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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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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绿叶》2016,(9)
在风险预防措施采取上,我国有关核能利用的法律规范在不同场合确立了规制的目的与要求,但较为概括与抽象,这为行政机关制定核能规制留下了较为广泛的形成空间。若缺乏法律规则或原则指引,行政权在风险预防上将脱离法的拘束,难以确保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不受核能和平利用的侵害。从核能规制追求的价值来看,保护健康与环境的目标相较于促进核能利用的目标更具有优先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制标准的指引下,贯彻风险预防的法律意涵,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比例原则在核能规制领域应当对核能规制的特点予以充分关照,遵循自身的适用逻辑。  相似文献   

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我国核安全规制的基本法,确立了安全保护优先的原则。其不仅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传统的规制方式,还重视信息披露、核安全文化建设等现代治理手段。该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处理核安全标准制定、监管主体职责划分、核安全责任适用等重要课题,还面临着完善核赔偿责任、约束核规制裁量以及协调与《原子能法》之间的关系等挑战。立法机关对相关事项的纲  相似文献   

3.
伏创宇 《绿叶》2013,(3):101-108
基于核能风险的特点,核能规制的公法基础已经发生转变,其呼唤行政法范式从传统警察法上的危险防止型行政向风险预防型行政进行转换。这迫使对传统行政法进行理论革新,也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模式因应核能规制提出了要求。相应地,核能规制中的立法调控方式、行政规则的功能和效力、法院在解决核能争议中的立场以及核能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式都需要得到新的解读。  相似文献   

4.
以碳捕集与封存为典型的新兴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降碳功能显著,但该技术颇具不确定性。“决策于未知”成为政府规制技术风险的真实写照,如何在鼓励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同时,应对随之而来的风险挑战与安全诉求,既是国家必须肩负的义务,也是回应公众期待的内在要求。应运而生的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为技术风险规制提供了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对于碳捕获、封存技术发展与碳中和目标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风险预防原则在技术规制中,应当整体遵循弱风险预防理念,彰显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多元价值诉求,实现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平衡。在此基础上,通过多手段的综合应用,开放的风险决策结构,强化风险管理的动态调试,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保障,将风险预防原则融汇于碳捕集与封存技术风险规制中。  相似文献   

5.
李燕 《绿叶》2012,(1):81-88
工业社会的形式理性及其法律制度本身是环境事故高发和风险规制匮乏的重要原因。事故经验本身推动着人类对自身的理性与制度结构做出反思。在"风险知识"的刺激下,风险规制中的预防原则获得法律上的确立,并极大冲击和重塑着现代环境法框架。我国环境法体系侧重后果防治及其责任配置,无法应对贝克指示的新风险,也无法吸纳预防原则要求的法律理性,因而需要根据新的风险知识和法律原则及时做出修改。在以"风险知识"为根据的全新法律框架之下,风险规制机构应强化建制,程序设计也应容纳技术因素之外的社会参与,形成"科学—民主"的宽域治理框架。  相似文献   

6.
<正>"生物剽窃"现象在各发展中国家以及落后国家愈演愈烈,在我国也存在着严重的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现象。我国于1992年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但是公约只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国内的法律规制缺少法律保障。我国有关生物遗传资源国内立法保护稀缺且分散。国内立法规制与国家所有权原则、惠益公平分享原则以及来源披露原则密切相关。本刊特邀请有关专家从物权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阐释应如何对生物遗传资源国内立法进行规制,以期实现国内立法的完善,并预防  相似文献   

7.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的有效执行,应立足于具体规制工具的设计。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涉及三个主要法律领域——物种保育法、自然保护地法和生物安全法,从法律规范层面分析,这三个法律领域对规制工具的偏好与选择呈现出"硬者极硬,刑罚优先,软者无力"的整体格局。本文以生物多样性保护原理对现行规制工具进行检验,物种保育法和自然保护地法应以规制领域的去极端化为导向进行规制工具更新,一方面要软化甚至去除极硬规制,与此同时应建立完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柔性规制工具,赋予其可操作性,使之柔而有力。  相似文献   

8.
沈百鑫 《绿叶》2011,(10):75-85
日本福岛核事故,引发了德国核能退出政策。德国现在所面临的,是需要加快对可更新能源的支持由此弥补由退出核能所导致电力不足。除了保障能源供应外,还要采取节能、对能源经济的引导与调控、电网改造、促进可更新能源及气候保护资金源的保障,这一揽子的法律修订法案最近在联邦议会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德国退出核能的风险、机遇和挑战并存。  相似文献   

9.
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京津冀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需要立法推动,因此,有必要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区域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及配套的办法。在基本原则方面,可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在监管体制方面,可由国务院成立实体性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 在制度机制方面,可采取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在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等体系。该立法的制定要符合以下标准:定位要精准,立法目的要明确;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制度可实施,协同的措施要实际;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  相似文献   

10.
蒋志刚 《绿叶》2012,(4):8-12
由于自然保护区在濒危物种保护、关键生态系统保护和地质遗产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随着中国的改革发展,中国自然保护区凸显出一些问题,有关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事项提上了我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在立法工作中,应当明确保护区的所有权属、面积上限;必须适合我国国情和政情,逐步实现一区一法;必须确定自然保护区功能区与面积调整的法律程序;必须能够保障原住民的利益,能够鼓励个人、公司参与设立自然保护小区。  相似文献   

11.
前沿动态     
《绿色视野》2013,(6):4-5
国际动态联合国2013年首轮气候谈判举行联合国2013年首轮气候谈判日前在德国波恩闭幕。5天会期中,与会各方就定于2020年生效的气候变化新协议及2020年之前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力度等议题交换意见,但未达成具体成果。目前,各方均接受新协议应适用《公约》的公平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对这些原则如何在新协议中适用存有分歧。  相似文献   

12.
沙漠化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生态保护与防治结合原则,防治与经济开发利用相协调促进原则;综合防治与分类控制相结合;公众参与和整治者受益结合;对不同责任主体实行不同责任承担原则,由人为不当活动造成的沙漠化治理责任,实行行为者负担原则;对自然作用造成的沙漠化治理实行政府负担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原则;确立统一规划制度;沙漠化状况调查评估与监测预警制度,休耕限耕和扶贫结合制度,禁限制度,优先区域与紧急行动区域制度。  相似文献   

13.
吴卫星 《绿叶》2012,(5):20-24
传统理论与实践将国家视为环境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由于环境利益代表机制的缺陷等导致了政府规制的失灵。斯德哥尔摩会议则开启了环境保护基本模式的转型: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转向个人环境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的确认有效解决了环境利益代表机制的困境:每一个人既是个人环境基本权利的拥有者,也是环境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者,这就为环境保护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相似文献   

14.
90年代德国CO2的排放量明显下降,然而为实现保护地球大气层这个目标还远远不够。因此,联邦环保局出台了一项全国气候保护纲要。本刊对德国《政治、文化、经济和科学》杂志就德国气候保护政策采访联邦环境部长于尔根·特利廷的讲话,刊登其中有关德国联邦政府采取的具体政策。——编辑部  联邦政府已经承诺,到2005年德国CO2的排放量将比1990年减少25%。这个目标还能实现吗?  我深信这个目标能实现,但前提条件是我们必须做出更多的努力,家庭和交通部门更要如此。到目前为止,这两个领域CO2的排放量仍呈上升势头。现在德国CO2…  相似文献   

15.
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对其基本原则的认定在学界观点颇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环境责任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发展到完善的过程,体现了环境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环境法可持续发展的本质特征,应该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应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贯彻该原则,以发挥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6.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是应对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的重要原则。通过对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分析,发现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确立中还存在着对其研究程度不够、混同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以及仍惯于事后执法的传统思维等问题。面对挑战,应多措并举推进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建设,例如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转变举证责任主体的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等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拟采过错责任为风险预防的归责原则,从而预防和遏制环境风险的产生与扩散。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深受欧盟水政策影响的德国水治理的历史发展和基础理念出发,对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的法规框架和总则进行了阐述、分析与比较。德国经验表明,在法治框架下,依可根据持续性原则,对水事进行综合治理。只有根据可持续性原则和通过法治,才能长期确保水安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水体清洁和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当代及后代人的环境与发展权。水事综合治理原则不仅要通过协调水体使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来调整环保在相对于经济和社会的传统不平衡地位,更要遵循自然水循环的本质特征。建议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需要基于我国现实技术支撑的易操作制度,来实践可持续性原则和水事综合治理原则,强化法律间的协调。同时,还在立法技术上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8.
张庆川 《中国环境管理》2023,15(6):19-24,77
伴随着多重社会转型同时进行的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阶段。在此背景下,结合从环境法视角对我国环境社会风险的演变历程进行梳理,不难发现现行规制体系尚无法周全应对我国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我国环境社会风险呈现出阶段风险叠加、地区差异明显、科学不确定性增强、域内外风险交融的显著特征。应在整体系统观的指导下,立足风险预防原则,平衡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控制,识别风险差异的类型化预防,开展社会化协力防控,以为法律因应。  相似文献   

19.
2007年,德国制定《环境损害预防及恢复法》,扩大了自然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强化了义务人的预防责任,完善了公民参与制度。通过建立公益诉讼程序,赋予了环保组织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破坏和污染自然环境的现象非常严重,在完善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确有必要借鉴德国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建立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0.
于文轩 《绿叶》2013,(12):48-52
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法应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分担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以及赔偿主体、索赔主体、索赔程序、责任限制、金融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机制。我国现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尚不完善,一些条款失干空泛,应主要从归责原则、共同致损、免责条件、限额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入手,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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