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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环境权益及其市场化代理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提出了一个以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环境问题及其控制方式的理论模型,并据此提出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制度创新的思考,其逻辑思路是:由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引起的用于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生产需要这两种环境功能之间的矛盾,外化为人类生存性和生产性两型环境权益的冲突;解决这个冲突的两种制度安排─市场和政府─都存在着各自的“失灵”,因此,需要设计和实施一种使两者结合起来的更高形式的制度安排,途径之一是建立和实施以“法律框架、公众参与、代理公司”为要素的“环境权益之市场化代理制度”。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着这种制度创新的契机。  相似文献   
82.
环境保护指标与官员政绩考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岳 《环境保护》2004,(5):10-12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曾培炎副总理最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政绩观等一系列指示精神,“绿色中国”第三届论坛于4月24日在北京举行。国家部委有关方面负责人、有关国际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学者到会发表演讲,就科学发展观与绿色GDP、人口、资源、环境问题以及绿色中国与社会进步和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潘岳到会并发表了演讲,他认为:环境权益是人民生存权的重要部分,国家已将环境保护列为基本国策,保护环境已成为地方党政领导的职责所在,未来政府的定位不应仅仅是热衷于抓经济管企业,而是应将主要精力放到对公共事物的管理上来。本刊在此全文发表。  相似文献   
83.
汶川大地震是建国以来震级最强、破坏性和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自然灾害.面对如此巨灾大难,中国在救灾观念、政策、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使汶川抗震救灾呈现出新特点:在救灾理念上突出以人为本;救灾信息公开透明;救灾方针强调开放性;救灾呈现国际性;救灾捐赠广泛性和多样性;注重心理救助;志愿者的广泛参与.汶川抗震救灾所形成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救灾机制对于中国救灾机制的创新和公民社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4.
近年来,房地产过度开发以及相关房地产环境法律制度的缺失对公民环境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了切实保护公民固有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应对房地产开发中公民环境权问题进行法律思考,并秉持“预防为主”、公民居住利益优先、消费者保护和利益协调衡量原则,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85.
“排污权”权利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中,环境容量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享有环境权。政府受托管理环境容量等资源,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保障全体公民的环境权。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合法排污、清洁生产等环境义务,保证公民的环境权得以实现,同时基于“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在超量减排时可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一排污权。排污权的法定权利主体只能是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企业不应是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只有符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环境容量资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真正拥有排污权的现实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86.
农村环境问题是中国环境保护面临的又一严峻挑战,深入探讨其成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中国农村环境问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其根本是城乡居民经济水平差距的日趋扩大使农村发展重经济轻环境、城乡环境权益的不平等使农村承担城市转嫁污染而得不到补偿,以及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未真正将农村与城市平等对待的偏差.  相似文献   
87.
本文从新近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公民环境权的问题谈起,探讨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最后通过魏伊丝教授地球权利的概念,进一步阐述笔者对环境权的理解。  相似文献   
88.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市民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虽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被不断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  相似文献   
89.
贺震 《绿色视野》2015,(4):44-48
尽可能让更多的公众旁听庭审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6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赔偿1.6亿余元数额的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赔偿款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庭审引起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关注,多家媒体以“1.6亿元天价赔  相似文献   
90.
杨尚东  朱秀芸 《绿叶》2012,(9):57-63
本文以江苏启东发生的因环境信息不公开,民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切入口,指明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政府若怠于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的职责,公民为此寻求司法救济,由于在法律制度上对公民申请资格存在严格的限制,诉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因而有必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基于此,本文详细介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公益诉讼内涵,建立的法理基础和制度基础,并就建立此制度提出了几点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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