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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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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不断强化和依法治污的不断推进,对环保检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拟就如何正确行使环保检查权谈点管窥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进行  相似文献   

2.
<正>我国许多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在环境监察中,相对人具有协助的义务,并对相对人的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相似文献   

3.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提高,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类纠纷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大量实践表明,通过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是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由此可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这一程序因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相似文献   

4.
环境污染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等问题的意见或者见解不一致而发生的争执。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受害方的当事人往往要积极地寻求处理的途径和方式,以求得自己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正确选择和确定纠纷处理的途径和方式,对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法》第41条概括地规定了两种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一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有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仅就前者陈述浅见:1.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特征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的活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如下特点:1.1行政处理程序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环境保护法》第41条2款明确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5.
现场检查是环境行政监督检查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为了掌握环境状况,实现环境管理职能,保证环境法的贯彻实施,就需要采用各种方法、手段加强对被管理人环境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我国环境法为保证这种监督和检查的实现,不仅规定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而且对现场检查这一最重要的监督检查方式也作了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经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分管的领域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或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众所周知,行政管理是依照国家法令,行使国家权力,有组织地、纵向从事的公务  相似文献   

7.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所谓环境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对于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而应负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的一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所提到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其他组织是指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8.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办法》精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法人和公民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广泛性、单独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是由于环境问题复杂,环境保护涉及面广所决定。所谓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以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包括港监、渔政、公安、交通、土地、林业、农业、矿产、水  相似文献   

9.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首先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获取第一手信息资料。环保现场检查,就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在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依照有关法规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环保现场检查,不仅包括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排污事故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收集有关证据,而且还包括对排污单位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地实地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并保证准确、及时、合法地作出  相似文献   

10.
从现行环境法律规定分析,环境监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作行为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若由此类行为引起环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以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行事.  相似文献   

11.
张道合 《环境》2003,(5):36-37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处理环境法学者对环保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运用行政处理方式来解决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性质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环保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管权的部门调解处理涉及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具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谓环保监督管理,就是环保部门代表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环境监察、监督、管理的全过程。环保部门具有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作为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环保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必须做到“四个结合”。  相似文献   

13.
姚丽英 《环境导报》2002,(12):2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谓环保监督管理,就是环保部门代表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环境监察、监督、管理的全过程。环保部门具有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作为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环保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必须做到“四个结合”。  相似文献   

14.
《环境工作通讯》2008,(12):I0033-I003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相似文献   

15.
在环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拥有的最经常的一种权力,可以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处罚权的核心,运用自由裁量权是环保部门的职务行为,是实现行政处罚权的客观必要。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行政违法案件时,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  相似文献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义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这一法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7.
环境监理工作是对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环境监理队伍是从事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其主要作用是现场执法,保证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环境监理主要从事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并执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相似文献   

18.
群众诉讼制度是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就群众对违法进行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的行为提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行使其环境管理权,以及群众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范围等方面的内容所作的规定.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立法保障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从而促使环境管理相对人停止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并监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19.
《沿海环境》2002,(12):25-25
广西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转发桂林市环保局请示文的函》及所转桂林市环保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环境扰民噪声监测的法律适用问题函复如下:一、环境扰民噪声监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噪声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986年)第三部分第五章对“噪声源监测”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5.5节“扰民噪声监测”部分规定,扰民噪声监测“按照国…  相似文献   

20.
《沿海环境》2002,(10):44-4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制造、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辐射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放射性矿产资源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市地、县(市)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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