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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曹某在被诉人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连续工作10年零1个月,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4年5月113至2005年4月3013。被诉人拖欠申诉人2004年12月份工资865元,拖欠2005年1月113至3月3113共5个月的加班工资1570元。被诉人拖欠工资期间,曹某曾到劳动保障局信访部门投诉被诉人拖欠加班工资等。2005年4月113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将于2005年4月3013到期满,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签收栏有事先打印好的“本人已收到此份通知”字样,申诉人在签收栏签名处签名。之后申诉人于4月413以被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4月513,申诉人曹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2月的工资、2005年1月113至5月51日的加班工资、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处理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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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报酬主要表现形式的工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工资的标准都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约定的,即便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会就此作出口头的约定。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对此作随意的变更。《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作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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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8小时,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实行年薪制。劳动合同签订数月后,该企业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该企业未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协调变更。杨某工作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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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加班 ,又加班了 !”许多人经常这么感叹 ,加班加点地工作 ,是许多企业中的常见现象。《劳动法》第 4 1条、第 4 4条明确规定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6小时 ,同时还有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对这些问题每个人心里都该有一笔明细账。“工资”的计算方式 ,按劳动部所发 ( 2 0 0 0年 ) 8号文《关于职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 2 0 92天 ,月平均工作小时为 167 4小时 ,可列出下列计算公式 :日工资 =月实得工资 / 2 0 92×70 % ;小时工资 =月实得工资 /167 4× 70 %。加班并不是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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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电子信息研发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2012年10月通过公司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计算机工程师信息。李某看到招聘信息后,即通过电子邮箱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咨询有关事项。某公司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李某岗位要求、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主要内容,并特别注明劳动报酬实行18万元年薪制,每月预发工资1万元,余额年底根据考核发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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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8年3月1日到郑州某机械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放王某工资800元。2008年12月30日,公司给王某下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1600元作为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王某认为:1、工作期间工资发放过低,按当地(郑州市)规定应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补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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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效薪点工资制,是以点数为标准,以劳动岗位和个人技能为依据,按实际贡献系数,与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所得的工资总额定点值,综合确定劳动报酬,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弹性工资分配制度。特大型企业可以把它作为本企业统一的基本工资制度,基层单位也可以作为一种具体的分配形式,兑现职工的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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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之前的这段时间,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空白。该时间段仍应属于试用期的一部分,工资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同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能同时进行,也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将已发生的劳动关系时间段覆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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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几个在南方一合资企业的打工者 ,有几个关于加班加点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 ,不知能否给我们解答 ?我们的问题是 :每月的大多数工作日都要工作 10至 11个小时符合法律规定吗 ?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节假日加班该给多少加班工资 ?老板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 ,我们能通过什么途径拿到加班工资 ?小吉等关于加班加点的问题 ,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法》第 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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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4月宋某开始在被上诉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处上班,并于2006年7月1日起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外包组职员;工资标准是标准工资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另计。2008年9月12日,宋某以塑胶公司“克扣和拖欠工资”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塑胶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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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于2007年7月向某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反映某公司克扣其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于2007年8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沈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加班合计1200小时,被克扣加班工资14283.54元,责令某公司限期向申请人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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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一个要求原则是”民事行为自治”,既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种约定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即行为人约定某种行为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否则,其约定无效。结合本案,你虽在承诺书上签字,但这只是表明自愿加班:意思可视为你同意自愿加班,并非是不要加班费(无偿加班)之承诺。退一步讲,即使是在“不要加班费“之承诺书上签字,也因该承诺书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而无效,你依然可依法主张加班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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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岳某于2000年9月到某商贸公司任电工,月薪1000元。岳某主张其2000年至2008年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天24小时均在配电室工作,从未休息,商贸公司未支付过其加班工资,故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其2000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所有工作日每天延时16小时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每天工作2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29.92万元。商贸公司主张,安排岳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