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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对于16岁至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就业,被称为"未成年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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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其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如下几个方面:一、就业和报酬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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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对于16岁至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就业,被称为"未成年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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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防护装备》1995,(3)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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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 18周岁的男女劳动者。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作为劳动者未成年工理所当然的要受到劳动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时 ,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 ,未成年工还应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五条做了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之外 ,1994年 12月 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保护未成年工的规定。综合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是 :▲矿山井下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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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人从事生产劳动。但是对于16岁至18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就业,被称为“未成年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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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2,(6)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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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分歧、矛盾而引起的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当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的途径可以有四种,即(劳动法)第7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所有劳动争议首先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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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条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身份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则没有法律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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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纺织行业680万职工中,有400多万女职工,是女职工最集中的产业。因此,这个行业能否执行得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全国各行各业的这项工作具有重大影响。 纺织行业在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遇到比较集中的问题有两个,即“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两项要求的落实。纺织行业从生产需要出发,一线的女工基本都是年轻人。她们正处于生育期,需要大量预备工随时顶替怀孕和哺乳女工的岗位。但纺织行业招工难,预备工问题很不好解决。这就使“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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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都应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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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涉及男女工人就业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生育保护和家政工人保护等主题,其主线是争取工作中的性别平等以及如何理解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有关童工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涉及童工保护中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强制体格检查、限制夜间工作、采矿业未成年人保护的主题,其主线是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发育,对童工和未成年工人给予必要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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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工作要有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越健全、劳动保护立法越完善,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就越有保证。 建国30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制订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1949年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我国实行8-10小时工作制;“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和设备”。1954年宪法91条、92条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78年新宪法48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