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李静  房志  杜群 《环境保护》2021,49(3):76-81
禁食野生动物条款有助于引导人们形成体现生态文明的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范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地方探索禁食野生动物立法的基础上,2020年10月向社会公众征求修订意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禁食野生动物的系列条款。本文通过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设的禁食野生动物条款提出完善建议,包括增加野生动物的定义性条款,科学界定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重视社会手段的运用,增加公众参与方式;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加强野生动物养殖业的行政补偿和转型发展。  相似文献   

2.
周训芳 《环境保护》2020,48(6):21-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创新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弥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有关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的设计漏洞。全面落实《决定》精神,应当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入手,在全面保护和管理所有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和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合法利用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的畜禽遗传资源、药用资源和观赏资源等法律特性,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疫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应当整体纳入《动物防疫法》疫病防控体系,形成完整的监控、处置与预警机制。  相似文献   

3.
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社会对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与滥食问题高度关注。疫情所暴露出来的现行野生动物保护体系的短板和弱项,亟待在法律法规层面总结经验教训,并及时补充完善。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这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4.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原法律中的立法目的、"三有"动物的概念、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等制度内容进行了修正完善;新增设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和专用标示、野生动物食用和放生管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以及野生动物交易辅助环节管理等制度,以应对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要求。但是,新法也存在着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没有实质性改进、过于倚重行政机关而忽视公众参与等缺陷,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王社坤 《环境保护》2023,(16):2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基于各地在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程度、民族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高质量的地方配套立法。地方配套立法应当遵循《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确立的生态保护第一基本理念。细化和补充《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有规定是地方配套立法的首要任务;在细化和补充时,地方配套立法应当在准确区分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同时发挥地方立法的规则创制功能,弥补上位法的空白。地方配套立法还应当体现和回应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各地方的特殊需求。  相似文献   

6.
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基础上,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扩大该法保护范围,规定食用黑名单和利用例外的白名单,建立禁止捕猎、繁育、转让、运输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度,强制全民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环境友好型饮食方式;对该名录制度的设计,建议围绕捕猎、繁育、运输、储存、转让、食用等环节全链条地构建;建立执法考核、有奖举报、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加强行政、社会和司法监督。对于违法者,在"法律责任"部分增设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要修改《刑法》,增设非法捕猎、繁育、运输、储存、转让、购买、食用野生动物罪。  相似文献   

7.
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的公益诉讼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嘉  薄晓波 《环境保护》2020,48(6):26-3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暴发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条款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因此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重视完善法律的实施机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监督法律实施的有效机制,可应用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条款,完善野生动物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于鲁平 《环境保护》2020,48(6):31-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和普遍指导意义。相较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将全部陆生野生动物纳入禁止食用范围,扩大了对食用和经营行为的法律调整范围。《决定》施行后,部分野生动物养殖业特别是食用野生动物产业的经营者承受重大损失,如涉及行政许可撤回的可依法获得救济,农村个体养殖户可获得一定补偿。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相关法律修订带来的冲击和挑战,野生动物养殖业等相关产业经营者可通过合规自查、关注并主动适应新规、实施产业整合、争取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等路径,寻求转变和发展。  相似文献   

9.
汪劲 《环境保护》2023,(16):18-22
青藏高原的特殊生态地位、价值和保护任务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定位。该法将生态保护作为区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原则;在衔接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的基础上,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独特性和脆弱性,确立了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基本制度;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实行了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等特别制度措施。该法是科学立法方法的具体体现,为今后制(修)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开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科学立法的范本。  相似文献   

10.
青藏高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工作。2023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本文分析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归纳了其法律定位和主要特点,梳理了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并对法律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解读,以期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