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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伤事故的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给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本文结合基层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从重伤事故的认定、处理探讨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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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步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而后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各行业、各地区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协同配合,对于完善我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体系、强力震慑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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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旌行。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废止。《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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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4):68-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该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该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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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如何正确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做到既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又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基层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现状《条例》规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 000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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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制定的专门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全国每天都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十分纷繁复杂。这项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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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实现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