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拉开中国法典化时代的序幕,为各部门法法典化提供时代契机与立法氛围。既有的立法模式下自然资源法呈现整体缺乏系统性、法律文件数量庞杂、体系结构失衡、内容矛盾冲突、应有规范空白或缺失等诸多负面表征。既有立法模式引发的诸多负面表征仅是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面临问题的表象,并不能直指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真正的症结。自然资源法的各类负面表征可以归结为自然资源法律复杂化。解决自然资源法律复杂化是根治自然资源法诸多负面表征的关键,也是自然资源法更换立法模式的内在动因,能够实现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系统化的立法模式是根治问题的良药。法典化立法模式从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上可以实现自然资源法的系统性重塑,自然资源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具备法典化改造的现实可行性。自然资源法的系统性功能则需要通过自然资源法典的实质性构建得以实现。适度法典化模式是所有编纂模式中最值得参考且风险较低的模式,基于此种模式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缺乏实践,因此自然资源法典的具体编纂还需要在本土实践下进行探索和创新。将生态整体主义作为环境法典的逻辑基础,既是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内在逻辑性的体现,也是生态系统运行规律在法律中的表达。自然资源法典应采用潘德克顿式编纂方法,编纂体例包含总则和分则。自然资源法典总则基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基本内容展开。分则分编的关键在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类型化梳理,通过对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方式进行归类,可得到两种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类型:利用性自然资源关系和获取性自然资源关系。在两种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类型的基础上,以各类自然资源为分类标准编纂各编。  相似文献   

2.
论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是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制的最佳方案选择。本文以正确处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之间的关系为基本内容,提出了以实现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对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进行了具体的框架结构设计。  相似文献   

3.
论环境执法建设与环境法的信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信用是法律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而建立起来的,能够得到人们认同和信任的能力.执法是影响法律信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环境法律信用是我国践行环境法治的重要基础.但当前,我国环境法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这已成为我国践行环境法治所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从法理上来说,依法执法是法律信用存续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已经成为贬损我国环境法信用的最重要根源之一.具体而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问题损害了环境法本身的应有信用,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突出现象则使环境法的信用受到严重藏损.以此为立足点,为了弥补我国环境法信用的缺失,增强人们对环境法的信任乃至信仰,必须加强我国的环境执法建设,保障环境法的顺利推行.  相似文献   

4.
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评价及立法取向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克服资源危机,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框架,但该框架在体系结构、法律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上还存有缺陷。因此,有必要完善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充实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内容  相似文献   

5.
论可持续发展观的贯彻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依据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水资源论证制度是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良好制度形式,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但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制度还不完善,影响了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地位,是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贯彻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关键任务。  相似文献   

6.
试论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本文从自然资源产权、国家管理和资源定价几个方面,简要讨论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问题,提出建立多样化产权制度、合理界定国家管理界限和理清税费的一些原则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化的推进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所带来的生境破碎化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所引起的面积效应和边缘效应已经对我国的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为改善生境破碎化的现状,仅仅从环境科学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必须从立法上为生境保护提供完备的法律规制。我国现存立法中已有零碎的条款提出对生境的保护,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生境保护的主体宽泛、土地利用规划中未考虑生境的保护、对破碎化生境后的遗留问题处理不当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生境破碎化的法律规制: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明确保护主体、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立责任承担制度以及对已破碎化的生境采取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8.
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中国环境立法正进入以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为基本目标的新阶段,本文从分析我国环境立法的主要特征入手,概述了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完善与深化以及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而论述了如何在新的经济快速增长期更新环境法。  相似文献   

9.
析中国环境执法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保护法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环境执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落实环境保护法律的活动。环境执法使环境保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公共等事务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依法进行。它对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我国的环境执法在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环境监管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执法机制不完善、执法权限分配不合理、执法效果不理想等。通过借鉴国外环境执法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环境执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以及地方环境执法的实践,提出若干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建议,如完备环境执法机制、合理分配环境监管权限、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等,以期强化环境执法,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0.
日本应对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1992年农林水产省首次提出“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概念以来,日本政府逐渐重视以农业污染为主的面源污染。此后,政府根据面源污染在各个时期的变化情况,把农业生产污染、禽畜养殖业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高速公路和城市生活污染等方面的各种政策、目标和经济措施予以法制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虽然不是防治面源污染的单行性法规,但其内容具有配套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特点,惩戒措施也具有针对性和层次性的特点,而且经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并举,客观上对防治面源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我国防治面源污染立法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法律责任,通过多种手段引导公民自觉防治面源污染.  相似文献   

11.
新中国成立后,效法前苏联的中国物权立法是一种按照所有权主体分类调整的“身份型”立法,该立法模式不仅抹杀了不同类型国有财产的“个性”,而且也将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和生态性消融于普通财产的财产属性和独占使用之中。鉴于“公产法定,私产推定”立法模式能够实现自然资源领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且“公产法定”具有限制国家公权、保障公众对特定自然资源的平等利用权等制度功能,应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分类管理为逻辑主线,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一是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借助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单元和“复杂物”概念对具有特定生态功能的同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不同自然资源的整合功能,将其纳入传统民法物权客体理论的调整之中。二是依据不同自然资源社会属性之强弱,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建立分类调整的规则体系,防范公产之上的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三是物权立法应直接明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可以公法和私法相互配合的方式行使所有权。四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之外的资源原则上可自由利用。  相似文献   

12.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规划是在界分所有权与监管权基础上,旨在促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有效行使的全新规划类型。自然资源资产规划融合资源保护与资产利用,呈现以保值增值为导向的所有者权益目标,贯穿“资源—资产—资源”所有权行使全链条的新特点。研究发现,以所有权为权源编制的自然资源资产规划不仅有别于行政监管权驱动的行政管理型规划,亦难以套用公私法二分下“所有权无须规划”的私权行使逻辑,因而面临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规划权行使模式、编制体例和法律效力等立法难题。研究认为,为落实公有制语境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独特行权要求,有必要充分释明资产性规划权具有“所有权管理”这一超越公私法的独特权利属性,并从以下方面确立资产规划的立法路向:一是在我国规划体系中将资产规划定位为所有权范畴下的权益型专项规划,明确其与监管权范畴下国土空间规划“并行且衔接”的分工路径;二是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行权层级,采取“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层级方案,并在协调性外增设省级规划的实施性功能;三是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规划”的编制体例,以分类规划落实土地、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分类调整”原则,并按照“主张所有、行使...  相似文献   

13.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对《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进行系统评估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中的综合法地位,宣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构建统一监管体制和多元共治机制,强化环境执法司法手段,在总结三十多年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体现了“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八年来《环境保护法》整体实施成效显著,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奠定了良好法治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过程中,《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得到有效贯彻,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制基本建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以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为基础,行政执法措施收效明显,执法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得到良好执行;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顺利,传统诉讼制度有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环境保护法》司法适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施行至今,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环境保护法》存在立法理念、立法思路、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相似文献   

14.
在“一路象北”事件中,尽管中国政府和民众对野生亚洲象采取的各种积极保护措施值得世界称赞,但重新审视和科学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应是当务之急,而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意义重大。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能够表达其对野生动物保护及与此相关的公共安全事务的愿望、意见和利益诉求;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可降低行政部门监控违规行为及其影响的成本,并减轻起诉违规者的部分负担;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契合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还能通过确保公众有序开展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弥补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机制的不足。目前,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风险防范和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却未对“公众参与”原则与制度的构建给予足够重视。公众参与制度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环节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及生物多样性的维持。因此,法律应保障公众享有一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参与权。在立法阶段,应明确法案起草、论证、审议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障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渠道多元及进行立法前评估,以增强立法权威性;在执法阶段,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举报权并完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在司法阶段,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和相关支持。  相似文献   

15.
碳保险与低碳保险、绿色保险、气候保险等不是一个概念。碳保险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前提,是基于两个国际条约对碳排放的安排而存在,或是保护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碳金融市场基于人为设计而产生,蕴含巨大风险,现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在面对碳融资、碳交付等碳金融风险时面临诸多困境:很多风险为非传统风险,按我国基于传统风险而设计的《保险法》,多为不可保风险;碳保险合同标的的价值难以确定;我国目前的碳保险制度没有发挥保障碳融资和碳交付的功能;我国碳金融中的一些独特风险亟需碳保险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碳保险缺乏生态价值导向作用;现行《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这一主体,而受益人主体在碳保险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针对这些困境应该构建碳保险法律制度:在碳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引入ART原理;碳保险合同目前可采用定值保险合同形式,从长远来看,一旦碳保险单独立法,则可以规定专业评估机构为保险合同关系人并适当引入定额保险合同;构建国内的"非京都规则"碳交易市场,发挥碳保险应有功能;以碳保险法律制度引导CDM中的技术含量;在碳保险法律制度设计中融入生态价值取向;把受益人作为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关于立法模式,应该在《保险法》之外另行单独立法,并在保险法中增加援引条款,如碳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6.
自然资源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促进措施和制度保障,而它的实现离不开科学知识尤其是自然和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及其同法治理论的有机结合。自然资源法治的科学化是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必然要求。在自然资源治理中运用关联理论是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必要选择,也为自然资源法治科学化提供了一个重要分析路径。运用文献分析和关联研究方法,根据我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际国情和客观需要,从关联视角,研究如何基于生命共同体理念,建设我国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发现,以关联治理路径为视角推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我国需要从3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部门立法中增加关联性条款;建立自然资源协同治理体制机制;以多元共治保障关联治理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17.
循环经济立法研究--模式选择与范围限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未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法律应该保障和促进循环的形成和发展。本文分析了循环经济的内涵、特征及其法治化,并对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作了系统分类,在分析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考量的因素、指导思想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选择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以及立法范围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规律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域外流域立法经历了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产生阶段和流域立法的综合化三个阶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间逐步具备独立性,并向整体性和综合性迈进,推动域外水事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以独立的、更为综合化的流域立法来容纳和调整日趋复杂的流域法律关系,并发展出对特定流域空间的流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域外规律启示,作为一项开创性的水事立法,应首先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才能理顺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①20世纪以来,在科技进步、流域管理理念和流域经济的推动下,流域空间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水资源管理单元,标志着现代流域立法的产生。②20世纪60年代以来,现代流域立法逐步综合化,从地方分散立法为主走向中央统一立法,从单项立法走向综合立法;综合化不仅是对"碎片化"的流域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进行整合的立法技术,更是法律对现代流域空间扩张的调整与适应。③现代流域立法主要有普遍性流域立法和流域特别立法两种模式,各国在选择流域立法模式时,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流域功能和流域问题的特殊性,是决定是否制定流域特别法的主要因素。④域外流域立法发展变迁的规律启示,在我国水事立法体系中,《长江保护法》在层级上应为流域特别法,是水事立法的新类型;在内容上是流域综合法,而非单项保护法;在空间上仅适用于长江流域,未来能否推广到黄河等其他大型流域,需深入研究流域特别法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9.
略论我国长江渔业资源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我国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角度出发,全面阐述了我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着重在立法上从不同层面直接或间接地加大了长江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初步形成了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从而有效遏制了长江渔业资源不断遭到破坏的趋势,最大限度保证其可持续利用。阐述了长江渔业资源现状、地位及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的几种因素、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肯定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其不足之处。长江渔业资源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及立法工作的不完善,决定了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还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随着长江渔业资源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立法力度的加大,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也必将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20.
目前,生活垃圾对我国城乡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造成的严重危害,制约了城乡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面对"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的严峻形势,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分析了城乡一体化导向的实质及统筹治理的特点。从统筹治理主体的缺位、立法过于倾向于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缺乏城乡一体化规划、缺乏统筹治理协调机制、公众环境行为与环境意识不一致五个方面指出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的困境,并提出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的有效策略:明确统筹治理主体,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监管;完善生活垃圾治理相关法律制度,使立法倾向趋于平衡;保障资金投入,实现城乡环卫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布局;建立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环境教育,促进城乡居民环境行为与环境意识的统一,以法律制度保障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