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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正服刑的罪犯 ,能到法院打官司讨得自己入狱前的人身伤害赔偿吗?能。去年曾因盗窃罪被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罪犯汪玉有 ,就是在监狱里服刑时打官司索得伤残赔偿款的。日前 ,西峡法院依法为罪犯汪玉有讨得入狱前被砸伤的伤残赔偿款共5500多元。只有23岁的汪玉有是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六里庙村人 ,他没有什么职业 ,同村李发财就以每天10元的价钱雇他给拖拉机装香菇杠。1999年2月17日 ,汪玉有给李发财的四轮拖拉机装好香菇杠后 ,他就坐在四轮车顶上的香菇杠上 ,不料李发财聘请的四轮拖拉机驾驶员陈前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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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0日 ,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在一次修路放炮中不慎眼被炸成伤残7级 ,花去医疗费上万元 ,当他在他人的指点下 ,聘请了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时 ,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谢老汉不但官司没有打赢 ,相反又要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2000余元。法院为何做出如此判决 ,请看来自法院的纪实。诉 ,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时间 ,丧失了胜诉权。因此 ,原告谢中华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则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的规定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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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案,判决余猛等5名被告赔偿原告(系未成年人)李满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42229元。1997年10月29日,原告李满园与被告余猛、郑继中、张军成、余建芹、余建峰合伙经营的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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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为某机械厂工人,在操作车床时左腿不慎被车床绞入,致使左腿断裂。经医院治疗出院后,钱某与该机械厂就赔偿问题签订协议,约定机械厂承担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请问,这种情况下钱某能再申请工伤认定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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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一年前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与致害人黄某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双方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此后江某进行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其中右锁骨损伤为九级伤残、右腿骨损伤为十级伤残。江某经过计算,认为当初所得赔偿低于实际损失,便于2007年8月2日将黄某告匕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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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夫打工致伤,老板否认招用。段某,女,江西省波阳县人。2002年5月随丈夫到某市一公司从事抛光工作。同年6月4日下午3时许,段某在该公司抛光车间上班工作过程中,因被抛光机卷入,导致右前臂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后经鉴定属10级伤残。公司老板为她支付了2600余元医疗费用后,认为事故发生与段某本人也有责任,就不再继续支付其治疗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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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水渠边洗衣服不幸掉进深水而被淹死,也要水管部门赔偿吗?5月16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水管部门因在水渠边建台阶,给人创造取水洗衣条件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洗衣人溺水身亡一案,水管部门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10 145元。 2000年12月 17日下午,西峡县重阳乡中心小学女教师徐文莉(化名)利用休息时间到一路之隔的重阳水库电站闸门下渠边修建的水泥台阶上洗自己和孩子的衣服,不幸坠入渠内,被急流卷入通水渠,又流经约8米高的陡崖摔入深潭,溺水死亡。 水库管理部门自从在电站闸门下的水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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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4岁的青青 ,她的在矿山打工的父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矿山给遇难者家属赔偿应得的补偿费31000元。后经乡司法所对此补偿费进行了分割 ,其中给青青的生活补偿费由青青的奶奶代管。为此 ,青青的母亲不服 ,要求自己为孩子代管 ,可青青的奶奶却坚持要按司法所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那么 ,青青的补偿费是由其母代管合法 ,还是由其奶奶代管合理 ,司法所白纸黑字的协议能否更改 ,请看来自法院的判决 :1999年6月8日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矿山赔偿死亡补偿纠纷案。年仅4岁的青青由其监护人、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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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9年8月,霍某在中天公司工作时双脚被重物砸伤。2000年6月,霍某痊愈后落下残疾,行动不便。在霍某未作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其妻弟冯甲在霍某的口头授意下,多次找公司要求赔偿,后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给霍某3万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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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介绍王栋梁是重庆市忠县卓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商贸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7月16日,他像往常一样驾驶大货车给公司送货,却不料天降横祸——由于刹车失灵,他连人带车翻到坡下,昏迷20多天醒来后,左臂齐肩处截肢,脊椎神经受损,留下了终生的伤痛。事故发生后,王栋梁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司要求赔偿。2011年11月21日,他经忠县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此后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王栋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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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砖场打工的农家女马莹发现砖机的拖带偏离,便拾起泥块去挤拖带,使拖带不再偏离。结果引发事故导致手掌毁损,马莹向雇主索要伤残赔偿,雇主则以打工女违章操作为由拒绝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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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3年3月到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订立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2003年4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负伤,由于公司极不配合,于2003年11月10日才取得工伤认定,并于2004年3月30日鉴定为伤残六级。4月公司将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给李某后让他回家不再安排工作,且自2003年6月起既没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没支付伤残津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