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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不仅加大了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还扩大了其权力;不仅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还在法律位阶上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加大了违法排污处罚力度,还完善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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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拒缴水污染物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大气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或者固体废物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有些环保执法人员不假思索,误认为对拒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也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殊不知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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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三十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2014年4月修订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对该制度的定位不够明晰,《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主体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责任承担等方面也无法可依。为保障我国今后治污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务之急,是在明确排污许可制度定位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使之与《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衔接一致,并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以及相关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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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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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排污收费制度逐渐暴露出征收面窄,收费标准低,促进企业治理污染效果不明显等缺陷,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在国家环保局和全国人大环资委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送审方案中,已决定要变超标收费为“排污收费,超标加倍”,收费标准也要明确规定“略高于治理成本”。因此,依据国家改革排污收费制度的指导思想,逐步完善我省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强化环保经济手段,是我省今年修改《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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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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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排污行为危害性非常大,因此它成为《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在环保部制订的有关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实施规章中,对于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实施多种行政措施。但这些"组合拳"式的行政措施如何适用,对环保部门来说存在诸多困惑。为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作为一般法的《环境保护法》与作为特别法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条款的选择适用;另一方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环保部配套规章涉及的按日处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合理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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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正式向社会公布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是水污染防治法继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修改。相比于现行法律.草案增加了很多新内容.也对已有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表现在建立了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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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础性法律缺位目前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与治理领域,中国已分别通过并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作为各自领域内的基础性法律。相较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的初具规模,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则相对滞后和较为缓慢。最早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分别是1987年和1984年制定的,随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又经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15年修订。《水污染防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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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2008,(2):3-4
于今年2月28日修订后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就《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情况及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等问题专访了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记者: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程参与了此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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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许可的设定:现状、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是加强和完善环境风险管理、贯彻和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排污许可制度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缺乏程序性、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以致该制度未能在实践中落地生根、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地方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逾越《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存在违法设定排污许可事项的现象。欲解决当前困境,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最优选择是由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所设定的排污许可事项之外根据实践需要增设一些新的许可事项;次优选择是由环境保护部制订"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虽不能设定排污许可事项,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排污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