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4篇
  免费   0篇
安全科学   61篇
环保管理   4篇
综合类   19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2篇
  2021年   1篇
  2015年   4篇
  2014年   9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8篇
  2010年   7篇
  2009年   13篇
  2008年   6篇
  2007年   3篇
  2006年   7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3篇
  2003年   3篇
  2002年   2篇
  2001年   1篇
  1999年   1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1篇
  1996年   2篇
  199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江苏劳动保护》2007,(4):38-38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规定,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属于过失行为犯罪。其犯罪主体只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研和生产指挥的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3人的安全事故。  相似文献   
32.
如何理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提出”的含义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33.
新华社报道,一棵市场上卖两三万元的普通榕树,在账面上的身价高达10万余元;一项60多万元的城市绿化工程,支付款项时却摇身变成150多万元……原广西防城港市园林管理处主任赵莉萍、两名副主任及一名会计因在园林绿化工作中有贪污等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4.
某国有企业发生了一起死亡6人,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驻该企业调查,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该报告对职工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该职工对事故点负责日常管理,但工作极不负责,对事故隐患长期视而不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部门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刑事判决前,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由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后来,事故调查组另外通过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调查组成员之一)口头通知该企业,不再追究该职工的刑事责任,从宽给予开除处分。随后,该企业对该职业作出了开除处分的决定。  相似文献   
35.
从生态损害的特点看我国生态损害刑事责任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生态保护的正确路径是预防,民事责任的事后补偿性与此相悖.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的威慑性也不足以阻止生态损害的发生.要预防生态损害,必须有更严厉的刑事法律责任作为后盾.鉴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刑事法律责任的缺陷,建议对其进行修改,设置我国生态损害刑事责任,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6.
通过剖析我国现行环境污染救济制度的缺陷,文章注重从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全方位救济手段入手,探讨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纠纷救济制度的有效途径,以对我国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37.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赚断子绝孙钱”的人身败名裂、倾家荡产,是保障环境安全的务实之策。  相似文献   
38.
<正>"我是一辆小轿车,于2012年8月落户主人家。2013年6月21日凌晨,主人驾车接连撞到路灯杆和二辆摩托车,导致2死1伤。主人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他涉嫌酒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人因酒驾去了牢房,我全身严重变形被丢弃。酒驾危险,请切记!......"在平和县安全宣教实物基地门口,一辆锈迹斑斑的小车顿时吸引了大家的注意。  相似文献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指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而且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向那些玩忽失职者亮“红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0.
平安广西     
<正>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