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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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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环保局)提出申请,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相似文献   

2.
周东来 《环境保护》1991,(1):12-13,11
所谓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行政案件中必须依法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它表明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规范性文件都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于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同,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也就有所区别,环境行政诉讼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表现出证明对象的具体特点。一、环境行政行为的事实  相似文献   

3.
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环境行政行为,按其是否是主体主动作出,分为依职权环境行政行为和依请求环境行政行为。文章论述了二者的法律依据、特征,及其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同时,提出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和环境立法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即环保局在环境执法中的准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对此作出相应的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4.
游成龙 《环境》1999,(2):11-11
目前,有少数排污单位故意拖欠或者拒缴排污费。环保部门好象无可奈何,只好反复催。对此,笔者不以为然。理由如下: 一、从法理上看,没必要催。因为:环保部门是征收排污费的行政主体,依法征收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权,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单是依法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排污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该具体行政行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并不以“催”为必要条件,既不因为反复  相似文献   

5.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在执法中如排污收费、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定量综合考核等都离不开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一旦发生环保纠纷,需要用法律裁决时,环境监测的数据资料作为证据,本身就面临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挑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举  相似文献   

6.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已被推向了更深的层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诉讼的对象。其中不但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行政排污费、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行政行为。因此在环境执法工作中,要求环保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同时也要求环保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就要求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向科  相似文献   

7.
在环境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证据具有重要作用.收集、制作有效的执法证据是环保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只有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也才能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出现行政复议变更或行政诉讼败论情况的发生.在此,根据环境案件的执法的特征和特点阐述了收集、制作证据的方法和要求.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环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也是使环境法律、法规直接生效的具体行为,在整个环境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环境行政执法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和奖励表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从而协调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改善环境质量,维持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  相似文献   

9.
责令停止行政行为作为常用的行政执法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以生态环境执法程序为线索,通过对实务中责令停止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类型化总结整理,大致可以将生态环境执法中的责令停止行政行为分为中间型责令停止行政行为与终局型责令停止行政行为。对生态环境执法中责令停止行政行为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后得出,中间型责令停止行政行为是在进行时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潜在危险的情况下作出,而终局型责令停止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已经造成实质性危害的进行时态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各自的行为结构,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中间型责令停止行政行为应被定性为行政命令,而生态环境执法中的终局型责令停止行政行为应属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0.
一、环境行政处罚及其特点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制裁。通过对违法者的依法处罚,达到教育惩戒违法者、警戒他人,制止已有违法行为的继续、预防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因此,环境行政处罚是保障环境法律、法规切实得到贯彻的必要手段;也是环境行政执法中适用最广的执法手段,也是容易引起争议,容易"惹官司"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于其他环境管理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法律制裁,又有不同于其他制裁的自身特点。1.处罚主体及客体的行…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环境管理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通过行政程序,运用行政权力来实现国家管理环境的职责。特别是对于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较为普遍的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危害环境者的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制裁。所谓环境法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规定拥有环境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而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法规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但又未触犯刑律,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游成龙 《环境》1999,(12):32-32
当事人如果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使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3.
佛子 《陕西环境》1998,5(1):34-36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它既是一种环境法律责任形式,又是环境行政机关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和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对于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环境行政管理中,及时调查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给予违法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恰当、合理的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违法者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职责和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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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一01 9600625论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准行政行为/陈仁…(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环境科学/上海市环保局一1995,14(7)一6~7环信X一100 环境法制包括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环境执法活动中通过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执行。文章论述了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环境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法律依据,按环境行政行为是否是主体主动作出,分为依职权环境行为和依请求环境行政行为。文章论述了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同时提出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和环境立法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即环保局在环境执法中的准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目前我国的环境诉讼案件中,环保…  相似文献   

15.
《环境保护》2015,43(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理论上被误读及实践中被误用的现实,集中表现为其混乱的概念及过分夸大的制度功能.通过梳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可发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行政诉讼属并列关系,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开始从克制走向能动,但对该制度的功能依然应作理性认识.从监督行政的视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环境行政作有限监督,其对环境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在合法性、合理性及目的性上则有所不同.丽且,从成本收益上考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并非绝对最佳.故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充分关注其核心可诉范围,同时从整体主义视角就环境行政公益维护体系作出统一规划.  相似文献   

16.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相对人进行法律制裁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步骤构成的行为过程。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而近年来频发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又亟需行之有效的法律来规范,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复议逾期,是否均能引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诉权如何构成?如何确定诉讼的被告和标的?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复议分为可选择复议、复议前置复议和终局复议.三种复议逾期,申请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若将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视为申请人的第一种诉权,将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视为申请人的第二种诉权,那么前两种复议逾期申请人享有双重诉权,后一种复议逾期申请人只享有第二种诉权.  相似文献   

18.
分析了环境行政管理间接相对人因不服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特点,阐述了原告资格的法律来源。认为:赋予间接相对人原告资格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现时期受案范围应用适当限定。  相似文献   

19.
《世界环境》2015,(2):80-83
本期话题环境执法风险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未正确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行政问责事件发生,造成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可能性。——网络综合消息  相似文献   

20.
刘北溟 《环境保护》2011,(2):105-107
侵权,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环境侵权从传统的民法侵权论中发展而来,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等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环境侵权还包含着"损害了一定区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甚至后代人的利益",从而扩充了环境侵权所侵犯的利益范围,由此也拓展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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