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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李某为福建省某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修理工。2005年5月1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申请,2006年1月4日,该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月6日、7日,县劳动保障局分别向李某和配件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8月22日,配件公司向县劳动保障局的上级机关某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2.
罗娟 《安全与健康》2015,(12):28-29
<正>2月18日中午,在南充某自助火锅店上班的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聚会时醉酒,第二天被发现死在家中。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充市人社局")对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母亲冯女士随后将南充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记者获悉,该案日前在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宣判: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冯女士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将提起上诉。员工参加聚餐醉酒致死今年2月18日,农历腊月三十。当天中午,李某在  相似文献   

3.
李某系金湖县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名辅助工,2006年12月3日凌晨,他在公司复合车间检查涂胶量时,一不留神,左手中指被复合机压辊夹伤,经当地医疗机构诊断为左中指末节皮肤缺损。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协调不成,2007年4月25日,李某向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同年5月18日,经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金工伤认字2007(40)号)。  相似文献   

4.
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其支付行为的依据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5.
正主持人,你好!我公司一名保洁员向公司提交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随后公司据此没有为其上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某日,该保洁员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与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保洁员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保洁员与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随后保洁员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我公司提交了保洁员"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请问保洁员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6.
杨某自1957年起开始在某区石棉制品厂上班,1984年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杨某惠5期尘肺。同年7月,该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三级。杨某随即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杨某超出申请期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7.
施倚 《劳动保护》2008,(4):112-112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啤酒公司。我公司销售员李某2月28日到外地出差,两天后坐长途客车返回我公司所在的青岛市。长途车到达青岛后,李某隶坐出租车回家。下出租车往家走的途中,因天黑,未看清家门口正在施工,不慎掉入施工挖的沟内摔伤。现李某向单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8.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9.
<正>主持人,你好:我的一位亲戚受了工伤,但公司迟迟不去申请工伤认定,我想问一下,个人或者其亲属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吗?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  相似文献   

10.
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11.
施倚 《劳动保护》2014,(1):124-124
<正>主持人:我于2009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职责,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发生的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是否应公司承担?广西岳进岳进先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某单位会计马某2008年7月4日在工作中受伤,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0年4月26日该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中请,6月25日该市政府以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后,该单位遂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了维持判决。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 李某今年62岁,自2004年起就在某公司任门卫,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1年5月17日,李某在工作时被人打伤,李某与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李某到当地的人社部门请求认定工伤。就此,有观点认为,李某的年龄已超出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因此,不应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14.
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几天后,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到公司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剥夺了企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属于无效认定。提请当地政府撤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金湖县人民政府裁定,认为朱某某因工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15.
施倚 《劳动保护》2021,(1):108-108
主持人,你好!我煤矿一名综采工人张某上午下夜班升井后,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李某。李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张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二人都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16.
正主持人,你好!我煤矿一名综采工人张某上午下夜班升井后,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李某。李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张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二人都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17.
<正>如果职工患了尘肺病等职业病,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应在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等方面注意哪些问题?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周某是某公司实罐车间的女职工,一天工间休息的时候,在上厕所的过程中摔了一跤,不慎骨折。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关于周某劳动事故经过的说明》。劳动部门根据周某的叙述,在调查后曾做出“无法确定周某工伤事实”的结论,周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撤销了劳动部门的认定结论书,  相似文献   

19.
正主持人,你好:一天下午,同在一个工厂工作的李某下班后搭乘同事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其开车的同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可否认定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  相似文献   

20.
施倚 《劳动保护》2014,(4):116-116
<正>主持人: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我公司有专车接送员工上下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班。但某人自驾车上班,途中被后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车追尾,导致头部受伤。请问该职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工可以认定了工伤吗?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易安网友钱韶松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易安网友钱韶松: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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