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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市场份额减少等多方面因素,某食品有限公司被迫停产。虽经多方努力,复产无望,根据当地县委、县政府的意见,结合单位实际,2007年4月1日进行改制,解除了包括曹某在内的绝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工作年限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支付曹某经济补偿金14040元。劳动合同解除后,曹某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2007年11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时,曹莱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曹某本人也已委托县就业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本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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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首先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费 1年 ,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是说失业人员和原工作单位属于应参保对象。目前 ,全国统一规定的参保范围是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里所说职工是指有城镇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职工 ,一般不包括临时工、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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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刘某,男,52岁,原湖南省桑植县粮食局下属单位粮贸公司职工.2000年6月,该县粮食局在全县粮食企业推行以"两个置换"为主的改革,通过对职工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职工买断工龄.刘某符合买断工龄给予一次性安置条件,便按期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万元(个人档案仍由单位保管,没有移交劳动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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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津贴才合情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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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某于1999年8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工作,负责电信记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了商业秘密范围、保守秘密义务、保密措施、竟业禁止义务、补偿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冯某在离开甲公司后1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作为补偿,甲公司在冯某离职时应向冯某一次性支付1万元的竟业禁止补偿费。如冯某不领取,甲公司可将应付款项以冯某的名字办理银行储蓄。如果冯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的给付并不意味冯某对甲公司竟业禁止义务的解除或终止。冯某于2001年10月办理离职手续。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期间,冯某在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工作,担任工程师,负责电信记费及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月薪为8000元。后冯某未领取竟业禁止补偿费,甲公司为其办理1万元补偿金储蓄存款,但因受存款实名制限制无法办理,故甲公司在公证处为冯某办理了该款提存。2002年4月4日.甲公司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该仲裁委认为,因乙公司与甲公司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故冯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保密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裁决:[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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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申诉人陈某,男,53岁,原桑植县某镇供销社全民合同制工人,1996年10月27日晚因骑自行车到柑桔园值夜班(守柑桔)途中摔伤,经该县人民医院确诊为“肘关节脱位,左尺骨变咀粉碎性骨折”,住院40多天后出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1997年12月按工伤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998年,该县供销系统改制,各乡镇供销社资产由县联社统一变卖,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申诉人在按工伤退休后,就多次找原供销社和县联社领导,要求按工伤政策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原供销社和县联社一直答复解决而实际没有解决。2002年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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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劳动保护》2011,(1):15-17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一次性领取,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按照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领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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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某挖掘机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挖掘机公司
申诉人李某于1968年3月参军,1971年转业安置到某市矿山机械厂.1996年5月某市矿山机械厂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企业某挖掘机公司,李某随后进入该合资企业工作,某市矿山机械厂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后中方撤资由外方独资.合资后,李某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某市矿山机械厂的工作年限视同新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享受企业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各种待遇.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05年4月30日到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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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现有两个问题希望解答:1.某职工在原劳动部颁布的、于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作到2004年因旧伤复发,经治疗后不能继续工作,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退出了工作岗位,按该职工第一次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但该职工认为,他伤后工作了多年,这时工资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按他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才合情合理。2.某职工在《试行办法》前被确诊为Ⅰ期矽肺,按国家规定工作到2003年,因矽肺病情加重被确诊为Ⅱ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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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湖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金湖某商场改制而来的,原有在职职工148人(包括内退7人)。2001年5月劳动保障局了解到,该单位改制后未能及时理顺劳动关系,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障的变更登记,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数额。金湖县劳动保障局及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但该公司仍只与几名股东和几名后勤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对仍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纳税的柜组承包人员及其帮工拒不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县劳动保障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该单位作出了下列处罚决定:(1)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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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是必然的,但应处理好因工受伤人员的有关待遇。企业改制不是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而是依法落实好有关政策,安置好职工。特别要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为了评先进、争先进,瞒报、漏报因工受伤人员的情况是存在的。现在企业界改制了,应由企业将改制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由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应按以下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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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某企业职工林立在患有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在改制期间以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饱受Ⅲ期矽肺煎熬的林立走上了艰难漫长的诉讼道路。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林立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法院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林立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并向林立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林立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林立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给予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