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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审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界定下来,这将历时三年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休止符。但该法条对于主体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范围。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有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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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关注。无论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均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确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新的篇章。但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优势明显,却任重道远,相关制度与机制仍在试点与完善之中。因此,本文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以对此问题做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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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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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单。今后,需要在环境单行法中作出配套规定,为环境NGO提起公益诉讼设置适当的资质条件和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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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且在贵阳市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专门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二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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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社团与环境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环保联合会建议,在我国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成立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审判庭。这样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诉讼资源优势从立案、举证、庭审到执行进行全方位的诉讼指导和服务,有效缓解污染受害群众因受限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和诉讼经验的不足造成告状难、打赢官司更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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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关键或重点就是确认环境权特别是公民的环境权。明确了环境权也就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环境维权行为奠定了法律权利基础。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都有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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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但两年后的现实是:无米下锅。云南省大多数环保法庭都在审理非环保的案子,共7个环保法庭,至今都没有审理过公益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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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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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现有的赔偿方式,已无法合理地减轻环境侵权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有必要规定"惩罚性赔偿"。通过对42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统计与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有"填平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赔偿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严重侵害生态与社会利益。在剖析司法审判实践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立法构建,以期推动此类案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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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从此前试点情况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占比最大,加之"生态文明"入宪,此类案件在今后一段时间依然会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制度虽已建立但落实千头万绪,检察机关面临诸多困境。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全民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框架下,基于此类诉讼的公益性,寻找公众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空间,可以实现多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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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的表现,能对权力腐败予以防治,其首要前提是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只有逐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让公民充分了解政府工作,才能对政府工作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有效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也明文规定:"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