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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关系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自然科学是社会科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恐怕还是要从自然科学入手。一般认为自然资源就是自然界形成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物质和能量一般指自然因素,如动物、植物、矿物、土地、水。风等,强调的是土地、植物等物质实体或能量的天然性和有用性。什么叫环境?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环境有大环境(如地球环境),不同地理区域的环境(如海洋环境、流域环境等),也有小环境(如池塘环境、院落环境等)。环境中包容了许多自然资源(如生物资源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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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经济在不断成长的同时也给我国各地方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水环境污染,而我国目前又缺乏监管这类水污染的全面、系统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在对个体工商户产生水污染的原因、危害及防治的必要性作了分析之后,本文对个体工商户水污染防治工作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管理体制、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奖励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作了综合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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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关系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标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对比分析入手,对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探讨,证明了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是两个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独立的部门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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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雾霾治理的革命性思路及措施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大气污染形势相当严峻,传统的执法、引导、减排等常规手段已经不足以解决雾霾污染。从更深层次来看,是我国全局性和区域性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能源结构、能源布局和生活方式出了大问题,必须采取革命性措施。本文建议修改党章和宪法,把社会主要矛盾扩展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环境需要和紧缺的资源供给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阅的矛盾";加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制建设,采取巡视督奁等手段,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在"十三五"时期,开展社会性能源结构的大转型,改为以电为主、气为辅的能源结构;以大区域为单元,开展工业结构优化组合工作;优化监管体制,形成真实的环境监测和严格的考核闻责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新格局;开展制度、政策实施的部署和考核,使每一项改革落到实处;针对粗放式的生活方式,法律可以采取力所能及的强制行动,限制面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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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督企、督政到督地方党委:环境监督模式转变的历史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的事件不断发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自2006年来开始探索"挂牌督办"办法,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然而,在地方"保护伞"的干预下,环保部门面对庞大的企业群体,执法工作比较疲软。为了克服"督企"的不足,"督政"应运而生。"督企""督政"的双效联合强化了"国家监察"的职能,使地方政府真正成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责任主体,但是还是没有抓住监管体制问题的牛鼻子。2015年9月以来,中央强化了地方党委的环保总领作用,将"党政同责"纳入环境监管体制。督政和督地方党委相结合,2016年前几个月的实践证明很有用,给中国环境治理模式的优化带来巨大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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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出台的现实背景
综合2013年我国的重大和特大事故发生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三多一少的特点。三多是指:第一,客车、校车发生的重大和特大事故多,死亡人数总量大;第二,危险化学品监管领域发生的最大和特大事故多;第三,煤矿和非煤矿山发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多,且出现了一个矿区发生多起事故的情况。一少是指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和特大事故发生大幅下降,与前几年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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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金融危机须提防环境风险 目前,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服务克服金融危机的大局,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官方与民间共同认可的一种隐性契约.克服金融危机的主要举措,无外乎保持投资规模、维持生产和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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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4年多的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国务院近日正式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艰难出台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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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环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基础性调整方法。若是独立部门法太多.则不利于规律性的研究。否定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只是否定其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的同类性.并没否定环境法是一个特殊领域或者类别的法,也不否定其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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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需要立法推动,因此,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区域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及配套的办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可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在监管体制方面,可由国务院成立实体性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 在制度机制方面,可采取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在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等体系。该立法的制定要符合以下标准:定位要精准,立法目的要明确;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制度可实施,协同的措施要实际;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