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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关于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救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目前我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方式包括两种,即行政处理和诉讼解决。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就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救济提出具体建议,即修改、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使其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2.
中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实证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对于解决过高的环境治理成本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总结了中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梳理并分析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交易模式、组织过程和主要方法,以期推动中国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序推进,进而推动符合国情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的构建.结果表明,总体而言各试点地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环境管理的精细化,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促进了环境质量改善.最后还指出,中国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中仍存在政策制度建设支撑不足、交易市场活跃度不高、后期监管不力等问题,今后应依法依规,始终坚持由易到难、积极稳妥、重点突破的原则,由点到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113.
基于耕地综合价值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于现行耕地征收补偿仅对耕地的农业经济价值以及部分就业保障价值进行补偿,忽视了耕地的其他价值,导致了耕地征收中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产生.因此,合理制定耕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资源具有十分熏要的意义.论文从耕地资源综合价值角度出发,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构成分解为农业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三部分,并分别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替代法和支付意愿法对他们进行量化测算,并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按照耕地资源综合价值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将比现行征地补偿多获得6.6倍的补偿金,而且由于新的征地补偿能有效将耕地的外部性价值如社会稳定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等内部化,清除了耕地征收中的市场失灵,更有利于耕地资源非农化配置效率提高.此外,由于新的征收补偿标准远低于现行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因此,该标准在经济上是可行的,社会可接受的. 相似文献
114.
引入资源价值补偿机制的资源税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现象日益突出,资源补偿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国内外研究证明,资源补偿和资源税改革息息相关,资源价值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补偿方式,具有很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是政府调控资源生产、消费和恢复的有效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改革一直受到关注焦点,但学者门多关注于如何提高税率,扩大税基,而忽视了资源税改革中的资源补偿问题.本文首先回顾了相关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在资源税改革中引入资源价值补偿机制,并构建资源环境CGE模型(即RECGE模型),从资源价值补偿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模拟分析,研究资源价值补偿的影响.研究表明:资源价值补偿能有效缓解资源压力,改善环境状况,而合理而有效的资源补偿能有效协调经济和资源环境系统,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5.
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对子牙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消除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负外部性的重要手段,研究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指导我国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和流域环境污染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研究对象,从生态补偿思想的来源、内涵、实施模式、补偿标准等角度系统梳理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并论述了市场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两种模式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文意从基本思路、政策框架、监管体系等维度分析评述了子牙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发现子牙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将生态补偿基金扣缴制度、改良的政绩考核制度、生态补偿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等组成有机整体的运行体系,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并剖析了子牙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取得成效的原因.最后,本文认为,基于现阶段国情,我国应推行由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就完善政府主导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6.
海岛旅游绿色发展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以浙江舟山普陀旅游金三角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绿色发展是强调人与自然平等、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可持续发展观。海岛旅游绿色发展有利于保护旅游目的地的海洋生态系统与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和减少旅游业对资源与环境的压力。运用海洋渔业生态标签制度(MFELS)、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和市场替换法(MRM),对海岛旅游绿色发展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旅游碳排放增量生态补偿(增汇或碳汇)主要依据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友好型海产品生态补偿主要依据是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主要依据是受益者付费原则;并以舟山普陀旅游金三角为案例地,以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获取的数据为基础,以2013年为评价基准年份,对海岛旅游绿色发展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海岛旅游绿色发展可获得6.53×108元的生态补偿资金,游客平均承担110.43元/人次的生态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17.
欧阳天健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1):64-69
2014年11月,国家财政部发文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降为零,在实质上"取消"了这一费种。从财政部的本意来说,此举是为了清费利税、减轻矿产开发企业负担。但从性质来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让渡所有权的对价,其费率降为零将带来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由《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财政部变相取消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的费种,这一行为缺乏法理基础,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资源税费的定位混乱是这一问题发生的根源。笔者通过法理分析和历史沿革考察发现,长期以来,由于立法者没有意识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价值内涵,错误的将其划归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列,导致其在整个资源税费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进而使得长期以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无法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而资源税的定位混乱也是其在实际运行中偏离了其级差调节和生态补偿的既定轨道,这具体体现在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与税收收入使用的不合理上。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被降为零后,资源税的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无法发挥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款专用的效果,这一举动势必对生态治理造成不利影响。资源税改革刚刚拉开大幕,笔者建议在未来的资源税改革法律路径上应当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法律规范确定二者的应有地位,同时改革二者的计征方式,将回采率系数纳入资源税征收的考量因素中,并将资源税收入作为省内财政收入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矿产开采地的生态治理。最后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核心的资源税费体系,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8.
市场导向的流域生态补偿措施是政府补偿机制下的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措施,市场导向的补偿措施之一是构建基于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理论构架尚未建立。本文尝试通过借鉴碳排放交易体系来构建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探讨对中国现阶段以政府补偿为主要内容的流域生态补偿进行补充。本文在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三阶段改革内容基础上,结合水污染排放特征,构建了流域内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并通过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模型,基于考察流域内上、下游排污企业进行水排污权交易的内在动因,从理论层面分析水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研究表明,水排污权交易市场同样可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其基本要素包括水污染排放上限、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交易保障体系、法律基础等;水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充,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导、市场机制有效补充"的协同模式;上游地区企业获得的生态补偿主要源于分配得到的水排污权,市场机制能够激励上游地区污染减排。最后,本文提出水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制定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界定排放权的所有权和可交易性质;水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定位仅是对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补充,决不能忽视政府补偿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水排污权交易不局限于某个地区内部,而应该分流域建立水排污权交易,从而实现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需兼顾补偿与惩罚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激励污染减排。 相似文献
119.
农业污染治理及保障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简述了农业产生的污染类型,讨论了农村空气、地表水和土壤的污染情况,分析了主要农村环境问题,并提出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建立循环型农业技术支撑体系,推行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农业污染治理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20.
唐忠辉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3):1-4,26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确立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是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冲突,有些制度还未建立或健全,亟待完善。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系和法律内容,确立赔偿原则,明确赔偿范围,扩大赔偿主体,建立社会化赔偿机制,拓宽赔偿途径,完善赔偿程序和诉讼保障机制等,以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