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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是新时代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推进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然而,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制度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责任范围语焉不详、政府兜底责任立法缺位以及修复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散乱的法律困境.对此,结合法学、环境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内容,同时借鉴域外立法实践与理论经验,主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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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恢复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修复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促进了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发展,但是现有立法对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规定的缺失使得实践中对其责任的认定与管理上都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平台公开信息等手段加以规制,以发挥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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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确定了一般环境侵权的规则——行为责任,再以《环境责任法》确立了特殊的环境侵权的规则——设备责任。设备侵权是危险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有两个:设备运营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导致损害;人身、财产受侵害。设备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设备运营人的过错。设备责任归责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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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作。瑞典经验启示我国应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实施相应的修复方案,保证修复的顺利展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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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应对环境风险的价值诉求。预防性责任是在有危害之虞或损害已经发生且侵害处于持续状态时采取的积极预防性的救济措施,面向的是抽象不确定性。预防性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主。但在环境司法实践中,预防性责任呈现出环境侵害标准不明和责任形式单调等问题,掣肘环境司法良序发展。鉴于此,需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进行系统性优化,在遵循预防原则的前提下,明晰环境侵害标准,增设责任承担方式,建构举证责任转换规则以及设置预防性执行措施等,进而发挥预防性责任的前瞻性预防功能,以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满足实践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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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但具体适用的规定不足。通过梳理文献以及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例,可知惩罚性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请求权主体不明、赔偿数额不定以及赔偿归属者含糊等问题。为使民法在承担环境公益保护功能同时,减少滥诉、过分阻遏或重复赔偿等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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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责任认定中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民法典》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时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实则是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环境标准作为国家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其效力边界的判断,仍需要结合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和环境标准的设立逻辑进行分析。因此,按照污染类型和效力层级的角度对环境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得出以下司法使用规则:强制性环境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被认定为“国家规定”;地方强制性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时,也应被视为“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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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立足青海特殊的生态地位,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承担起生态保护的重大历史责任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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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了公司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商品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将公共资源及环境被低效使用或滥用,从而导致环境的污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承担起应有的环境责任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自觉地担负起法律规定的环境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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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绿色环境协会成立于2004年,是一个以"家"为设计理念,并具有一定服务性质的环保社团,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引领社会公众参与环保活动,体验大自然,保护野生动植物。目前社团已走过了15年的风雨历程,开展了许多公益环保活动,得到了学院校团委和大学生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成为学校倡导绿色生活、传播绿色文化,保护绿色环境的绿色使者,同时也获得了一些社会组织的认可,荣获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绿色时报社主办的"2016寻找最美生态公益人物(企业)"活动中的"最美公益生态人物"称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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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本质上是市场失灵造成的外部性问题,这决定了环境保护法应是一部以行政规范为主的法律,由此赋予了政府可根据客观现实对企业、公民涉及环境的权利义务做出相应调整,政府环境责任和环境治理绩效也由此产生了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由于发展阶段、政治架构的影响,地方政府面对环境与经济矛盾时更多选择的是经济而非环境,因此政府的环境责任并不简单在于环境主管部门,而在于整个政府。笔者认为要严格禁止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和主要领导人的不当干预,必须确保政府的可诉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在经过各方利益的博弈之后,《环境保护法》将体现它的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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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企业生态责任培育研究——基于财务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源型企业生态责任意识淡薄,忽视环境保护,使全社会付出了高昂的环境成本。资源型企业履行生态责任有助于企业融资,可提升企业投资业绩。培育资源型企业的生态责任需要多方的努力,从财务视角来研究培育和提升资源型企业生态责任的途径,认为构建资源型企业生态责任融资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企业财务通则》、构建绿色会计理论体系以及建立生态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等可有效培育资源型企业的生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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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环境犯罪治理实践中还存在治标不治本、重惩罚轻修复、治理主体单一等问题。基于此,兼具修复、预防、惩罚功能的多主体参与式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实践中逐步受到关注并推广适用。然而其适用主体、启动运行、落实监督等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尚未明确统一。为此,可以从犯罪学视角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际适用情况进行剖析,对优化生态环境修复主体责任配置、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程序、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扎实有效推进污染环境犯罪治理的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