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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耕地资源价值出发,测算农地整理项目农户耕地损失补额度,并基于湖北省孝感市和潜江市的农户调查数据分析农户的受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基于耕地资源价值体系,测算得到孝感市和潜江市农地整理项目农户耕地损失补额度分别为1 449 695.76、1 784 296.17元/hm~2;农户所期望得到的耕地损失补标准远低于耕地资源价值体系测算出来的理论值,两市农户对耕地损失的平均受意愿额度为336 197.95元/hm~2,可以农户受意愿为主、耕地农业生产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为辅,制定农地整理项目农户耕地损失补标准;受教育程度对补标准有显著负向影响,农户文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对农地整理事业的认知程度,进而促进我国农地整理事业的发展;土地权属调整是解决农户耕地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农地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工作需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并以农业现代化作为土地权属调整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基于WTA的湿地周边农户受偿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为了实现鄱阳湖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平合理的湿地保护局面的形成,对鄱阳湖湿地周边农户家庭生产生活的基本情况、生态环境的认知、以及基于禁渔期、保护候鸟和封洲禁牧等保护措施的生态补意愿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表明:(1)鄱阳湖周边农户的家庭收入与湿地紧密相关,湖区农户具有一定的湿地生态环境认知和生态保护意识;(2)193份有效问卷中愿意接受补的比例高达881%,农户户均生态补意愿为3399元/(a·户),由此估算出鄱阳湖湿地生态补额约为每年582亿元;(3)Tobit回归模型的计量分析结果表明,农户的受意愿受年龄、生态效益的认知及生态保护态度的显著影响,研究认为提高农户的生态保护意识、对湖区农户进行合理的生态补是解决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确定居民对生态措施实施的受意愿,对目前迫切需要的生态补政策制定以及生态恢复和保护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选用锡林郭勒草原为案例区域,通过入户调查及在那达慕大会集中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锡林郭勒草原地区牧民对禁牧措施的态度和受意愿。分析结果显示:53%的牧民愿意参加禁牧,而不愿意参加禁牧主要是由于补标准不合理引起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表明,牧民对禁牧的支持态度与牧民的收入和草地面积呈正相关,与养羊数量呈负相关。牧民的受意愿由牧民养羊数量、受教育年限、草地现状以及对禁牧政策的支持程度决定。根据意愿调查法初步估算锡林郭勒草原地区禁牧措施实施后牧民的补意愿,牧民家庭对禁牧政策的平均受意愿为每年每户2.7717万元,人均受意愿为8399元,平均每1hm2草地受意愿为85.95元。  相似文献   
4.
文章分别调查了东江源区居民受意愿和两地政府对东江源生态补机制的诉求。调查表明:居民家庭收入低下,68%的被调查者认为为保护东江水质对家庭收入产生了影响;94%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实施生态补,且其中90%的人表示如果接受补,将愿意放弃一些会对东江水质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发展机会;对生态公益林补标准期望值在2 250元/(hm2.a)以上,在补形式上更青睐现金补。分析了中央、广东省和江西省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提出了建立东江源跨省生态补机制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如何揭示利益相关者生态补的真实意愿不但是生态系统服务支付研究的难点问题,也是政府及管理部门制定生态补政策的关键问题。为此,论文通过对辽河流域中游地区的7个主要城市进行实地调研,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利用同一受访者同时测量其支付意愿值(WTP)和受意愿值(WTA)的技术手段来检验其真实补意愿,研究结果显示,受访地区居民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WTP为59.39元/(人·a),WTA为248.56/(人·a);同时,针对同一受访者给出的WTP与WTA之间的较大差异性利用回归分析方法,得出其呈现不对称性的主要原因是受访者的收入水平和年龄。最后,在对研究结果进行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辽河流域生态补意愿差异性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当前有关流域生态补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均倾向于从责任分配视角来设定流域生态补的适用条件。然而,从责任分配视角来界定流域生态补之适用条件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水质控制目标作为适用条件的地方立法和以超过Ⅲ类水质标准作为流域生态补适用条件之观点,均限缩了流域生态补的适用范围,导致了补义务主体与受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混乱,并背离了流域生态补的本质和基本功能预设。无论从流域生态补的功能定位出发,还是基于该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和可行性考量,均应从权利确认而非责任分配视角来明晰流域生态补之适用条件。首先,流域生态补的基本功能是流域生态利益正向供给激励,受主体的权利确认与保障是这一制度构建的重心。从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界定流域生态补之适用条件,将导致其基本功能的偏离;其次,"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是流域生态补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流域生态补的本质是对"最少受惠者"发展权的弥补。从责任分配视角界定流域生态补之适用条件遮蔽了流域生态补法律关系中的"最少受惠者";再次,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意味着从权利确认视角来界定流域生态补之适用条件将更具有可行性。从权利确认视角来看,流域生态补的适用条件应包括:有生态增益行为、非有责主体、不问主观动机与现实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7.
引入了目前环境价值评估领域运用广泛的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对武进港小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居民的支付/受意愿(WTP/WAP)进行调查研究。305份有效调查问卷的结果表明:(1)64%的受访者有支付意愿,用中位值法和平均支付意愿法计算得出武进区居民的支付意愿为40~555元/年,武进区2010年人口为1003万余人,居民的总支付意愿范围是4 012~5 56665万元/年,支付意愿与受教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与其他各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无相关关系;(2)62%的受访者有受意愿,平均受意愿为3462元/年,约为支付意愿的63倍,受意愿与受教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与年龄呈显著负相关,与职业存在负的弱相关性。对造成WTP与WTA巨大差异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对武进港流域的水环境改善提出建议,促进决策者更好的平衡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8.
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主体的建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公园生态补对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与保护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而对于国家公园生态补主体的建构是建立国家公园生态补制度的重要环节。在分析各种补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特别牺牲说的扩大解释对国家公园生态补的内涵进行探讨,并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国家公园生态补主体进行识别,认为国家公园生态补的补主体应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消费者、受益地区、获益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以及其余相关社会主体,受主体应当包括国家公园(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具体对象)、原住民、学术团体以及环保机构或个人、利益受损或者利于国家公园建设的开发利用者;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关于国家公园生态补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的国家公园生态补主体构建中存在国家公园并未作为单独的受主体、社会及市场多元主体难以参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生态补主体的职责难以划分、生态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难以明确以及受益地区横向生态补制度难以建立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与方法,即将国家公园作为单独的受主体、促进国家公园生态补主体及方式的多样化、厘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生态补主体的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建立国家公园的横向生态补机制等。  相似文献   
9.
潘美晨  宋波 《中国环境科学》2021,41(4):1932-1939
意愿(WTA)是制定生态补标准的常用依据之一,能否正确使用WTA对于制定合理的补标准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梳理了国内近12a的相关文献,发现在WTA应作为生态补标准的上限还是下限问题上尚无定论,尽管大多数研究将WTA作为补标准下限,但背后的逻辑并不严谨.本文认为生态补标准制定过程可视为受方和支付方的讨价还价过程,因此WTA实际上是受方的出价,应作为补标准上限.另外,本文从WTA、支付意愿(WTP)是区间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补标准可取的范围,发现当调查得到的WTA大于WTP时,仍存在谈成的可能性;当调查得到的WTA小于WTP时,实际达成空间大于表面达成空间,决策者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相似文献   
10.
农业环境政策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激励乡村适宜景观地保护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克服农田生态环境供给的不足,鼓励农户逐渐向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或有机农业的方向发展。以武汉市农户的调查为实证,应用意愿调查法构建模拟的农田生态补政策及交易市场,从减少农业负外部性行为,对农民放弃一定程度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施用所带来的损失给予补的角度,测算出农户对农田生态环境补的意愿及额度。研究表明:①当化肥农药施用在减少50%、100%等不同的限制标准下,受访农户愿意生产及供给农田生态服务的人数比例在69.32%~85.25%,并认为政府应分别向农户补3 928.88~8 367.00元/ hm2·a,与农户按生产经验判断的减产幅度、增加的管理难度和工时相近;②从模拟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出发,受访农户中愿意生产并供给化肥、农药施用量在不同限制标准下的农产品的比例在54.29%~82.12%,愿意以高出当前普通农产品1.65~2.67元/kg的价格生产环境友好型农产品,价格增幅在42.52%~68.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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