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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序 言 世界上唯一的赔偿油轮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简称为“油污基金”),自1978年11月13日成立至1985年11月1日为止,向其提出索赔的油污事件共有25起。这些油污事件的特点不同,但就其索赔金额和案情的复杂性而言,则首推1980年“TANIO”号油轮所造成的海洋油污事件 虽然该轮溢出的货油量只有13500吨,远少于油污基金成立之前某些失事大油轮的货油溢出量,但是它所造成的海洋油污损害,以及在西方海洋环境保护界所引起的反响,则毫  相似文献   

2.
石油作为世界上的主要能源之一,有相当一部分是用船舶运输的。船舶的运油活动带来了船舶排油或溢油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这些公约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的发生。如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第二类,目的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69年责任公约)。但是,69年责任公约并不能在所有情况  相似文献   

3.
孟庆林 《交通环保》2003,24(Z1):49-55
结合中国立法现状和船舶污染实践,在制定完善船舶污染事故赔偿法时,应着重研究如下十个问题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的连带责任、船舶污染赔偿的立法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责任人、油类与船舶的定义范围、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强制保险、基金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影响船舶油污事故损害与赔偿各因素的模糊层次分析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影响船舶油污事故损害与赔偿的5个主要因素为:溢油量、油种比重、溢油海域情况、油污清理情况、溢油地点环境,如何较恰当的确定各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系数直接关系到船舶油污事故拭损害与赔偿评估的正确与否,文中首先介绍了确定因素重要程度系数的德尔斐法、专家调查法等方法,然后采用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来确定船舶油污事故损害影响因素的权重。  相似文献   

5.
陈志武 《交通环保》2002,23(5):32-34
国际公约就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污染赔偿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而中国相关法规滞后 ,文中就国内有关法规及国际公约、近年来福建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如何解决目前有关问题等几方面 ,分析和阐述尽快建立油污赔偿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  相似文献   

6.
关于我国油污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辉 《交通环保》1997,(6):27-30
回顾了我国自1973年以来有关油污赔偿方面的情况;分析了我国油污赔偿方面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如何解决我国的油污赔偿问题的建议。国内外有关油污赔偿问题的研究表明:单一从传统的油污民事责任的侵权理论,根本无法完全解决我国油污赔偿的现实问题.应通过结合我国船舶防污管理和油污赔偿实践,既要充分发挥油污保险的作用,又要使保护环境的共同责任的理论尽快付诸实践,通过立法设立我国的油污赔偿基金.建立船舶油污赔偿新机制.  相似文献   

7.
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和其它标准 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海洋和海岸不被油污。为此目的,公约规定了离岸至少50浬的海域为不准排放油和油混合物(即含油量在100PPM以上的混合物)的禁区,规定对违法船舶处以罚款,并制定了要求船舶备有的油类记录簿的格式。 海协于1962年召开了一次国际防止海洋油污会议,修正了1954年公约。1962年的修正案提高了公约的要求,主要是扩大了禁区,禁止二万总吨以上的新船排放100PPM以上的油混合物,使公约适用于更小的油轮,即150总吨以  相似文献   

8.
据IMO有关资料介绍,由于海运损失,每年排入海洋的石油总量的最低估计为147万吨。其中,来自油轮货油舱压载水约70万吨;油轮事故及近海石油开采活动溢油约47万吨;来自机舱污水和残油约30万吨。可见,防止船舶污染人类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防止机舱污水和残油直接入海。人类为此已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重大成果。于1983年生效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便是重大成果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9.
建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对策   总被引:3,自引:5,他引:3  
建立一套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提高中国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和减轻污染损害的根本途径。文中论述了建立该机制的必要性和建立中国赔偿机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船舶运输过程中的漏油和燃油排放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带来巨大损失.1967年,“Torrey Canyon”号油轮在英格兰西南海岸外触礁,引发严重的油污灾难.自此之后,海上油污日渐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为了减少因船舶溢油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使受害人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石油进出口大国和航运大国都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其运行模式大致可划分为3种类型.而我国当前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还不健全,有必要在全面分析当前国际通行的3种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适宜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模式.  相似文献   

11.
重庆港是川江最大的港口,也是西南水陆交通的重要枢纽和修造船基地。每年有五六百万吨货物的吞吐量及五六百万人次的客流量,几万艘次的大小船舶在港内停泊、作业、维修和补给;但也始港区水域造成了严重的油污染。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针对这一污染现状,按照国家颁发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内河船舶防污规范》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防治对策,除对大中型船舶安装油污水处理设备外,也对小型船舶的油污染问题进行了认真  相似文献   

12.
船舶是海洋的一个重要的污染源。船舶的正常作业、疏浚、海上倾废、海难事件等都可将大量污染物排入海洋。在船舶造成的各种污染中,油污是最主要的。目前,每年因为油轮事故、船舶排放含油压舱水、油田开发及沿海工业等排放入海的石油约有600多万吨。其中因船舶排放不当造成石汕入海的约占22%,因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石油入海的占30%。 伴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各国日益重视海上船舶油污问题并认真求索,从技术、管理和法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来控制船舶油污,保护海洋环境。若干船舶油污的国际公约已经问世,它们或是防止海上船舶油污的国际规定,或是关于处理油污损害事故和赔偿方面的国际规定。  相似文献   

13.
船舶油污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针对该种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上制订了专门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体系。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使油污损害赔偿得以顺利进行。但是调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的冲突规则比较匮乏,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何适用法律,各国司法实践多有不同。立足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首先明确了各种船舶油污损害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具体分析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14.
针对船舶油污事故损害赔偿评估非线性系统的复杂性,分析了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在该领域应用的可能性,并以20个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所承认著名赔偿案例为例建立船舶油污事故的神经网络评估模型,该模型对中国船舶油污事故损害赔偿评估具有一定的参考实用价值,为中国船舶油污事故损害赔偿评估提供了一种新颖而方便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5.
庄晨 《环境》2001,(9):20-2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在我国,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油污责任险已成为强制责任保险之一种,载油船舶责任人必须就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油污事故投保责任险。虽然油污责任保险也应归属于海上财产保险之一种,因此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也应适用于责任保险,然而责任保险与传统的“填补损害”型的财产险相比较仍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传统的财产险中只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法律  相似文献   

16.
刘昭青 《交通环保》2003,24(4):50-50
20 0 3年 5月中旬 ,为期 5天的关于建立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的国际大会在IMO伦敦总部召开。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油污赔偿补充基金的议定书》(Protocol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m pensationSupplementaryFund) ,即建立了对油轮油污事故的第三层赔偿机制 ,增加了对未来油轮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可能赔偿额 ,对某一油污事故的赔偿总额将达 7亿 5 0 0 0万SDR(刚超过 10亿美元 ) ,包括现存的CLC和Fund赔额在内。该议定书引用的补偿体制在可预见的将来 ,将确保油损害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该次会议争论激烈 ,论战的…  相似文献   

17.
本文探讨了美国90年油污法的主要特点如:油污责任限额高,极易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对赔偿责任的抗辩极为困难;油污责任的范围很广: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赔偿较迅速;船舶须持有财务责任能力证明;双层船结构要求:对船员的要求更为严格及美国不可能再批准CLC和FUND公约等,介绍各方对其的看法,指出我国远洋船队去美国的油污责任和风险极大,呼吁有关部门共同探讨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我国远洋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我国海洋免受污染害。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油污赔偿问题(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6关于我国油污赔偿案情况中国籍船舶在国外发生油污赔偿案的处理,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例如我“建设”货轮于1974年4月21日在日本鸣门海峡触礁沉没,流出燃油(数量不详)造成污染,按日本法律,通过协商解决,所赔日元,当时折合人民币162.7万元,包括水产赔偿、清污费、打捞补助和其他等一揽子赔付结案。中、外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油污赔偿案件的处理,在我国未加入《69年责任公约》和我国《海洋环保法》颁布生效前,按国际惯例处理;其后,按《海洋环保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至今,处理的…  相似文献   

19.
为贯彻“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及1978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一些相应和有效的防油污措施。从目前情况看,船舶油污水的处理可分为船上处理和港口处理两类。船上处理措施包括:用油水分离器来处理油污水、油船采用“装于上部”法、原油洗舱和设置专用压载舱等,以减少油污水量。船舶机舱舱底油污水基本上是采用油水分离器进行处理。港口处理包括岸上的油污水处理场和水上的油污水处理船。  相似文献   

20.
劳辉 《交通环保》1996,17(2):42-44
《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油污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定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这将对我国船舶油污赔偿产生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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