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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面源污染控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源污染如果仅仅依靠技术层面上和经济层面上的治理,不仅治理难度大,投入成本高,而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必须从政策法律的层面上来探讨面源污染的控制.在面源污染控制立法时,拟从面源污染产生的"源"和"汇"两个阶段进行考察,提出一系列完善面源污染法律法规的建议案.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且呈上升趋势,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部分法学专家和环保工作者也紧急呼吁:环境污染后果到了集中爆发的时期,若不及时修正刑法,用重典来加以整治,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44条调整了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为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44条的内容,本刊特别邀请中国环境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与环境法教研中心副主任冷罗生撰写此文,以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3.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蕴含着风险预防的内在机理,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的需求。当前,中国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采用“重大风险”的表述,但是对于其内在固有本质特征、具体的司法识别方法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立法者并没有给出相对完备且具体的解释。如何正确识别与确认“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法院各行其是:或一律以行政行为为参考进行认定,或直接采纳科学技术的风险评估结果,或另行独立评估重大风险;其对象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还是适用于生态破坏行为,也未可知。法院因对“重大风险”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多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径行裁判,无法妥善处理预防性环境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间的关系,令司法裁量流于形式。究其根本,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面临着意涵理解不一、认定主体错位和标准不明、确信机制僵化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无法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克制间的辩证关系。为解决因概念不清引起的认定混乱及机械裁判问题,进而妥善地发挥出司法的能动性,该研究对实践中问题予以必要回应:(1)对重大风险的内涵厘定,通过采取字面拆解和责任倒推的方式,澄清“重大风险”的概念并确认其基础对象。(2)划定重...  相似文献   
4.
日本应对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1992年农林水产省首次提出“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概念以来,日本政府逐渐重视以农业污染为主的面源污染。此后,政府根据面源污染在各个时期的变化情况,把农业生产污染、禽畜养殖业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高速公路和城市生活污染等方面的各种政策、目标和经济措施予以法制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虽然不是防治面源污染的单行性法规,但其内容具有配套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特点,惩戒措施也具有针对性和层次性的特点,而且经济措施与法律责任并举,客观上对防治面源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我国防治面源污染立法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法律责任,通过多种手段引导公民自觉防治面源污染.  相似文献   
5.
冷罗生 《绿色视野》2008,(11):40-44
日本人松山望雇请工人收集豆腐渣,将其干燥成粉末制成饲料和肥料,因产品不被市场认可,所以,工厂内外到处都堆放有豆腐渣及其制成品。时间一长,恶臭便发生了。附近居民向市、县政府投诉,一起由"豆腐渣"引发的诉讼就此上演。经过三审,松山望最终因犯无许可证处理产业废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相似文献   
6.
面源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现状 中国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是:没有一部单行性立法,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对此也鲜有规定,即使内容上有所涉及,但也没有对点源和面源污染进行明确的分类和界定,更没有采用分类控制的技术标准实行不同的管理控制.  相似文献   
7.
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日本的经验与中国的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本虽然不是最早关注面源污染防治理的国家,但其后来居上,在防治面源污染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内容相互配套,易于操作,惩戒措施极具针对性、层次性,活用经济政策的同时,也强调法律责任.日本政府凭借这些法律措施较好地预防了面源污染.借鉴日本的经验,中国应加大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力度,尽快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强化环境法律责任,明确主管部门职责,采取多种手段引导公民参与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相似文献   
8.
地方改革实施方案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作出宽窄不一的规定,实质上是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趋同,因此产生如下问题:跨区域损害事实管辖冲突;增加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难度,尤其在赔偿磋商前置要求下,隔绝以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替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扩张正当性基础欠缺。摒弃致力于科学划分"自然资源""环境公益"和"生态环境"三者界域的传统方法,通过赋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转委托的法定权利,遇有界限不明情形可直接授权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化解彼此间应用隔阂。  相似文献   
9.
非点源污染控制的现状及其立法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非点源污染危害规模大,防治困难,已经成为危害中国乃至全球生态环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在管理与控制非点源污染方面,如果仅仅依靠技术层面上和经济层面上的治理,不仅治理难度大,投入成本高,而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必须从政策法律的层面上来探讨非点源污染的控制。在现有的水污染立法体系中明确非点源污染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明确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使非点源污染控制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但其仍存在立法目标偏低、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彻底等值得深思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立法所涉及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高、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等.建议这些问题一部分可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另一部分等待修订此法或其他法律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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