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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甘肃徽县铅污染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案件,其处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法律主体、损害赔偿处理程序以及具体赔偿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法律主体方面,应明确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以及作为受害者的儿童如何获得赔偿;在处理程序方面,应合理地确定检测程序,科学地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在赔偿措施方面,应明确环境健康赔偿数额标准,设立后续救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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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辉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3):1-4,26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确立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是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冲突,有些制度还未建立或健全,亟待完善。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系和法律内容,确立赔偿原则,明确赔偿范围,扩大赔偿主体,建立社会化赔偿机制,拓宽赔偿途径,完善赔偿程序和诉讼保障机制等,以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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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重要成果。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本文将依据环境人格权理论和物质性人格权理论,并结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尝试着探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司法实务的应有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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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法应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分担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以及赔偿主体、索赔主体、索赔程序、责任限制、金融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机制。我国现行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立法尚不完善,一些条款失干空泛,应主要从归责原则、共同致损、免责条件、限额赔偿、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入手,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损害赔偿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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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看似“顶破天”的最高额罚款却使得法律陷入了“便宜责任企业”、“放纵污染”、“鼓励污染”的尴尬。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行政罚款机制难以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此,应综合发挥行政处罚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制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的作用.令责任人得不偿失。而在罚款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以为补充.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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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性污染排放问题,以恢复环境为目标,衔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的构架。结合突发性污染排放建立环境损害的恢复责任,对推进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和深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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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环境纠纷的日益增多和公民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协调、有效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扩大传统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增加对环境权益损害的赔偿,并予以量化,只有这样,才能为环境侵权受害者提供及时、充分、合理的救济,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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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陆续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已经成为环境科学、技术经济、环境法、环境经济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热点。本文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基线确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价值评估等所面临的难点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以期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政策制定者和鉴定评估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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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这几种方式分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环境仲裁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一种良好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克服以上几种方式存在的一些缺陷,同这几种方式能起到一定的互补作用。文章介绍了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的意义并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应具备的特点,力图为建立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提出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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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实质是政府作为公共环境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所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政府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核心是政府负有其职责范围内特定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引发生态环境损害。由于政府未尽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并非直接也并不必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所以政府一般仅根据自身行为的可责性及其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政府不负有特定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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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项目技术组 《中国环境管理》2018,10(2):14-18
环境经济政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绿色发展的核心政策之一,创新运用环境经济政策受到高度重视。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为了更好地为有关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定量化信息,提高政策设计和决策的科学性,本文采取实地调研法和政策分析方法,对2017年度我国重点环境经济政策的年度进展进行了系统评估,并指出了下一步环境经济政策改革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总体上看,2017年是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环境税费、生态补偿、绿色金融等政策取得了阶段性突破,但是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仍不够完善,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仍然存在结构性短缺,因此,应积极推进环保投融资、生态环境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创新运用,为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长效机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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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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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加速变革等大变局背景下,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和秩序正在经历深刻变化。全球气候问题需要全球气候治理的主体去认知与改造,主体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有着关键性影响。当前全球气候治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在持续变化,最值得关注的变化就是全球气候治理主体走向共同体化,并且正在形成一种规范。全球气候治理主体间在利益、责任与命运关系的演化,对更大范围的、更深程度的主体关系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基于近年来全球气候治理实践,分析了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及其关系的发展情况与趋势,同时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引导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共同体及其关系,以更好聚焦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首要因素,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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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公共健康灾难,建立了环保局与卫生部既分工又协作的体制,两个部门都关注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在职能上,环保局侧重于管制和"污染者",卫生部侧重于服务和"潜在受害者"。联邦层面,环保局与卫生部在管制方面和研究(信息共享)方面紧密合作。地方层面,环保局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各州执行联邦标准,卫生部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健康和医疗服务,并在具体工作中密切配合。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明确建立"公众健康优先"的环境管理价值取向,针对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特点推进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构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环境与健康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加快建设环境与健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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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作。瑞典经验启示我国应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实施相应的修复方案,保证修复的顺利展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