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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6日8时许,某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宋某在从事保洁拖地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2015年4月10日,宋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其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的病历。病历载明:2012年9月1日诊断左大腿挫伤;9月29日诊断腰椎退变;10月12日诊断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12月15日诊断腰椎失稳。某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宋某摔倒受伤的事实,但不认为宋某腰部诊断与摔倒行为有关,且未提供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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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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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1日下午,王某在为某水产品加工厂加工海带时不慎被压菜机压伤。2007年1月29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未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某水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韦某在医院手术通知书上单位领导一栏的签字)。5月28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调查了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韦某、某水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次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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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类似案例二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其难点在于,由于高速运动的细小铁屑不能让人用肉眼观察到,而且因个体生理状况眼睛受伤后的疼痛和发炎症状不一定及时、明显和剧烈地表现出来,同时难以使得现场人员观察到。待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时,更是时过境迁。对这样的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收集到证据是非常有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是工伤出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遂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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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5日,田某到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口头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同年12月10日,田某在工作时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其他待遇。2008年5月18日,田某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公司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田桌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拿出工资表予以证明。鉴于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田某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就劳动关系问题,建议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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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47岁的杨某是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职工,于1986年11月11日上午上班时,因行车主钩钢丝绷断,被坠落的数10公斤的主钩砸伤,后经医院给予左前臂截肢手术治疗。杨某的单位对他的工伤事实从未否认,但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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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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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季某称其于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11日在某大厦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1日,被其直接雇用人陈某辞退。季某于2008年7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大厦赔偿工资5500元;向其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1000元。季某为了证明与某大厦的事实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交了下列证据:陈某办公室钥匙、员工工作服、员工工号牌、员工本人更衣柜钥匙。在庭审中,季某又举证了一份手写的但是并无负责人签字和某大厦盖章的员工签到签退表,来证明其,XA2008年6月开始在单位上班是签到的。季某还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某大厦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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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0日,卢某向某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向工伤申请人卢某供职的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某公司在工伤认定期间未向某区劳动保障局举证。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曾数次上门调查情况,某公司都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任何材料。某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张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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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干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干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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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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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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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证据学意义——从一份职业病诊断证书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某胶鞋厂职工韩某,1985年进厂,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从事接触苯的工作,1999年10月8日由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1年12月25日该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中毒诊断组《鉴定意见通知》结论:慢性职业性重度苯中毒。2002年4月29日该市劳动保障局据此作出工伤批复单认定韩某属于工伤。胶鞋厂不服,7月12日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9月5日市政府复议维持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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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某公司实罐车间的女职工,一天工间休息的时候,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不慎骨折。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关于周某劳动事故经过的说明》。劳动部门根据周某的叙述,在调查后曾做出“无法确定周某工伤事实”的结论,周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撤销了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