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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带来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尤其是矿区农户承担着较大的外部成本。论文以矿区耕地损害为研究对象,在调查农户认知和接受补偿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计量模型,测算基于农户意愿下的补偿额度。结果表明:①调查结果显示,69.19%的农户因煤矿开采失去一部分耕地,49.19%的农户表示耕地质量降低,95.14%的农户认为居住环境遭到破坏,93.51%的农户认为采矿破坏了耕种文化传承;②实证结果表明,庞庄、垞城、柳新煤矿周边农户每年接受最低补偿分别为34 780.80、36 506.85和35 397.60元/hm2,其中经济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12 731.10、18 982.80、11 230.95元/(hm2·a),社会保障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11 782.35、10 777.95、12 765.00元/(hm2·a),生态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7 277.10、4 282.35、7 306.05元/(hm2·a),文化传承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2 990.25、2 463.75和4 095.6元/(hm2·a);③对比分析发现,当前政策下矿区耕地损害补偿额度一般在9 458.70~15 764.40元/(hm2·a)之间,明显低于基于农户意愿下的补偿额度,并且56.76%的农户表示不接受一次性补偿。以上结果能够为矿区生态补偿和政策创新提供决策依据和定量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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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转型阶段建设用地增长极限计量研究 总被引:18,自引:4,他引:14
论文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建设用地增长态势为研究起点,在把握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增长规律的基础上,提出建设用地增长极限命题;通过构建边际模型,计量建设用地增长的极限时点,进而剖析时空变化规律。结果表明:①1978-2000年间中国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增长具有周期性波动特征,两者波动周期基本一致;②中国建设用地增长极限平均时点为2047年左右,不同省(市)建设用地增长极限特征不论时间纵向还是空间横向比较,都大致沿东南-西北线依次分级;③东部地区较早达到建设用地增长极限,其中上海、江苏和广东等11个省(市)早于全国平均时点,河北、四川和青海等其余19个省(市)晚于全国平均水平,东部地区建设用地增长压力较大,中、西部地区增长压力相对较小。最后,论文提出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土地利用效率,控制粗放利用,鼓励技术创新等加快逼近建设用地增长极限的政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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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工业用地低价出让行为经济合理性分析——基于广东省地级市层面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广东省为例,利用2007-2012 年地级市层面的面板数据,采用面板数据因果检验及回归分析等方法,实证分析了地方政府工业用地低价出让财政激励的内在逻辑。同时,从财务和价值两个维度,对地方政府工业用地低价出让行为的经济合理性进行了判断。研究结果表明:① 地方政府工业用地低价出让具备引资功能,通过土地要素换资本要素的方式能够获取投资的流入;② 资本净流入对地方政府税收和商住用地出让金增长具有明显的正向作用,投资引入将导致地方政府预算内、外财政收入的增长;③ 工业用地低价出让行为普遍具有财务上的合理性,并非不惜成本的非理性竞争;④ 工业用地低价出让行为不具备价值上的合理性,价值损失可视为地方政府以土地要素换资本要素这种引资竞争方式的成本。基于研究结论,论文建议为纠正地方政府工业用地低价出让行为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调整中央-地方政府间的财权-事权结构;二是改变以财政收入增速的相对绩效为重点的政绩考核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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