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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降水空间异质性对非点源关键源区识别面积变化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针对地形起伏和降水空间差异较大的农业区非点源污染问题,基于SWAT模型评估了阿什河流域在异质性降水和均匀降水两种情景下总氮、总磷关键源区空间变化规律,统计了两种情景下识别的关键源区面积变化,并分析其与降水特征参数的关系.结果表明,降水量一定时,两种情景下识别的总氮、总磷关键源区面积变化趋势大致相同,且总磷关键源区面积不易受降水空间异质性的影响,但总氮关键源区面积却明显受到其影响.对各年份总氮和总磷关键源区面积与降水特征参数的相关分析表明,总磷关键源区面积与当年降水量呈显著正相关,而总氮关键源区面积却与前一年降水量呈显著正相关.研究结果对进一步探讨降水这一重要驱动因子的不确定性对非点源污染关键源区的影响,以及农业非点源污染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2.
为深入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并实现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我国已有超过半数的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推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本文在分析现行改革基本做法的基础上,总结提出各地在实践中大多存在着改革依据合法性不足、管辖规则具有其固有局限、审判制度调整尚存困难等共性问题。同时,进一步明确我国应从加强法律依据供给、合理设计管辖规则,以及进一步加强制度衔接等方面着手,力争早日迈过上述"三道坎"。此外,我国有必要及时对各项改革举措进行质效评估,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规则予以固定和细化,唯此,方可确保我国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朝着有序化、法治化之路迈进。 相似文献
193.
不同空间划分方式下袁河流域景观结构对水质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景观结构的水文效应受到关注,研究不同空间划分方式下景观结构对河流营养盐、重金属变化的影响机制对于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于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在袁河干流及支流38个采样点采集水样,测定水体营养盐类污染指标(DO、NO3--N、NH4+-N、TP和DOC浓度)和重金属类污染指标(Cr、Mn、Fe、Cu、Zn、As、Cd和Pb浓度).基于前向变量选择、冗余分析等方法,筛选景观结构指标,量化其在不同尺度下对水体营养盐、重金属变化的影响.结果表明:①农田、斑块密度(PD)、斑块聚集指数(COHESION)及散布与并列指数(IJI)是影响水体营养盐变化的主要指标.林地、建设用地(Res)、平均最近邻体距离(ENN_MN)和最大斑块指数(LPI)的组合是影响重金属变化的主要指标.②在河岸缓冲带与圆形缓冲区划分方式下,景观结构均在100 m尺度对营养盐变化解释能力最强,平均解释率分别为31.5%、24.3%,均在1000 m尺度对重金属变化解释能力最强,平均解释率分别为32.0%、42.6%.③100 m河岸缓冲带和子流域尺度分别是景观结构影响水体营养盐、重金属变化的最佳空间尺度,平均解释率分别为31.5%、42.8%.以上结果表明,针对水体不同的污染类型,采用对应的划分方式及缓冲尺度有助于提高定量分析精度,为流域水环境保护、景观优化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194.
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转型,企业的自我环境规制日益受到重视,呈现出企业自我环境规制与国家行政规制之间的互动实践。企业自我环境规制与排污许可制处在同一个相互作用的系统中,排污许可制为企业自我环境规制提供了外部理想支撑体系,而企业自我环境规制的具体措施需要经过反身法中自洽子系统的整合,从某种程度上又起到了倒逼排污许可制进行相关完善的作用。据此,只要找到合适的进阶路径,排污许可制与企业自我环境规制完全可以实现互动进阶,从而减少相关立法的阻滞性,实现政府与社会主体的协同规制耦合。进阶后环境规制系统的规制成本最小化,社会力量最大化和环境效益最大化也将助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目的的达成。 相似文献
195.
1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创新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弥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有关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的设计漏洞。全面落实《决定》精神,应当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入手,在全面保护和管理所有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和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合法利用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的畜禽遗传资源、药用资源和观赏资源等法律特性,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疫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应当整体纳入《动物防疫法》疫病防控体系,形成完整的监控、处置与预警机制。 相似文献
19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未从立法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磋商优秀候选案例是各省(区、市)对磋商制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包含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磋商适用情形不清晰、磋商组织形式不规范、磋商协议救济途径单一、磋商次数与时间缺乏统一规定、磋商的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实难题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因此,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未来探索也应围绕这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98.
人居环境系统是由人类居住区及其周边环境组成的"社会—生态复合系统"。气候变化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体系、基础设施和人体健康三个领域。本文提出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引入人居环境科学,将人居环境视为一个复杂适应系统。首先,分析了气候变化给人居环境系统带来的新风险,如复合型风险、关键风险、突现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其次,将人居环境系统区分为:建筑基础设施、生命线基础设施、生态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四个子系统,分别论述各子系统提升气候适应性的具体途径。最后,基于系统治理理念,从城乡协同、试点建设协同、多主体协同等不同视角,提出人居环境的协同适应策略。 相似文献
199.
200.
人民检察院在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以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切入点,人民检察院成为环境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环境治理的应然性属性,即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性、生态环境治理的预防性以及环境公共治理的全面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数量较大,但是不能够充分体现环境治理所要求的属性,这正是环境治理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角色需要再塑的原因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