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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我们很容易把环境标准误认为是法律的一种,把它也视为环境法的渊源,进而把环境标准视作判定环境行为是否合法的准则。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环境标准本身并不是法,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它只是属于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主体制定的不属于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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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概念提出50年,至今仍陷于基本要素全无定论的尴尬;道德情怀和人文精神的过度宣泄,"代际公平"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大肆传播,最终导致"环境权"和"环境保护"之间目的和手段的逻辑颠倒;法律不同于道德,法学也不同于伦理学,环境权立法要切忌"好大喜功"——内容越宽大,精确度就越小,甚至破坏法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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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权利与社会发展互动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类文明的变迁史就是一部新型权利不断兴起和奋力保护的发展史.农业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为地权,工业文明时代的典型性权利为工业产权(主要为专利权),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环境权.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之首是确认和保护环境权,应当通过发展以环境权为本位的法治事业来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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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的现状环境纠纷的变化态势《中国环境年鉴》数据显示,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年10万件左右,自1998年以后,环境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短短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约4倍.21世纪以来,环境纠纷更是迅猛增加,2003年达到了近53万件,2008年更突破了70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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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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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观的框架和要点——兼谈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法学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还有诸多认识模糊乃至理解错误之处,亟待理论上能正本清源,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系统的生态文明建设观。建设生态文明,第一要义是发展,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与自然的问题,早日实现美丽中国梦;根本立场是以人为本,以公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要为根本目的,并以保障公民环境权为核心,兼顾生存权和发展权;核心任务是确保生态产品在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三个方面的持续有效供给;精髓是绿色发展,基本要求维护"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中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和生态生产之间的动态平衡,以实现生产发达、生活幸福和生态良好的"三生共赢";主要方法是生态化,按照复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对人类社会的理念和实践进行有利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调整和改造;基本途径是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政治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构建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主要法宝是法治,关键是建设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为龙头、以良法善治为追求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环境、资源和生态是人们基于自然要素所具有的环境支持、资源供给和生态服务的三大功能而对其的三种称谓,即以"用"名"体"。今后,务必以环境、资源、生态之间"一体三用"的辩证关系为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石,全面协调地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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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调整犯罪客体、改变客观方面使环境刑法从保护传统的"人身、财产权益"拓展到维护"环境权益",其积极意义有三:一是可以加大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广度,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可以显著前移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时机,强化刑法的保障作用;三是可以大大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有助于走出环境刑事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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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高度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说等的举证责任正置思维不同,《环境侵权解释》不仅确认了以举证责任倒置为基础的因果关系反向推定规则,还规定了原告关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初步证明责任。针对关联性的证明,原告可从时间先后的关联性、空间距离的关联性、环境接触的关联性、致害物质的关联性、生态作用的关联性、疫学原理的关联性和概率统计的关联性等方面入手。运用这一原理对中国垃圾焚烧致病第一案进行检视,发现该案原告实际上已完成关于关联性的初步证明责任,而被告却未能完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最终证明责任,理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判原告胜诉。 相似文献
9.
“十三五”期间,我国的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首先,中共中央通过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方案、制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的方式,大大加快了我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进程。其次,环境法的立法专门化工作取得了里程碑式进展。一是填补立法空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7部法律。二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修改了《森林法》等19部法律。再次,传统部门法的法律生态化工作也取得了重大飞跃。“生态文明”理念成功入宪,《民法典》就绿色原则、生态破坏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作出了专门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刑档,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两项新罪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授予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等。此外,生态文明地方性立法在环境权、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也作出了可圈可点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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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立法整体上是以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的,若以生态文明观审视之,发现尚存在如下突出问题:环境、资源、生态三大支柱的制度发展不平衡,"尊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文化"发展生态化"的制度建设不足,"生态资本化"和"环保产业化"方面的制度发展缓慢;缺乏国土空间利用格局的理念,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不力;未按照利益衡平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未对环境权进行确认,对资源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立法体系上缺乏龙头法和基本法,法律生态化建设尚不充分等。今后,应全面树立生态文明观的指导地位,系统推进我国"第三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