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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地复垦执行保证金的法治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矿地复垦的市场调控失灵导致负外部性经济效果,政府命令与控制型因信息和寻租而同样失灵;保证金是弥补两个失灵时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但要与矿地复垦协议共同使用。保证金的功能是担保矿地复垦合同的履行。复垦合同属行政管理中相对人自愿诺成行为,具有行政与民事的双重属性。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和矿地验收决定等引起的争议属行政纠纷,救济要平衡合同主体双方,矿山利益和公共利益都要保护。这一切都要依靠理论研究、体制改革、培育中介机构等系列基础工程。  相似文献   
2.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更具体的明确。但是往往面对矿业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局面,尴尬到难以依法定罪和合理量刑的地步。现有矿业环境刑事责任的从属性、经济性和传统性等,显示犯罪成本较低。必须根据违法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构建合理的矿业环境刑事责任,才能让企业放弃违法。根据矿业环境犯罪的特点,应增设破坏矿业环境罪、改道破坏性采矿罪和整合非法采矿罪等,以此构建矿业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应设置危险犯、增加资格刑、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等,以此创新刑事责任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现行《矿山安全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矿山职业安全,而是为了矿山生产安全和促进采矿业发展,并且缺少保护矿工健康权的规定。民国时期的《矿场法》属于可以继承的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并有多数国家制定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可供借鉴。可以得出结论:以效率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和落实,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固定和保障;人们健康安全需要层次的提升是制度变迁的动因;我国缺乏保障矿工基本人权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而出现制度断层。  相似文献   
4.
缺乏制度约束而导致矿业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现行矿业制度未设置矿山企业保护矿业环境的义务,自然也缺乏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为矿山企业明确私人性环境利用权,行使权利就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行使权利的义务,起源于矿产生态价值的平衡、矿业相邻对方成员环境权的维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根据矿业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矿山企业民事法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违法性为要件、无实际损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不免责、承担方式以物权优先为原则等。以分配正义、严格责任和特别注意义务等,驱使矿山企业控制环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5.
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要比其他行业严重,因此必须要为保护矿业环境寻找新的出路。矿业环境保护市场失灵时依靠政府管制,而政府因经济增长的压力同样会失灵,出路是矿山企业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矿山企业的社会功能。本文分析了矿山企业在保护环境中面临社会责任的挑战,指出社区的企业公民身份与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矿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提升矿山企业竞争力的需要,矿山企业在为股东谋取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的同时,还要为社会的整体发展作出努力。因此,矿山企业应自觉承担矿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并建立矿山企业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而政府也有必要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规制,以促进矿山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相似文献   
6.
环境资源利用低效,源于产权界定不清而置于公共领域.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的界定是相应环境产权私人化的途径.由矿业环境相邻权与矿业成员环境权双向对接组成的环境相邻关系,通过法律来约束矿山企业的环境相邻权和激励相邻对方的成员环境权而共同保护矿业环境.矿山企业一方给相邻对方合理施加容忍义务,相邻对方应当容忍非实质性的或当地通行的影...  相似文献   
7.
矿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超过其他行业,以最小成本阻止环境损害后果,在于构建矿业环境风险预警机制。根椐系统性、代表性、操作性等原则,构建矿业环境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由独立的具有相关专业的成员收集、评价和结论风险状态。按照指标分值的高低将警度划分成五个区间,每个区间代表着其中一种警情状态。在规定时间内向决策层及相关部门报告,根据报告的风险状态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大数据技术为民众实质性参与预警提供通道,还必须在警情处置、民主参与以及部门监督等方面形成预警长效机制。要防止企业在面临预警成本时却偏爱风险的传统行为。  相似文献   
8.
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的界定是相应环境产权私人化的途径。由矿业环境相邻权与矿业成员环境权双向对接组成的环境相邻关系,通过法律来约束矿山企业的环境相邻权和激励相邻对方的成员环境权而共同保护矿业环境。矿山企业一方给相邻对方合理施加容忍义务,相邻对方应当容忍非实质性的或当地通行的影响。成员环境权的保护,是基于物权而行使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基于债权而行使侵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国外保护矿业环境的矿业立法择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勘探尤其是开采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比较典型的,为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制订了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矿业法》,从立法资源上保证保护矿业环境法律构建。国外《矿业法》以行政特许权授予为主要方式,综合运用了矿业主体、市场力量、公众参与其他方式保护矿业环境。源头控制、全过程控制、无过错和合力等原则是国外矿业法的立法原则。国外矿业法择优显得我国取代《矿业法》的《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规定过分“苛刻”。  相似文献   
10.
因谈判成本高而将保障矿工安全与健康的权利留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之外,如果严守这个不完全性合同,则因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在雇主而很难保护矿工的安全与健康。必须在劳动关系中设置与劳动合同并列的侵权责任,强制雇主承担保护矿工安全与健康的严格责任,因此应制定《矿业安全与健康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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