由于此类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进行损失填补的一种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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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法解释与制度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救济机制的必由之路。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真正建立和运行,需要运用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思想对传统责任保险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构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合理贯彻环境法的理论思想,运用风险预防、生态正义之理念,环境污染损害救济、环境权等理论思想进行理论诠释,在保险方式、责任基础、承保范围、赔付范围及赔偿限额等方面构造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风险预防、损害救济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