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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4):96-97
世界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中,有两起是重金属污染损害人体健康:一是水俣病事件,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市因石油化工厂排放含汞废水,人们食用被汞污染和富集了甲基汞的鱼、虾、贝类等水生生物,造成大量居民中枢神经中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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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某市一次氯气泄漏事件,引起城市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造成对市民健康危害的调查结果表明,氯气对人体有严重的毒害作用。其毒害的大小与氯气的浓度、排放量以及人体接触的时间等有关。此外,还与人体的健康水平、性别、年龄有关。主要引起呼吸系统疾病。事故中轻度和中度的中毒患者,经治疗后可逐渐恢复健康。由于氯是生命元素,不存在残留和后遗症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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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本身损害的责任缺失是我国环境污染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文章从社会经济系统与其支撑环境间作用关系过程链的三个响应环节出发,分析了建立环境本身损害责任机制的作用、意义及环境本身损害赔偿的内涵与构成。提出了围绕突发性污染排放问题,以恢复环境为目标,衔接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施环境本身损害责任的构架。结合突发性污染排放建立环境损害的恢复责任,对推进环境污染损害管理和深化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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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中含氯废水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氯气的泄漏及含氯废水的排放。虽然目前不少氯碱厂都采用加热脱氯或与热氯气交换吹出法脱氯,氯的脱除率一般只有70%左右,这样的含氯废水直接排入江河之中仍将直接污染水体,并危及生态平衡。如果把所有含氯废水集中起来,中和盐水中的过量碱,会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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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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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场地污染情况调查对某土壤有机污染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分析了污染物性质、事件发生的空间范围及时间范围,对环境损害进行了量化,以期为相关案例评估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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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认识到电磁污染危害的严重性,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投诉、信访和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就投诉案件而言,据统计,仅2007年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受理的电磁辐射污染投诉案件就有50多起。就信访案件而言,珠海市在2009年第一季度经环保局调查核实的的电磁辐射污染公众信访案有3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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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 ,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 ,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 2条规定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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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只要确实有污染的证据,最终都会获得解决。执法越来越严格,不要失去信心。"——王灿发9月10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判赔偿约1.6亿元环境修复费用。据介绍,这是我国历史上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一起案件。案件审理结束时,法院要求6家污染企业在判决生效9个月内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之后,污染企业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对外公布,该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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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我国首例因环境污染而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同时也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但是,本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十分恰当。法院将侵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对原告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作为“严重后果”的衡量标准也并非充足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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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案件经常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和对渔业生产的破坏,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此类案件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以探讨。一、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污染事故而导致的对渔业生产的损害,可以由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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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第一时间应清除损害并进行评估与修复,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立法规定相对粗糙,难以具有执行力。而《瑞典环境法典》则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其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制度,污染发生后环境监督机关迅速进入污染区域调查并制作报告,明确事后治理责任主体,并通过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损害修复应达到的水平并开展损害修复工作。瑞典经验启示我国应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确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损害情况实施相应的修复方案,保证修复的顺利展开,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