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4 毫秒
1.
本文构建了包括监管的立法、组织体系、监管权力配置、监管工具与程序、问责机制、监管能力等要素在内的环境监管体制分析框架,从污染物排放趋势、国家制度建设等角度分析了"十三五"时期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目标和思路。"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时期,完善环境监管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严重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挑战,在此期间加快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提高环境监管有效性是切实实现治污减排的根本保证。完善环境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是建立治污减排长效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按照合法性、独立性、透明性、可问责性、专业性和执法能力、可信性等原则建立和完善现代环境监管体制,为此必须从专门立法、组织结构、权力分配、问责机制、监管程序与工具、监管能力建设等各方面推进改革。本文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路及若干建议,主要包括:加快修订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推进环境司法常态化、规范化和专门化,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法治化水平;从纵向、横向上优化环境监管组织结构,强化区域层级的监管与督查功能,强化中央层级环境监管机构对环境信息的获取能力;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以及相关职能,建立并完善内部机构的协调机制;完善环境监管的内外部问责机制,把做实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作为优化环境监管体制的抓手;强化对监管工具的顶层设计,做实监管程序中关键环节,建立环境监管影响评估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制度队伍职业化发展,保障各级环境监管机构具有充分履职的能力。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2006年,我国正式组建了几大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一步充实了环境行政管理中的监督环节,使国家的环境行政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5年多来,区域环保督查工作在促进地方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政策、推动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当前环保督查制度的也具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包括提升区域督查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加强督查机构的督促职能、进一步明确督查对象等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环境监察执法组织的改革趋势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监察执法组织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其组织设置既受到我国整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趋势的影响,又要反映出履行自身特殊业务的客观要求.文章首先分析了环境监察执法组织的宏观环境,并从组织结构要素和优化组织功能的角度指出了环境监察执法组织改革所涉及到的规模、流程、战略、技术与劳动力因素,最后根据公共组织的固有特点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提出了涉及体制、结构、工具和对象等五个方面的改革原则.文章结论认为,环境执法作为一项比较新的政府管理职能,要使它有效应对我国目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就需要从相关的体制、职权、方式上入手,对环境监察执法组织进行系统创新.  相似文献   

4.
制定渤海特别法是目前海洋管理部门与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其中执行体制的规定则是制定这部法律首先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权威数据显示,现行的法律在现行的执行体制下的实施没有对渤海产生理想的管理效果。因此,讨论渤海特别法的执行体制就要选择新的体制。影响渤海特别法执行体制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有三个:第一个是自然因素。渤海是一个半闭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构成一个独立的环境单位,渤海作为一个完整的大生态系统,这就要求把渤海当成一个整体来对待。第二个是行政区划因素。渤海沿岸有4个省和直辖市,与渤海环境管理有关的共有1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些行政区划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搭便车"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地的悲剧"。第三个是管理层级因素。从中央、省市自治区到市、县,构成渤海管理的"四级宝塔",这"四级宝塔"却并不总是一个保持高度一致的执法体系。在这三个因素存在的前提下,首先,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目标导向的执行体制,将渤海环境管理作为目标,通过目标的约束促发执法者的积极性,再由执法者调动行政相对人的行动。其次,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共同负责的执行体制,建立一个由渤海周边行政区参加渤海环境管理机关,各行政区对渤海环境管理共同负责。最后,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政府责任的执行体制。渤海环境保护是政府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应当把法律所要求的渤海环境保护融入有关层级的整个政府政策的统一体中,使之始终与其它政策相互影响、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5.
海洋环境区域管理的主体,涉及多个地方政府以及若干涉海部门,政府间横向关系复杂,鉴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各主体只有相互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目标.由于彼此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协调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合作的成败.因此,良好的协调机制至关重要.本文在海洋区域管理的基础上提出海洋环境区域管理.首先对海洋环境区域管理政府横向协调机制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对内涵进行说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海洋环境管理的政府问横向关系进行定性分析.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体现为合作与自然无关联状态并存,涉海部门间处于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从以上分析中得出结论,海洋环境区域管理的横向政府间存在不协调问题.构建我国海洋环境区域管理的政府横向协调机制应制定约束各政府主体的契约,健全跨行政区以及行政区内跨部门的组织机构,并从信息沟通、协商和利益分享与补偿三个方面完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6.
我国水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宪法、水法)中“水流”/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国家将承担水管理与保护职责。目前,政府机构的水管理职责被分配在几个国务院部委内,形成了“九龙管水”局面,多部门多重管理造成部门间的职能交叉与重叠,各部门的政策效力在分歧与冲突中相互削弱,是水环境不断恶化的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水管理的复杂性与水资源的多重价值与稀缺性,水管理不可能完全实现由唯一部门负责进行全权管理,而必须实现多部门的协作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为此,必须强化水环境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流域管理、规划职能,剥离水环境管理权与监督权,确定相关水环境管理部门的合作义务。  相似文献   

7.
中日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为了建立新的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体制,加强法制建设,就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方面的制度、水污染的控制等进行分析,认为用一个系统的、有强制力的规划来指导,控制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的利益关系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和关键。介绍了日本的集中协调与分部门行政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并以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为主的流域管理体制,对这种管理体制下的以流域为基础的日本水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组织结构及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中日两国的水资源管理及立法的基本异同点进行了对比研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立法的结构层次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促进中国的水资源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如:(1)协调原则;(2)环境政策的一体化,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3)制订可行的法律规范;(4)加强学术研究和交流;(5)注重科学的规划等。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管理:集中抑或分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已对其缺乏适应性 ,并存在诸多问题 ,应进行环境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为此 ,笔者联系世界各国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认为在横向管理权力地相对集中 ,纵向管理权力地相对分散的同时 ,建立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机构的管理模式将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河长制的发展经历了个别首创、局部扩散和全面推进等三个阶段。河长制的诞生源于水资源危机、水环境危机、水生态危机等水危机,而水危机的根源在于水体制失灵、水机制失灵和水制度失灵。河长制的实质是对现有河流管理制度的统筹,是对现有河流管理权威的加强,是对现有河流管理职责的监管。河长制的环境绩效是单一的正面效应,而河长制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则具有双重性。从实施河长制的地区观察,河流的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河长制的实施,倒逼经济转型升级,出现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的趋势,但是,也呈现出"不惜代价治水"的高成本问题。河长制的实施,强化了政府主体的作用,弱化了市场主体的作用;强化了政府机制的功能,弱化了社会机制的功能;强化了河长的职能,弱化了原治水部门的职能。在水危机和水制度危机十分严峻的背景下,即使存在河长制的负面影响,只要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河长制依然是值得肯定的。分析已有治水机构及治水机制可知,河长制的职能定位应该是调查研究、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监督检查。河长制的可能模式包括政府主导型模式——党政领导担任河长、社会主导型模式——社会贤达担任河长和市场主导型模式——企业家担任河长,在一定的时期也许是三种模式同时并存。从历史长河来观察,河长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现代水治理体系和水治理机制的完善,河长制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10.
以长江中游城市群为研究对象,提取出28个地级以上城市19个行业2000年和2013年的从业人员数据,归并为11种城市职能类型,运用区位商和纳尔逊等城市职能分析方法,从城市职能的专业化部门、职能规模和职能强度3个要素分析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职能结构演变特征。结果显示,建筑业、行政、社会服务、金融业和商业为其基本职能部门,决定了区域整体职能结构与经济发展特征,特别是城市群内建筑业快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部门发展缓慢。职能规模变化与全国同步,基本职能的专业化部门和职能强度总体增加。研究发现,自2000年以来,快速城市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策是影响上述城市职能演变的主要动力因子。  相似文献   

11.
评析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投资体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15年环保投资相关数据的分析,揭示了现行环保投资体制失灵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结构上失衡,在环保投资中没有体现环保设施运营费用,直接影响了环保投资的效益,其次,一些指标的设计严重偏离了现实,影响了环保投资的有机构成,也导致环境政策的失效,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初步的改革设想。  相似文献   

12.
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由于其产权制度的不明晰,导致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污染和浪费现象严重,水环境形势严峻,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亟需改革。水资源权属管理应该重点关注水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取水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使用权、少量用水权和应急用水权。水资源确权登记是水资源权属管理改革中的基础和根本环节。文章通过演化博弈模型构建用水户之间的复制动态和进化稳定策略,论证建立水资源确权登记制度的理论支撑,结果表明一个区域内取水量越小,采取超额取水策略的用水户比例越大,当采取超额取水策略的用水户比例较高时,区域内各个用水户的期望收益和整体期望收益都较低,极易造成水资源使用过程中的用水矛盾冲突,而用水户采取限额取水策略能够增加总体的期望收益。本文明确了水资源产权确权与登记制度的主要含义,重点研究了水资源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取水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取水权和用水权的确权主体和确权内容、水权确权登记的机关、确权和登记的具体程序,提出水资源确权在整个确权登记过程处于主导地位,而登记是取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当前取水许可制度进行改革,按照产权制度的要求,强化水权的权属管理和水权的法律保护。据此,本文提出中央机构应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密切结合实际,做好水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改善水资源权属管理混乱的现状,加快水资源权属管理改革。  相似文献   

13.
环境规制是实现农业面源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合理地划分环境管理权力是夯实环境规制减排绩效的制度基础。厘清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优化环境管理体制和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鉴于此,文章将环境规制、环境分权和农业面源污染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基于2005—2017年省际面板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和面板门槛模型,实证考察了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农业面源污染的内在联系。研究结果显示:①环境规制是抑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手段;环境分权、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环境行政分权对农业面源污染则表现为负向作用。②环境事务管理权力的下放将恶化环境规制的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效应,引发“绿色悖论”效应,其中环境监察分权和环境监测分权的影响尤为突出。③从区域层面来看,中西部地区环境事务管理权力下放引发的“绿色悖论”效应显著,而东部地区则不显著。④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随环境分权程度的变化呈现出门槛特征。伴随环境分权程度的提高,环境规制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由“援助之手”转为“攫取之手”。因此,为解决日益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应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分权策略。一方面,环境行政权力应适当下放,而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权力要逐步上移;另一方面,进一步压缩中西部地区环境政策自由裁量空间,加大农业环境考核与监督力度。同时,建立长期动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形成联防联控治理格局。  相似文献   

14.
环境预警制度蕴含了一项使行政权力合法扩张的"对应性架构",即预警级别与"强制型"或"限制型"措施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在制度运行过程当中,环境行政权力却出现了"选择性失语"和"运动式肆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预警级别发布时的"隐匿"与"从轻",从而对公民健康权益保护不足;二是预警状态下环境行政权力的扩张过度,使得对个人自由与企业经济自由侵害过度。由于环境治理领域"被害人-加害人"二元对立关系的模糊化、趋同化甚至同一化,传统公法学体系中的权力制约理论无法对预警状态下多样化和多层次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规制。那么,便有必要对现有的环境预警制度进行修正与纠偏。因此,可以从"对应性架构"的载体及其前后两端入手,对环境预警制度进行法治化建构。具体而言,对环境预警的载体"应急预案"进行形式改造,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规范层级,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修改等程序性规定;明确不同预警级别设定的规范层级,将作为被宪法所保护的客观利益——生态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边界——通过"前端"预警标准予以划分;对预警状态下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程序予以完善。基于预警级别标准体系的划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后端"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附带性审查",同时,赋予私主体直接针对预警状态下具有"外化"法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  相似文献   

15.
环境政策边缘化现实与改革方向辨析   总被引:8,自引:3,他引:5  
本文认为由于中国现行环境政策的设计、执行和实施不能有效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和决策过程的主流。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因而呈规出边缘化特征,表现在环境政策的末端管理特征、尚未建立一体化的政策体系、公平与效率准则未纳入政策设计过程、缺乏综合绩效评估、环境投资总量不足与低效率等。从政策的设计、作用环境、作用对象、作用范围的变化分析了边缘化的产生原因以及所导致的中国环境保护的误区和问题.包括技术、经济.生态、社会效率的分离.环境资源的区域配置低效率、近动式管理以及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目标的偏离等。本文提出改变现存问题的突破点在于构建基于环境权益以及全成本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分析了需要解决和突破的关键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6.
空间组织演化是空间自组织演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耦合协同作用的结果。以武汉城市圈为研究对象,比较研究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和京津冀都市圈,利用空间相互作用强度、区域交通通达性和道路网络性评价武汉城市圈空间组织。结果显示:武汉城市圈在总量和规模等级等指标表征上弱于比较对象一个层级,尚处于发育的初级阶段;但武汉城市圈结构性指标表征良好,城镇空间组织演进良性,空间结构表现合理,从道路的网络性和通达性方面,与发达城市群(都市圈)差异不大,某些指标甚至超过了比较对象,表明武汉城市圈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总体结构以及组织演化科学合理,发展健康  相似文献   

17.
有效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伴生的多种类型生态环境风险,是保障可燃冰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的多元共治的环境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下,研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类型化方法来梳理与归纳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环境风险的具体类型;运用理论分析与价值分析方法,论证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必要性;运用法教义学分析、比较分析与系统分析方法,检视与剖析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的制度体系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绩效与利弊,归纳与展开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制度路径。本文的基本结论是,传统环境管制模式难以有效治理海底可燃冰开发引致的新型环境风险,当前我国所创新的环境多元共治模式,可以矫正政府单维管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缺陷、弥补"监管之法"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疏漏、克服单一行政命令方式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困境,系统构建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治理体系。在完善行政监管和推进私人治理两个层面对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多元共治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在完善行政监管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经过拓展解释适用,仍然因为规制路径的间接性、零散性而产生内生弊端,亟待专门立法;在推进私人治理层面,多元共治机制分为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与诉讼机制,应重视通过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可燃冰行业协会与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多元参与和私益诉讼方式,以发挥其在规制海底可燃冰开发环境风险中的综合效用。  相似文献   

18.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迅速,特别是能源和新材料技术的突破,极大可能改变人类现有能源格局,并对建立在化石能源思维下的传统环境治理体系带来巨大影响。为此,本文梳理了第四次工业革命代表性的科技进展,分析了其对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积极影响:(1)将改变建立在化石能源基础上的工业、农业和城市形态,打破经济发展对资源、能源和土地的高度依赖,彻底告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将真正实现面向现在和未来的数据精准决策,显著改善人类应对不确定性环境风险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人工智能会极大提升公民个体对复杂科学技术和社会规则的掌握能力,会改变传统治理结构中政府—市场—社会三元力量对比,给政府在环境治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带来新的挑战:(1)公众的能力足以使得他们对政府做出的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政策提出挑战,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决策压力空前;(2)社交媒体使得公众对政府及主流媒体信息的关注大大下降,对政府如何利用新型社交媒体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对社会管理部门如何培育环保社会组织,弥补政府影响力下降所产生的空白提出了新的课题;(3)个体可以同时具有律师、会计、记者等处理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挑战政府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的利益裁量权,对环境司法公正提出更高要求。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环境体制改革创新,追求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关注、分析并积极适应由于技术变革引起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变化,避免制度资源错配,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正在进行工业化的后发型国家尤为重要。文章最后建议,要高度关注这个领域的研究前沿进展,在制定发展规划与改革措施过程中,以未来的技术环境为出发点;要加强治理创新,引导技术朝着有利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要加强技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双向影响研究,推进政府改革与创新,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