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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缴纳保费,污染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利用保险工具防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发挥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实施这项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依靠市场手段的长效环保机制,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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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4,(5)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正在全国逐步开展,浙江省宁波、嘉兴已经开始试点。结合浙江省的试点工作,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应该吸取各方面的经验,建立环保部门(政府)、保险公司、企业多方合作的体系,为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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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俗来说是由保险公司向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提供保险,一旦企业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负责帮助企业理赔,企业仅需支付一定数量的日常保险购置费用的保险方式。保险模式依据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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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衷是为企业降低风险,为什么企业对投保并不积极?
伊生:从国家层面来说,首先是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立法,企业可保可不保;目前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一般情况下治污还是主要由政府买单。其次,国家的处罚力度不高,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支柱型的污染企业有所保护。企业投保不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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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去年年底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这意味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再次发力,迎来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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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8,(1):9-1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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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经济赔偿的作用,有利于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是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2007年8月,两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的通知》,目前正在联合制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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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政策,堪称继绿色信贷之后亮出的环保新政“第二剑”。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来埋单。如果企业参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不过,由于绿色保险政策具有保护排污企业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应在后续制度中谨防“绿色保险”成为企业肆意排污的“保险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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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一起牵涉到120多户居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因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赔偿问题在不到10天内就得到妥善处理。这是国内第一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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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减排中的经济制度,是一项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新兴制度。本文从环境污染减排的税收制度、环境污染减排的交易制度、环境污染减排的环境财政和金融制度、环境污染减排的环境责任保险和押金制度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使其与直接调控措施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共同保护环境,促进污染减排计划的顺利实施。[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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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沈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情况、推进方法及配套政策措施,明确了沈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的确定原则,结合当前沈阳市该险种推进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不力、企业投保意识不强、环境专门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协调配合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相关问题,提出了选择适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合作、将环境污染责任险推进融入到环境监理工作中等建议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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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改革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始出现投保企业数量下降情况,同时保险赔付率过低,产品风险保障功能不强,风险服务差异大等问题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缺乏上位法依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数量受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式、领导人风格等影响较大。今后应按照中央提出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明确强制保险范围和手段,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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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科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
在政府推进型"顶层设计"之下,山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已取得一定实效,但受制于立法缺位、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供需不对等、责任认定和风险评估难度较大等多重因素,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大,参保企业数量偏少,环境责任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可持续运行受到影响。应当完善立法,健全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通过制度设计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平衡保险供需双方利益;健全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