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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引言 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于1987年4月6日开始实施。任何装有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备有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是公约附则Ⅱ的要求之一。本文评述了该手册的标准格式,讨论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货舱清舱试验及其试验成果的应用。 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规定 经国际海事组织于1985年修正过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Ⅱ,由控制船舶作业过程中排放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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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现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及其1985年修正案,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同时对我国生效。关于附则Ⅱ的执行,根据交通部“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的通知”的精神和该公约的有关规定,现在执行的具体管理是:《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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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公约的附则Ⅴ已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 同附则Ⅲ、附则Ⅳ(有关包装物质污染和船舶生活污水污染)一样,附则Ⅴ也是任选附则。所谓任选附则是指接受公约正文的各国政府,只有义务执行关于油污染的附则Ⅰ和关于有毒液体物质造成污染的附则Ⅱ。结果,许多国家推迟接受三个任选附则,附则Ⅴ在制定15年后才生效。 现在,附则Ⅴ终于生效,这是迄今为止在防止垃圾污染海洋方面迈出的最大一步。在近几十年中,垃圾污染海洋的问题日益严重。在度假海滩经常可见成堆的垃圾(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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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制订并通过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73/78)的两个强制性附则,附则工防止油污染规则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在其他任选附则Ⅲ、Ⅳ、Ⅴ、尚未生效之际,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制订了长期(至1994年)和近期(1988—1989年)的工作计划。主要是使已生效的公约进一步完善和便于实施,并在以后七年中促使尚未生效的附则生效。  相似文献   

5.
73/78防污公约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重要的一个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它由国际海事组织(即原来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于一九七三年制订、一九七八年修订。该公约有二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目前共有三十五个会员国和一个准会员参加了该公约。公约五个附则中,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和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日生效,但后者的执行日期较前者推迟了三年。其它三个附则,即: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及防止船舶垃圾规则为任选附则(即可参加亦可暂不参加),目前尚未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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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起对各缔约国(包括我国)开始生效。附则Ⅱ第七条第一款(a)规定,货物装卸港、站应有足够的设备来接收船舶由於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毒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并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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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实施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将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根据MEPC88(44)号决议,所有缔约国在附则Ⅳ生效后都将立即执行经修正的附则Ⅳ。中国政府尚未批准附则Ⅳ,但中国批准和执行附则Ⅳ是大势所趋,为此,无论是航运单位还是海事部位,都要认真研究相应的对策并作好实施附则Ⅳ的相关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8.
国际海事组织环境保护委员会第22届会议通过了73 78年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的修正案。期望该修正案根据公约的“默认程序”在1987年4月7日生效。 附则Ⅱ相当复杂,部分原因是化学品的特性问题,尽管一些化学品船一般来说比油轮小,但它们经常一次载运许多不同种类的化学品,其中一些化学品可能是不相容的。为保证货品纯净,对货物进行适当的隔离,包括管道布置是  相似文献   

9.
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制定于1973年11月2日,在1978年国际防污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仍保持附则Ⅱ全文不变。附则Ⅱ是一个涉及面广,有毒液体物质繁多,防污技术要求和管理都相当复杂的附则,曾几度推迟生效。其原因之一是附则Ⅱ要求过于复杂,使船员负担过重,致使船员不愿意执行。二是过于依靠港口接收设备。而由于散装有毒液物质种类繁多,港口接收设备技术复杂,投资大,使用效率低,港方不愿意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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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联邦德国汉堡环境保护局K·HOCHREITER先生于1987年5月,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实施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讨论会上,对“散装液体有毒物质的岸上接收设施”这一专题所撰写的论文。文章就建立岸上接收设施、处理地点选择、规划及处理方法:废水处理的法律、合同、认证、收费等作了介绍。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对我国生效。本文可供有关部门和同志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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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国际防污公约附则Ⅱ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各蹄约国政府对港口提供充分接受设备的必要性非常关注,我国尤其如此。 为了探讨各缔约国在贯彻执行附则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IMO组织于1987年5月13日至15日在伦敦专门召开了一次有毒液体物质接收设备研讨会。从本期起,本刊将陆续选载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部分论文资料,供有关方面参考。  相似文献   

12.
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原则上同意调整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实施日,使其与正在考虑中的各种修正案的生效日取得一致。调整后,预计比原定生效日(1986年10月2日)推迟数月之久。确切日期将在21次环保会上在考虑对该附则的全部修正案后,再作决定。目前,这项工作正由散化分委员会负责进行。 最近几年,已经同意或考虑过的附则Ⅱ修正案包括: 1.检验与发证要求,使其与附则Ⅰ一致起来; 2.简化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程序和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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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23日至27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总部召开了第9届倾废会议。 到开会日为止,已有60个国家参加了伦敦倾废公约。有41个国家的代表,7个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观察员,15个政府间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在会议开始时,我国观察员发言,表示即将参加本公约。 从1984年2月下旬召开了第8届倾废会议以来,在1984年7月中旬,由专家小组审议了公约附则Ⅰ和Ⅱ中污染海洋的物质的分类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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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将于1985年4月22日至26日在伦敦国际海事组织召开。这次会议议程如下: ——通过议程 ——与海洋污染问题有关的国际公约的状况 ——散装化学品分委会报告 ——审议和通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修正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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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运输已在我国开展,品种、运量日益增加(参见交通环保1987年第6期,19页)。虽然“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在我国生效,但在执行国际防止海洋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Ⅱ的有关条款时,各国均遇到不同的问题。由于这些条款不仅要求政府部门考虑这些条文的实施,并要解决实施中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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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92年6月1日)1819202l222324252627公约名称国际干预公约油污事件公约 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造成海洋污染公约 修正书 修正书 修正书 修正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I 附则I附则I(任选)附则IV(任选)附则V(任选)修正书修正书(附则I)修正书(议定书I)修正书(附则I)修正书(BC规则)修正书(BCH规则)修正书(附则I)修正书(附则V)修正书(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修正书(II~C规则)修正书(BCI-I规则)修正书(附则I+V)修正书(附则I)修正书(附则V)修正书(附则I)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国际油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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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ARPOL附则Ⅳ获得通过近 30年后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于 2 0 0 3年 9月 2 7日开始生效。该附则Ⅳ包括有关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入海、船舶控制排放的设备和系统、港口和码头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设施、检验和发证的要求等管理规定。另外 ,MARPOL缔约国已被敦促实施修订的附则Ⅳ ,该修订的附则Ⅳ由第 4 4次海环会批准 ,以为原附则Ⅳ生效后通过该修订的附则Ⅳ。该修订的附则Ⅳ将被提交 2 0 0 4年 3月召开的海环会通过 ,但其只会在 2 0 0 5年 7月生效。如此 ,对缔约国可能存在究竟应实施原附…  相似文献   

18.
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对于保障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规定至关重要。随着公约附则Ⅰ和Ⅱ的实施,各缔约国政府对港口提供充分接收设备的必要性己引起普遍重视,尤其对附则Ⅱ要求的接收设备更为关注。国际海事组织根据附则Ⅱ修正案的规定,重新编写了“港口提供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和混合物充分接收设备的指南”(下简称“指南”),以帮助各港口评估对接收设备的需求,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不致造成不当的迟延。现将上述“指南”及上海港实施情况概要介绍如下,以供同行们研讨。  相似文献   

19.
本文系鹿特港务局所提供。是一份简述港口保证实施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Ⅱ职责的报告,也是鹿特丹港现况的调查报告。  相似文献   

20.
自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以来,各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必要时应运用公约的一些要求,以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较为优惠的待遇”促使世界主要海运国家相继加入了公约。截止1985五7月1日,加入73/78防污公约的国家已达37个,从而促进了公约附则Ⅰ在国际上的广泛实施。 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对船舶及其排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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