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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且在贵阳市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专门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二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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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的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是一种相互对抗的关系:环境司法旨在监督环境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我国现阶段.这种植根于“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意愿值得怀疑”这一前提预设的传统定位已经深陷理论与实践的困境。在新形势下,从对抗走向合作,是我国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互关系定位上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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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婧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5-7,19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增强环境的法律保护成为必然选择,而环境司法保护中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缺少民众对环境诉讼的监督等问题却不断彰显。亟需在对民众助法及其在环境司法保护中的表现加以探讨的基础上,完善民众对环境司法的参与,加强民众对环境司法的监督,增强环境的司法保护,以在构建现代生态文明中有效发挥最直接的民众力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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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生态环境意识、环境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缺陷、法律政策等,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难题,如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及环境纠纷等,应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及司法建设,以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保障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分析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的关系,结合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困境,提出了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的环境法治保障措施,即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从而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最终实现环境—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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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推进多元化的生态文明建设必不可少,浙江省开展的"五水共治"成为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模式。当前行政处罚为主、司法保护为辅的制度是我国落实环境保护的基调,但其缺乏前瞻性、科学性、长效性,并且打击力度不够,且此类弊端频发。因此,以司法手段介入加强环境保护尤其是落实推进浙江省的"五水共治"迫在眉睫。司法职能的提高、"五水共治"相关案件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环境司法专门化试点的突破创新,从司法保障机制的角度解决了"五水共治"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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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