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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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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保护》2005,(11):74-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2.
律师信箱     
南京市民刘先生是一家电镀厂老板,他致函本刊询问: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何区别?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相似文献   

3.
《环境工作通讯》2008,(7):I0020-I0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4.
所谓行业管理,简单说就是分类管理,也就是把社会生产活动按照行业分类,环境管理人员只对分管的行业进行解剖、比较,相对全面了解其生产全过程,从而实现环境管理的有效性。1现行环境管理方式存在的薄弱环节由于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偷排漏排污染物的现象就凸现出来。有关资料显示,全国污染反弹率平均15%左右。即使组织专项治理和检查,也收效甚微。有的企业甚至和环保部门做起“猫捉老鼠”的游戏,治理污染的设施成了企业的“挡箭牌”。即墨市环保局粗略地算了一笔帐,一个排污企业,治理污染达标后,可以减少一大笔排污费的开支,如果是治理污染设施正常运转,又要投入一笔昂贵的运转费用,偷排漏排可使企业节约这笔费用,即使罚款和追缴排污费也有一定的限度,因此企业还是跟环保部门“唱对台戏”。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赋予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如《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擅自限制或拆出(关闭)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再如《山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超标排污企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上不封顶。类似的条款很多,处罚和加倍收费的数额弹性太大,对执法者本身容易产生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不廉洁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该法第41条规定了违反该法的行政法律责任:“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本法第5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从  相似文献   

6.
排污单位不缴排污费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环保部门——  相似文献   

7.
法制园地     
~~擅自闲置环保设施,但排放未超过标准,环保局是否有权做出处罚?张小兵同志: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这里构成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二个条件:(1)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2)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这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你们厂虽然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但…  相似文献   

8.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环保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环保部门就必须出庭应诉。这种应诉,既是环保部门的法定权利,也是环  相似文献   

9.
钟基用 《环境》1997,(7):43-43
排污收费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赋予了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职责和权利,目的就是通过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排污单位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排污,保护和改善环境。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措施。现就如何做好排污收费工作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10.
游成龙 《环境》1999,(2):11-11
目前,有少数排污单位故意拖欠或者拒缴排污费。环保部门好象无可奈何,只好反复催。对此,笔者不以为然。理由如下: 一、从法理上看,没必要催。因为:环保部门是征收排污费的行政主体,依法征收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权,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单是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排污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该具体行政行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并不以“催”为必要条件,既不因为反复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排放标准的改按北京市的排放标准执行。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锅炉烟尘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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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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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无废城市"的本质从《"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无废城市"含义的详细阐述中,可以看到无废城市的关键在于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提到"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要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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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控制 ,改善环境质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的核发、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污染物 ,是指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 ,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区县 (自治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受理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含验证、换证 ,下同 …  相似文献   

16.
陈刚宁 《环境》2003,(10):18-19
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每月或每季根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和现场检查情况,核定排污量和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相似文献   

18.
日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加大执法力度 ,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 ,当地 4家企业因拒绝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被强制执行。 2 0 0 0年 9月 ,邳州市环保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遂下达《排污申报登记通知》 ,同时对指定时间内拒绝申报登记的有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限期申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生效后仍有部分企业既不进行排污申报也不交纳罚款。为此 ,环保部门将数家“钉子户”、“典型户”移送当地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及时下发强制执行裁定及通知 ,对仍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 4…  相似文献   

19.
完善排污收费经济政策 促进环保设施运营市场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大钧 《环境科技》2001,14(4):38-39
1 目前排污收费的几种方式1.1 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是指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之间达成的一种非法收费协议 ,并予以实施的行为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超标排污费的收取可以协商 ,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可以协调 ,而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原因为 :1.1.1 执法不严 环保部门对环保法制工作中的法律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环保部门为了容易征收排污费 ,采取协商方式 ,不是依法办事1.1.2 地方保护主义 为了地方利益、小集团利益 ,保护一批“首长工程”、“利税大户” ,为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获胜 ,总想少缴或不缴排污…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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