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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优先”这一提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环境优先”原则的产生,是在自然规律客观性、人类需要基础性及环境问题特殊性“倒逼”下,人类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现行环境治理困境深刻认知与反思后的自我救赎。只有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环境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配套制度的建设确保其理论价值切实应用到现实社会中.才能发挥其在建设“美丽中国”中的先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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