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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1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企业“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不是职工工伤免责理由,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终审判决驳回丹阳耐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可公司)要求撤销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公司职工李国兵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上下班时间不固定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却不认账今年52岁的李国兵是由四川省安县安昌镇宝林村来苏南打工的农民工,他于2004年2月19日进耐可公司工作,工种为拉砖坯进窑。该单位对高温季节上下班时间没有严格规定,没有固…  相似文献   

2.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1起实行承包的企业起诉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包”不掉职工的工伤待遇,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期间与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属工伤。终审判决维持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件经过常州市燕飞机械配件厂是常州鸿牧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牧公司)租赁的零件生产基地,鸿牧公司分别与陈国治、查仁贤订立了《承包协议书》《场地租赁协议书》,陈国治以鸿牧公司…  相似文献   

3.
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几天后,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到公司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剥夺了企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属于无效认定。提请当地政府撤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金湖县人民政府裁定,认为朱某某因工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4.
杨某自1957年起开始在某区石棉制品厂上班,1984年办理了退休手续。2007年,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杨某惠5期尘肺。同年7月,该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杨某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三级。杨某随即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杨某超出申请期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5.
施倚 《劳动保护》2006,(7):11-11
编辑同志:我单位于2004年5月参加职工工伤保险,2004年1月,我单位有1名职工作为职业病疑似病例入市职防院治疗,并于2005年11月2日确诊为职业病病人。我单位拿到职业病诊断书后,立即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该员工离岗时我单位还未入保并交纳工伤保险费,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6.
李某为福建省某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修理工。2005年5月1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申请,2006年1月4日,该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月6日、7日,县劳动保障局分别向李某和配件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8月22日,配件公司向县劳动保障局的上级机关某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7.
《中国劳动科学》2009,(4):64-64
津劳社局发[2009]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8.
某胶鞋厂职工韩某,1985年进厂,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从事接触苯的工作,1999年10月8日由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001年12月25日该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中毒诊断组《鉴定意见通知》结论:慢性职业性重度苯中毒。2002年4月29日该市劳动保障局据此作出工伤批复单认定韩某属于工伤。胶鞋厂不服,7月12日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9月5日市政府复议维持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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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洗澡时烫伤能否定为工伤?编辑同志:我公司一位员工下班后在生产区内员工澡堂洗澡时,热水阀门突然冲脱,热水将其腹部及双下肢等处烫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该员工烫伤纯属个人行为不慎造成,澡堂内不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安全因素,事故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与工作没有必然和直接的联系,所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要求不相符合,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这个员工应该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我公司是从事危爆物品生…  相似文献   

10.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11.
施倚 《劳动保护》2008,(6):112-112
编辑同志: 我于2006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及鉴定,各项费用,医疗费等工伤待遇,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12.
施倚 《劳动保护》2009,(1):120-120
我们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为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2008年我单位一职工受伤,我们立即为该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商业保险赔偿。很快,劳动保障部门就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支付了工伤待遇。但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知道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了工伤待遇后,以报销单据不能满足要求为理由,拒不支付保险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13.
施倚 《劳动保护》2009,(8):110-110
我们是一家起重设备厂。2008年12月12日,我厂一职工秦江在上班时串岗,到旁边车间边喝水边与一工友聊天,结果不慎被身后堆放的零件绊倒,造成右小腿骨折。现秦江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我们认为他上班时间私下串岗,违反了劳动纪律,且不是因为工作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而秦江坚持说自己是上班时发生的伤害,就应按工伤享受待遇。请问:上班时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4.
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期的公报中,将"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以第40号指导案例的形式再次发布,旨在再次强调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的区域内受到伤害。该案例对职工受伤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同时认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受伤,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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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仅有5名工作人员,面对全市近2万家用人单位,他们用热心与服务温暖弱者,有效地维护了工伤职工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郑州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先进单位. 快速处突维护稳定 工伤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的工伤案件,如果见事慢,处置不当,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感召力,甚至会带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连锁反应.因此,工伤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始终把工伤认定工作,作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化解矛盾的民心工程、暖心工程、稳心工程来做,特别是遇到一些突发情况,能够迅速反应,稳妥处置,为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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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市的小伙子王春,在为原衡星沈飞汽配有限公司(下称沈飞公司)送汽车水泵时,不慎跌入汽车修理地沟致左肾受伤被摘除。汪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非工伤为由不予承担。汪春求援衢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社保局作出“汪春与沈飞公司系劳动关系,汪春之伤属于工伤”的行政批复,沈飞公司不服,将社保局推上了衢江区法院行政审判庭。2002年9月12日,法院对这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那么,汪春的左肾被摘除到底属不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17.
江苏常州一公司员工在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发生纠纷被打成重伤,员工和公司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不同意见.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是看该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该员工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员工的上诉.  相似文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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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乡镇化工厂。今年9月28日,我厂一职工在上班时去厕所。因厂内未设厕所,该职工就到工厂外厕所方便,结果发生煤气中毒。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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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一个位于青藏高原东部的省会城市,尽管地处高原,氧气稀薄,但这里的人们有着“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团结、特别能奉献”的高原精神.特别是面对繁杂、繁琐的工伤保险工作,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的4名工作人员,面向全市2 400余户单位和近20万名职工,年受理工伤认定1 300余起,占全省工伤认定数的44.2%,劳动能力鉴定近2000起,平均下来,每天都要受理工伤认定5起,劳动能力鉴定8起.正是高原精神,支撑他们每天面对这样繁杂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依然保持着全心全意的热情和认真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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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监理公司,在一项目上与施工单位发生争议。后我方一职工在上班路上被打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按工伤处理?内蒙胡岩山胡岩山先生: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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