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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许玉林于1987年12月29日,被阜新市矿务局清河门煤矿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9月8日在正常工作中为了维护企业的秩序遭受暴力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清河门煤矿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不但不依法积极为许玉林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反而蓄意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置职工安危于不顾,严重侵犯许玉林的合法权益,从许玉林受伤起就一直不承担工伤医疗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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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一位旅加媒体人撰写的题为《中国经济不能靠加班撑着》的文章所指出的那样,经常无偿加班似乎已经成为中国员工必须承受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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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在其人性化立法取向被公众大加赞美的同时,“交强险”的实践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全面启动。交强险被移花接木,成了保险企业掠夺消费者的强力手段,成了伤害交通事故第三者的刀刃。本文拟就“实现以人为本”,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完善,实践《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原则谈谈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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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和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永安市公安局与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多次协商,于2007年11月12日,在永安市交警大队设立“永安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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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社会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26个月后迟迟出台,《交强险》法紊体现出对弱势群体人权和交通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漠视,设定的保险费平、赔付限额、分项限额等严重违背客观规律,赔付程序繁琐冗长等弊端,被社会各脊斥责为缺失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透过对《交强险》立法初衷及实际效果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部门立法的弊端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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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因工负伤,落下终身残疾,然而所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将其确定为转岗安置人员,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他的工资待遇也随之由1300元/月降低为600元/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伤残职工将企业告上了法庭。日前,淮安市中级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令企业给伤残职工安排适当工作,如造成该职工工资降低,由企业补足其工资降低部分的9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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