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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长城的生态学考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生态学的角度对中国北方长城沿线的生态环境演变及生产方式更替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结果表明:历史时期,处于不停摆动中的长城一直具有旱作粗放农业和游牧业分界的生态学指示作用;旱作农业与北方游牧业在长城沿线的拉锯式摆动与生态环境的退化与恢复同步。由此可见,长城是中国北方旱作农业发展的安全北界。长城的生态学指示作用可为中国北方地区生产方式的选择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历史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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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CO_2排放数据的可获取性和质量直接影响了城市碳排放的科学研究、低碳战略制定及公众对于城市低碳发展的监督和参与。数据缺乏和多源数据的不确定性大是中国城市CO_2排放核算和低碳城市规划面临的重要问题和挑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导致中国低碳城市研究水平参差不齐。本研究使用自下而上建立的中国高空间分辨率网格数据(空间分辨率为1km),采用统一数据源和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方法,建立中国城市CO_2排放数据集,供研究者和决策者参考。城市CO_2排放计算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和应用广泛的核算方法,包括范围1和范围2排放。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广州5个典型城市的能源统计数据自上而下计算其CO_2排放作为参考水平,检验数据集的数值质量,结果显示5个城市的数据差异均不超过10%。中国城市CO_2排放整体呈现北方大于南方,东部高于中部和西部的空间格局。CO_2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大多处于华北、东北以及华东沿海地区,西部地区城市CO_2排放量则较低。城市CO_2排放8个部门(工业能源、工业过程、农业、服务业、城镇生活、农村生活、交通、范围2排放)之间的相关性中,城镇生活和交通排放的相关性最高,并且呈现显著性(p0.001),工业过程排放和服务业排放的相关性最弱且没有显著性。基于中国高空间分辨率网格数据的中国城市CO_2排放数据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中国城市CO_2排放研究奠定了重要的数据基础,为城市CO_2排放横向比较和对标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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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实施至今,中国银行业建立了较为普遍的绿色信贷理念和信贷管理政策,但在具体执行当中却缺乏贯彻力度,导致银行业绿色度水平整体偏低。为此,在绿色信贷的推进中,需将环境风险评估与金融风险评价体系有效融合,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综合利用多种政策资源,建立绿色信贷政策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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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看来,财政节能环保支出总体上升,增速逐年下降,未明显向污染防治倾斜。分区域看,全国除港澳台以外31个省区市财政节能环保支出省际差异显著,稳定性不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分化严重,相对地方财政支出增长不稳定。因此,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的财政节能环保支出科目名称要统一规范,公开数据应全面、完整,防止在对地方政府节能环保投入情况进行评估时出现概念混淆和结果不准确的问题。同时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强化公众监督,建议定期对31个省区市政府节能环保投入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实现"两个确保、一个力争"的省份进行排名,并将全部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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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与政策框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在我国着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期,有两大问题需要首先解决好:一是恰当界定生态补偿机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内涵决定着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的内容和方向,外延决定着相关工作的边界;二是构建一个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国家战略和政策框架,以发挥路线图作用,指导相关工作的进程.较科学规范并符合政策生要求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可以表述为: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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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现状,很多学者从增加财政支出,提高环境服务价格,引入市场供给等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认为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关键在于界定干系人对于环境物品的供给责任,为环境保护资金的分担提供依据。通过对公共物品理论、污染者付费原则和财政理论的研究,本文认为政府与消费者环境责任的划分取决于公共物品的属性,纯公共物品应由政府负担,准公共物品可以部分地消费者负担;政府与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划分应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企业对污染治理负主要责任;政府供给模式与私人部门供给模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供给效率,在市场成熟的领域不妨将具体任务外包给私人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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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调研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实践发展趋势,发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具有趋于强制、投保范围明确且趋同、产品性价比提升、保险市场受政策影响波动大的显著特点,地方试点实践中面临缺少环境风险定价方案、事故预防难开展、政府部门权责不清及数据信息共享缺乏的现实困境;同时在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贵州新一轮试点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困境的实践突破基础上,总结统一条款、统一风险定价、统一投承保平台的"贵州模式"。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建议: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的上位法依据,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根据环境风险形成全过程理论,采用"两步走"方式,平衡科学性与成本关系,建立保前风险评估—保后隐患排查标准体系;建立国家—省级—地市多层级多主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治理信息化平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