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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污染场地土壤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建设与思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防范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和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世界级城市群面临的重要挑战和工作内容之一.由于粤港澳在政治制度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珠三角9市内部城市化水平、产业结构以及环境管理能力的差别,大湾区各地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模式有明显的差异,分析粤港澳大湾区典型城市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特点,对加强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交流与合作,优化大湾区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简述我国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广州、深圳、东莞、香港和澳门的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制度体系、监管对象、污染评估与整治程序等的特点,对其风险管控制度体系进行了分析与对比,并针对土地规划、政策反馈、信息公开及联盟机制探索等提出了思考与建议.总体来看,香港及珠三角部分地市构建了行之有效的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制度体系,且体现了一定的地方特点,但随着污染场地的进一步开发再利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城市群的建设目标将对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策略的安全性、精细化和时效性等提出更高的要求,互相借鉴和充分学习,加强大湾区2区9市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上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是实现大湾区污染场地安全再利用与高效开发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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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以来,我国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已近三年,广东省不断强化源头控制,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土壤治理修复试点、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管控体系,出台土壤污染地方法规,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关问题也逐步凸显,具体体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理论创新。以污染地块为例,当前采用的健康风险评估理论方法多为欧美已有推荐模式,根据一系列数学模型、推荐参数核算  相似文献   
3.
设立基金是国内外解决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资金不足的通用做法,是新时期绿色金融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具有投入大、周期长和收益低等特点,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增信和激励作用,是“污染者付费”原则下的重要补充。本文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土壤基金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特征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框架,针对基金运作模式、启动与支持范围、项目储备与前期研究、制度体系构建等方面提出了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及其优化建议。本文表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是新时期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理念更新的重要体现,该制度的有效落地对解决当前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意义重大;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对基金模式、使用、运行、监督和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有效融合金融财政和土壤污染防治要素,系统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体系将有效促进该政策的顺利落地。本文可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4.
采用固化/稳定化技术修复后的场地和土壤因其污染物未彻底清除而备受关注,外界环境胁迫下重金属存在再活化的风险,但再活化的速率和形式尚不明确. 我国华南地区高温多雨,水热交换频繁剧烈,固化/稳定化后修复场地的安全利用面临更大的潜在风险. 以珠三角地区2个典型固化/稳定化修复后场地土壤为研究对象,开展淹水和干湿交替对土壤重金属铬(Cr)的释放、形态转化及其影响机制研究. 结果表明:①淹水和干湿交替可提高已固化/稳定化土壤中Cr的浸出浓度. 场地A和B土壤Cr的浸出浓度较淹水前分别上升了1.32和8.72倍,干湿交替后场地A土壤Cr的浸出浓度略有下降,场地B土壤Cr的浸出浓度则增加了4.32倍. ②淹水和干湿交替促使已固化/稳定化的Cr从酸可提取态向相对稳定的可氧化态等转化. 场地A和B土壤中酸可提取态Cr含量较淹水前的变化率分别为?60.17%和?14.34%,可氧化态Cr含量的变化率分别为2.71%和13.30%;干湿交替后土壤可提取态Cr含量的变化率分别为?28.78%和?2.13%,可氧化态Cr含量的变化率分别为5.48%和10.22%. ③淹水通过降低土壤氧化还原点位(Eh)、pH和无定形氧化铁等影响Cr的稳定性,促使Mn4+、Fe3+的还原和Cr的重新释放;干湿交替较淹水处理对固化/稳定化体系的影响相对较小. 研究显示,水分胁迫可提高固化/稳定化修复后土壤Cr的浸出浓度、改变赋存形态,但其浸出浓度远低于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和HJ/T 301—2007《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规定的浸出液浓度限值;鉴于外界环境胁迫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一评定终身”的效果评估管理模式对未彻底清除污染物场地后期监管的无力性,持续关注和系统管控是实现固化/稳定化修复后场地可持续安全利用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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