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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湿地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污染严重,湿地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严峻,近年来湿地问题逐渐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然而我国的法律建设严重滞后于湿地保护的需要,缺乏关于湿地的专项保护立法,湿地范围界定模糊,湿地生态补偿方式单一、产权和补偿主体不明,湿地恢复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管,征收征用湿地过程中缺乏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等问题突出。因此,亟须在国家层面出台湿地保护法,建立健全我国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全面规范湿地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多项问题,从而推动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2.
法律法规是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尚无湿地保护专门性法律,但是针对湿地中的多个要素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能否满足湿地保护的需要是湿地保护立法中的关键问题。本文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需求,系统分析了现行法律法规的满足情况和空缺情况,并提出湿地保护立法的建议。分析结果表明:在13个方面的法律需求中,现行法律满足程度为“基本满足”的有3个方面,即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湿地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外来物种管理;满足程度为“部分满足”的有4个方面,即湿地土地资源管理、湿地水资源管理、湿地水污染管理、湿地渔业资源管理;而满足程度为“难以满足”的有6个方面,即湿地范围界定、湿地保护目标与规划、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湿地修复、基础管理、体制机制。最后建议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应基于政府视角而非仅仅部门视角,对于不同满足程度的方面采取不同的立法策略,并重点构建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3.
中国湿地生态补偿的利益博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加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推进了湿地生态状况的改善.但在实践过程中,生态保护仍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湿地生态补偿作为调整损害与保护生态环境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湿地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建立湿地生态补偿主体和客体的博弈模型,得出湿地生态补偿主体、客体的纳什均衡策略,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政府补偿模式与市场补偿模式的比较协调来分析生态补偿市场化制度的合理逻辑性,结合浙江生态补偿实践经验及存在的诸如法律位阶不高、补偿形式单一、资金来源狭窄等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立法、以“造血型”生态补偿为主的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等完善生态补偿市场化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5.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最为重要的产业,因此农业生态补偿占据着我国生态补偿的最大比重,同时也是我国最为典型的生态补偿制度。我国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现在存在着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经济手段运用不充分且补偿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科学的补偿标准和管理体制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可以通过完善农业状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充分发挥农业生态补偿中的经济手段并使其生态补偿形式多样化、建立科学的农业生态补偿标准和管理规范化等方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不足和水质污染引起的水危机已经成为许多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平衡环境、社会和经济多元利益,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来调节平衡、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实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等相关方利益公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我国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进展缓慢、法律制度滞后、部分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矛盾和相互冲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位、立法模式不适合当今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涉水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推进和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构建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体系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我国今后生态保护工作的核心制度安排,需要以更加严格的配套管控政策与措施予以支撑。本研究在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包括监测技术管控、监察执法管控、行政许可管控、法律强制管控和社会参与管控在内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体系,并从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立法、构建"多规合一"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推动离任审计制度、推进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推动信息公开机制与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相应配套措施,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8.
毕雁英 《绿叶》2013,(9):66-71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远远落后于野生动物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现实需求,对其进行修改已是箭在弦上。此次修法,应就这部法律的规范范围进行合理界定,科学与客观地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体现立法的目的,对各方主体的职责内容予以细化,确立周密的责任追究机制,总结执法实践填补责任漏洞。应开门立法,广纳建议,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与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9.
党的十九大不仅延续了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方针,还大大拓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绿色发展路径,然而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尤其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其立法理念、法律供给、治理模式等方面尚存在很大不足。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应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建立以《宪法》《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海洋生态补偿专门立法为主干,以多项服务制度为保障的综合性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10.
生态综合补偿的提出表明国家对生态补偿关注的重点从资金的来源转向资金使用的效果,其中转移支付法制是影响生态综合补偿效果的主要变量。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立法来看,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立法从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倾斜性补偿资金,转向促进“绿色发展”“绿色减贫”的生态补偿整体性效益建设。然而,整体上,相关法制建设尚显不足,如贫困地区利益未充分表达、补偿资金使用自主权未能充分发挥、整体性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在于,扶贫政治思维淡化了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法律制度的属性,覆盖面难以普及;不同利益诉求造就了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约束;行政放权的非制度化影响贫困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整体性效益。应以实现可持续的自我发展权新理念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化建设,明晰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中转移支付的重要地位,夯实基础性财权,同时构建适应生态综合补偿的整体性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11.
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的法律调控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当前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实践主要以水质、水量和水能三类可量化的流域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形态出现,是"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模式,其目标利益是流域整体生态保护效益,通过政策或区域政府间的协议、以财政转移支付为手段完成政府、行政区域单元之间的利益传送,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治理措施、是基于权力的利益矫正,并没有将该补偿资金精确对应到真正的利益供应主体或受害主体,也就没有完成利益归宿的最终分配。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利益补偿应当在效益补偿的基础上发展"生态保护产权利益补偿"模式,使生态保护利益从生态效益的结果行为端向原因行为端传递;产权主体特定性的识别,产权利益行为(增益或损益)与流域生态效益的连接,以及涉水产权法定即利益法定是构建长江流域产权利益补偿的法律要素。  相似文献   

12.
生态保护优先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根本遵循,为明确长江航道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方向,通过总结梳理航道管理体制现状,发现强调航道经济价值的法律体系缺乏流域综合性,长江流域管理机制内部各机构权责交叉、主次不明,航道建设、养护活动中生态环境责任较难落实。为此,应尽快制定《长江航道保护法》,明确长江航道管理在流域协调机制中的地位和关系,完善生态航道建设和生态补偿等制度,使长江航道成为长江流域发展的坚实支撑。  相似文献   

13.
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生态环境意识、环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缺陷、法律政策等,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难题,如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及环境纠纷等,应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及司法建设,以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保障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的关系,结合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困境,提出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的环境法治保障措施,即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出台的15部古树名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出台时间、主要内容进行了归纳分析。结果发现: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权责利不对等、处罚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在研究基础上,提出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立法的建议:加快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国家立法,逐步完善地方立法,进一步理顺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制度,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等。  相似文献   

15.
国务院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生态补偿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规则系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按照其运行机制的差异,可以分为生态补偿经济平衡制度、生态补偿市场平衡制度和生态补偿区域平衡制度。  相似文献   

16.
张捷  谌莹  石柳 《中国环境管理》2020,12(6):110-119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目前主要采取由中央政府主导的环境规制和专项整治模式,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这些措施见效快、力度强,但监管成本高昂,激励机制不足,并且有可能扩大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现有的少数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存在适用范围有限、补偿依据单一以及微观主体难以参与等问题。本文试图构建适用于更大空间尺度且涵盖多种生态服务的综合横向生态补偿模式,以建立各地区公平分担保护成本的长效机制。首先,利用生态元的核算方法构建长江流域各类生态资源的本底数据库,测算各省(区、市)生态元总量和单位面积生态元的变化情况。其次,从概念、参与主体、补偿模式和实施效果等方面探讨了创建流域生态元缓解银行的构思及其实施机制。本文认为,流域生态无缓解银行方案有助于构建适用于长江流域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7.
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在决策和立法层面均得以确立,在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实施,但目前仍存在着诸如协同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补偿资金不到位、补偿政策不统一等问题。江苏省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南京市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纳入综合改革,编制了规划,划定了红线,发布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借鉴南京市的成功经验,在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采取加强协同统筹、创新制度立法、提升能力建设、制定考核办法等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系统破坏和保护间的矛盾博弈日益突出。传统行政命令式的生态保护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而生态补偿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的理念创新和全新的制度设计。当前,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存在"事后补偿"、"惩罚性"、"短效性"、"搭便车"、"激励无效"等误区。着眼生态环境的未来,比对环境问题的事后补偿更重要,市场激励比政策强制更高效,共享生态补偿红利更能彰显正义。通过梳理,对比国际、国内生态补偿研究进展,分析生态补偿研究的进展、特征,结合相关研究主题热词分析,讨论了当前生态补偿研究认识存在的几个误区。  相似文献   

19.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我国现行海洋生态环境刑事程序立法规定行政机关设置存在重叠交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惰于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存在障碍等问题。在未来的刑事程序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以中国海警局、海事法院作为侦查、审判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机构,并完善相关主体的司法衔接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中美湿地保护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中美湿地保护的立法概念、立法体系、立法特色内容等进行了比较,总结了美国湿地保护立法中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并为我国瘟地保护立法相关内容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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