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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2015,7(4):6-8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动用制度保证环保责任落实到人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7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我国发展已经到了必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阶段,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关键是要发挥制度的引导、规制、激励、约束等功能,规范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行为,让保护者受益、让损害者受罚。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会议指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要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有效联动''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责任,积极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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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9月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配套方案的"1+6"组合拳纷纷亮相。"1"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是由《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组成,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图和路线图;需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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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落实手段。评价考核适用于哪些党政机关,如何针对党政机关区别设计评价考核指标,评价考核的结果如何运用等,是落实生态文明党政同责的也是相当重要的内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评价考核办法,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等党的文件和《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成为实行党政同责的依据。在角色定位方面,党政同责作为一个保障手段比较稳妥;在指导思想方面,明确党政系统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导作用,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责任意识,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的追责体制和机制;在考核对象方面,把党政系统以及相关领导作为考核对象予以明确;在评价考核指标方面,要区别设计党政两个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在评价考核原则方面,坚持党统领生态文明建设和党政考核并重的原则。地方党政系统的评价考核应分为年度、中期和离任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要能引起党委特别是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既应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也要建立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等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任内考核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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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5,(12)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环境责任追究成为减轻环境压力、改善生存环境的重要手段,社会实践急需相关理论进行指导。通过文献研究法,对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发现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责任内涵、制约环境责任追究的影响因素、环境责任追究的实现途径等方面。其中,环境责任审计的内容与标准、环境责任追责的程序、环境诉讼与损害赔偿等,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该领域的研究重点。加强环境责任追究的深入研究,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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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严肃责任追究,才能避免环境保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等种种不良现象的滋生,才能有效实施环境监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环境监管必须依靠制度,必须落实责任;只有严肃责任追究,才能避免环境保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等种种不良现象的滋生,才能有效实施环境监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一,必须健全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实践表明:GDP崇拜、一味追求发展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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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往纵深方向发展需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具备政治支持、实践基础和制度铺垫等条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扬民主。应当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生态环境部及其区域督察局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体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享有检查权、处置权、请求协助权、交办权、督察情况述评权、问责建议权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应当对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等开展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集中督察、"回头看"督察、专项督察、常态督察等形式。除常态督察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和进行、督察意见和整改、督察结束、督察后处理等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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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察巡视是党政同责的核心制度安排。本文从环保督察巡视与党政同责的关系与实践出发,认为该制度是从决策源头监督,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要求,其他部门的督察以及环保考核、约谈等实践为环保督察巡视积累了经验。从环保督察巡视制度的内涵与特征来看,该制度有明确的行动指南、统一的党政同责督察体系、较高的督察组权威、明确的巡视重点与突破方向等特点。最后,本文从理顺环境目标责任制度、制定督察实施细则、提升督察巡视权威性、开展第三方评估与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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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严肃责任追究,才能避免环境保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等种种不良现象的滋生,才能有效实施环境监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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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决策制度、评价制度、管理制度与考核制度等内容。立足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针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需求,本文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解构为四大板块:绿色高效决策制度、生态有价评估制度、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与生态优先考核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制度构建工作的具体内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建和不断完善,将为全面建成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中国提供系统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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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概念涉及对海洋的生态损害由弱到强依次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有偿使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负外部性)、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侵害)。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广义概念,包括针对"海洋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偿"、针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负外部性)"的"补偿"和针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侵害)"的"赔偿"。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需要进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实践上需要将它置于生态补偿的总体框架中进行制度政策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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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于近期正式出台,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从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大致经历了督企为主、督政督企并举、党政同责三个阶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有突出政治站位、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震慑,突出边督边改、取信于民等基本特征。为强化成果应用,全面准确把握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本文设置7个一级指标和18个二级指标对首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所指问题的分布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初步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并从督察对象、督察内容和督察体制方面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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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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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是新时代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推进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然而,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制度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责任范围语焉不详、政府兜底责任立法缺位以及修复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散乱的法律困境.对此,结合法学、环境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内容,同时借鉴域外立法实践与理论经验,主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