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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法律文本兼具矛盾性、繁复性与动荡性三种特征,可以用法律复杂化统一概括。环境法法典化虽然旨在破除法律复杂化,但是仅围绕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并不足以触及问题的本质。环境法律复杂化始于对策法学的研究范式。对策法学以解决问题为本意,以提出对策为手段,以热点问题为聚焦。这些特征和环境法律文本的矛盾性、繁复性与动荡性密切相关。为了避免未来的环境法典再次落入法律复杂化的窠臼中,环境法法典化应在重塑环境法律文本之外,拥有纠正对策法学的深层功能。这不仅要求环境法法典化具备对应的潜质,还需要在法典的编纂模式上做改变。首先,环境法法典化的特点、目的与愿景都与对策法学有着显著不同,加之消除对策法学不利影响的自救意识,环境法法典化既有潜力,也有动力纠正对策法学。其次,应当坚持以弱对策导向的适度法典化模式。这一法典编纂模式旨在弱化解决问题的导向,重新回归到以调整环境法律关系的原始本位,同时待环境法治达到了一定阶段,再适当进行法典化。其中的重点在于,要对我国环境实践中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它们的思路,掌握它们的规律,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拥有丰富的人文、自然旅游资源,旅游业也处于迅速发展之中,但我国旅游资源立法存在形式繁杂、效力级别低以及内容欠缺协调等问题。虽然近年来多有立法呼声,但由于在模式选择、立法原则确立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立法迟迟不能出台,这对我国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本文归纳并评析了现有六种立法模式:旅游基本法模式、旅游法典模式、保护地法模式、国家公园法模式、特别区域法单独修改模式、将旅游资源立法纳入资源与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模式,提出我国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及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的原则和制度设计上必须立足国情,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贯彻旅游资源保护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平衡旅游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推动我国旅游资源和旅游业尽快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相似文献   

3.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规划是在界分所有权与监管权基础上,旨在促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有效行使的全新规划类型。自然资源资产规划融合资源保护与资产利用,呈现以保值增值为导向的所有者权益目标,贯穿“资源—资产—资源”所有权行使全链条的新特点。研究发现,以所有权为权源编制的自然资源资产规划不仅有别于行政监管权驱动的行政管理型规划,亦难以套用公私法二分下“所有权无须规划”的私权行使逻辑,因而面临如何界定其法律性质、规划权行使模式、编制体例和法律效力等立法难题。研究认为,为落实公有制语境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独特行权要求,有必要充分释明资产性规划权具有“所有权管理”这一超越公私法的独特权利属性,并从以下方面确立资产规划的立法路向:一是在我国规划体系中将资产规划定位为所有权范畴下的权益型专项规划,明确其与监管权范畴下国土空间规划“并行且衔接”的分工路径;二是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行权层级,采取“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层级方案,并在协调性外增设省级规划的实施性功能;三是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规划”的编制体例,以分类规划落实土地、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分类调整”原则,并按照“主张所有、行使...  相似文献   

4.
制定我国自然资源法典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和执法中的弊端当前我国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随着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明显暴露了立法与执法中许多弊端。  相似文献   

5.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6.
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提出了CO2排放力争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双碳"目标的确立提出了艰巨而紧迫的立法任务。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因此,中国未来气候变化立法的监管领域在关注国内监管空间和已有立法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和衔接。气候变化法律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国际上还没有通过一部气候变化法即可解决全部碳排放问题的成功先例。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空间宏大,涉及领域和问题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都与应对气候变化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决定了气候变化立法包含以实现气候政策目标为主要目的的直接立法和对气候目标实现具有支持、阻碍影响的间接立法两种类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模式,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模式。直接立法包括气候变化的框架法和专项立法,间接立法包括所有间接影响气候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法律。直接立法解决应对气候应对的目标、碳预算、管理体制、实施机制等较为集中的问题。间接立法则因为气候变化监管措施跨领域、跨部门和行业,应拓展至能源法、经济法、农业法、环境法、民商法等领域。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以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双阶模式构建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并以此从不同的路径实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本文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规律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域外流域立法经历了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产生阶段和流域立法的综合化三个阶段。法律上的流域空间逐步具备独立性,并向整体性和综合性迈进,推动域外水事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以独立的、更为综合化的流域立法来容纳和调整日趋复杂的流域法律关系,并发展出对特定流域空间的流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的河流流域立法,域外规律启示,作为一项开创性的水事立法,应首先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才能理顺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①20世纪以来,在科技进步、流域管理理念和流域经济的推动下,流域空间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水资源管理单元,标志着现代流域立法的产生。②20世纪60年代以来,现代流域立法逐步综合化,从地方分散立法为主走向中央统一立法,从单项立法走向综合立法;综合化不仅是对"碎片化"的流域单项立法和地方立法进行整合的立法技术,更是法律对现代流域空间扩张的调整与适应。③现代流域立法主要有普遍性流域立法和流域特别立法两种模式,各国在选择流域立法模式时,政治制度、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流域功能和流域问题的特殊性,是决定是否制定流域特别法的主要因素。④域外流域立法发展变迁的规律启示,在我国水事立法体系中,《长江保护法》在层级上应为流域特别法,是水事立法的新类型;在内容上是流域综合法,而非单项保护法;在空间上仅适用于长江流域,未来能否推广到黄河等其他大型流域,需深入研究流域特别法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8.
新中国成立后,效法前苏联的中国物权立法是一种按照所有权主体分类调整的“身份型”立法,该立法模式不仅抹杀了不同类型国有财产的“个性”,而且也将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和生态性消融于普通财产的财产属性和独占使用之中。鉴于“公产法定,私产推定”立法模式能够实现自然资源领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且“公产法定”具有限制国家公权、保障公众对特定自然资源的平等利用权等制度功能,应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分类管理为逻辑主线,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一是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借助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单元和“复杂物”概念对具有特定生态功能的同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不同自然资源的整合功能,将其纳入传统民法物权客体理论的调整之中。二是依据不同自然资源社会属性之强弱,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区分为公产和私产,建立分类调整的规则体系,防范公产之上的国家所有权“遁入私法”。三是物权立法应直接明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可以公法和私法相互配合的方式行使所有权。四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之外的资源原则上可自由利用。  相似文献   

9.
略论我国长江渔业资源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我国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角度出发,全面阐述了我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着重在立法上从不同层面直接或间接地加大了长江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初步形成了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从而有效遏制了长江渔业资源不断遭到破坏的趋势,最大限度保证其可持续利用。阐述了长江渔业资源现状、地位及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的几种因素、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肯定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其不足之处。长江渔业资源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及立法工作的不完善,决定了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还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随着长江渔业资源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立法力度的加大,长江渔业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也必将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良好、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需要变革与创新。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亟待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环境保护法》扮演着整合性环境立法的角色,修订时应持资源、环境与生态的整体观念。基于调研和理论思考,提出6点建议:提升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权威;确立环境优先、追求社会至善;制约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责任;提倡环境自治、保障公众参与;突破诉讼瓶颈、鼓励公益诉讼;理顺权责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以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为了厘清中国能源正义的现况,为《能源法》的制定提供直接参考,本文选择中国农村能源正义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能源正义和农村能源正义的概念界定入手,描述了中国农村能源不正义的事实现况和法律现况,指出了中国农村环境正义法律实现的路径,并阐释了法律实现的关键。本文认为,农村能源正义是指,能源的所有方、供给服务方、消费方等主体不因其农民的身份性质、农村的地域分布和农业的禀赋强弱等因素,而应在能源的勘探开发、加工转换、仓储运输、供给服务等领域享有平等的对待和实质的参与;农村能源不正义的事实现况主要表现为农村能源并未全面体现能源的自然、经济、安全和生态等多维价值,而其法律现况则主要表现为现有的能源立法并未对农村能源在分配、程序、矫正和社会正义上做系统的表达。本文指出,中国农村能源正义法律实现的路径,其逻辑起点在于保障农民的能源权,应首先从法律上正面规定公民的能源权,进而采用《能源法》的集中表达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分散表达相结合的具体方式和步骤。本文建议,中国农村能源正义法律实现的关键是科学制定《能源法》,首先要明确其核心地位,处理好与《农业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在总则中,重述立法目的、规定公民能源权、完善能源普遍服务;最后在《能源法》的分则中专设"农村能源"的章节,整合现有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从原则、规划、保障、生态化、公众参与、授权、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12.
主体功能区划通过主体功能划分的方式将开发和保护结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复杂化过程中资源利用与目标实现之间亟需实现基本的定量核算关系。本文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角度,试图探讨建立初步的主体功能核算关系,通过核算框架进行生产、生活、生态主体功能概算与比较。以京津冀主体功能区与水资源为例,对所设立的核算关系进行了验证与应用,并构造绝对与相对量指标量化京津冀主体功能量、功能水资源投入量与效率,进行了异空间尺度与异质性功能的比较,为以主体功能实现最大化为目标的资源优化配置提供量化工具。结果显示:①利用生态服务价值测算的当量因子法与水足迹测算的投入产出法,刻画了水资源对于地区主体功能的支撑作用。②利用功能总量与单位功能水资源投入量指标完成了异质性功能在异质性空间上规模、结构、相应水资源效率的比较。基于算例结果得到以下结论:①本文构建的自然资源-主体功能核算关系框架能够有效衔接主体功能规划,定量核算能有效反映与评价资源对区域功能目标、经济开发活动的支撑作用。②区域资源配置存在相对功能实现的效率差异,可根据资源投入与功能产出之间的关系引导实现功能最大化目标的资源配置。合理、有效的量化手段能够推进主体功能制度的落实,也有助于当前中国空间规划体系编制与落实的实际指导效果。  相似文献   

13.
在概念清单中,流域只是一个"边疆概念";在规范丛林中,流域法规范只是散见于政策文本与法律规范的一种"稀有物种";在法治类型中,流域法治只是一个被忽视的"边缘现象"。尽管现行政策、法律规范中流域元素的权重不断提升,但在法学理论上,对于流域一词的描述和理解都十分薄弱,流域法治研究与实践仍整体落后。从已有经验来看,对于如何实现流域、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与统筹,始终缺乏充足的心理认同、切实经验与法治应对。由于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经济社会的现实需求以及法治的实践回应,流域、流域法规范以及流域法治等,已经从法治的边缘正式走向了中心地带。欲构建流域法治,实现长江流域空间的法治化,必须:①立足"流域"、"流域法治"、"长江流域立法",流域空间的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与管理单元等多元属性,决定了流域的法律属性,赋予流域空间法律的色彩与基因,奠定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逻辑起点。②流域法律关系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构造与具体类型,更为复杂、多元与综合。流域法律关系本质——流域空间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流域空间化,蕴含着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变革要素。③各国流域治理过程中流域法治的勃兴,昭示着法治类型的空间转向。长江流域空间与抽象法治的化合结晶,塑造了长江流域立法新法理的理论依归。④从流域到流域法治、从流域立法到长江流域立法的逻辑与展开,构建了从流域法治到长江流域立法实践的法理基础。完成从事理到法理的转变,有助于推动流域法治的转型与创新。  相似文献   

14.
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体系,能为国家和各级政府摸清“家底”,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资源配置等工作提供重要的数据信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之后,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迅速增加,但针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运用的理论与实践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诸如自然资源负债等难以确定的问题。着眼于此,本文对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现状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总结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运用的六个关键问题,即对国际规范SEEA2012和SNA2008的认识问题,对以县级单位为起点的编制主体的认识问题,对单式和复式表格根本区别的认识问题,对实物量和价值量转换难点的认识问题,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信息渠道与平台建设的认识问题,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中各部门权责关系的认识问题。以此为基础,本文从国际做法和国内实践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本文观点:编制和运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全面理解、充分借鉴SEEA2012和SNA2008的国际规范;确立以县级及以下政府层级为起点的编制主体;转变为“从单式到复式”的编表思路,坚持使用复式表格;迈出实物量向价值量转化的重要一步,重视价值量核算;建设自然资源数据收集的信息渠道与平台;处理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中各部门间的权责关系。本文研究有利于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与运用工作,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碳保险与低碳保险、绿色保险、气候保险等不是一个概念。碳保险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前提,是基于两个国际条约对碳排放的安排而存在,或是保护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碳金融市场基于人为设计而产生,蕴含巨大风险,现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在面对碳融资、碳交付等碳金融风险时面临诸多困境:很多风险为非传统风险,按我国基于传统风险而设计的《保险法》,多为不可保风险;碳保险合同标的的价值难以确定;我国目前的碳保险制度没有发挥保障碳融资和碳交付的功能;我国碳金融中的一些独特风险亟需碳保险法律制度保障;我国碳保险缺乏生态价值导向作用;现行《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受益人这一主体,而受益人主体在碳保险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针对这些困境应该构建碳保险法律制度:在碳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引入ART原理;碳保险合同目前可采用定值保险合同形式,从长远来看,一旦碳保险单独立法,则可以规定专业评估机构为保险合同关系人并适当引入定额保险合同;构建国内的"非京都规则"碳交易市场,发挥碳保险应有功能;以碳保险法律制度引导CDM中的技术含量;在碳保险法律制度设计中融入生态价值取向;把受益人作为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关于立法模式,应该在《保险法》之外另行单独立法,并在保险法中增加援引条款,如碳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6.
黄河流域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基于黄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走流域协同治理之路。黄河流域协同治理面临现实挑战,现有管理体制和涉水法律,难以有效解决其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水环境超载、水灾害严峻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等问题。建立黄河流域的协同治理体系,需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流域协同治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在治理架构上从涉水管理转向流域治理,构建主体功能与定位明确的协同治理体制;在治理模式上从科层管理转向多元共治,建立汇聚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机制;在治理手段上从威权管制转向衡平治理,综合运用行政管控、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措施。在立法保障上,应尽快制定"黄河法"以综合调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务,修改完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构建以"黄河法"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法律体系,建立权责明晰的流域协同治理体制和各方参与的流域协同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黄河流域生态本底脆弱、系统环境超载、水沙关系失衡、水资源匮乏,其症结在于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粗放式发展模式下人地关系的矛盾。迫切需要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法治化,从生态环境严格保护、经济社会布局优化调整、流域内各行政区统筹协调等多个层面对流域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调整和规范。文章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出发,探讨推进“黄河战略”相关立法工作的策略选择,具体分析了“黄河战略”相关立法的需求、原则、框架和关键。首先,强调了解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生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间矛盾的现实需求,指出了现有体制机制难以有效解决黄河流域系统性保护和治理问题的实际障碍;其次,从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适应性四个方面,分别阐述了此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相关立法的根本原则;接着,构建了以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高度价值认同的流域文化共识为牵引,以流域高水平保护和治理为手段,以流域空间管控和流域协调机构两大机制为抓手的理论框架,识别出那些区别于长江等其他流域保护立法的特色问题作为立法关键;最后,结合我国流域管理法缺位、涉水四法功能割裂、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现实特征给出此次立法定位的思考及建议。  相似文献   

18.
社会实践的需要是推动法律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状况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大决策。由于西部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及其在全国生态环境中的重要性 ,使得“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西部唯一的发展模式选择 ,突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的良性循环 ;必须制定一套适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法律体系 ,并最终实现“立法的生态化”。  相似文献   

19.
能源开发、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张力,使新一轮能源革命蓄势待发。《电力法》作为电力建设、生产、输送和使用的基础性法律,其系统性修改有望成为撬动此次能源革命的"阿基米德支点"。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电力市场可以分为垄断、购买代理、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四种运行模式。我国现行《电力法》确立的电力市场属于第二阶段的购买代理模式,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使我国的电力市场实践挣脱法律的束缚,迈入到第三阶段的批发竞争模式。唯有对《电力法》进行修改才能契合"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要求。能源革命背景下的《电力法》应当以电力效率与环境保护作为其修改的核心功能取向,前者对应电力监管中的经济性监管,旨在借助竞争性市场的培育来保障中国能源"量"上的安全;后者对应电力监管中的社会性监管,旨在通过环保型电力的打造来保障中国能源"质"上的安全。《电力法》可以从体例结构调整、立法目的重塑和具体制度建构三个方面,将此次电力革命的核心功能取向予以整合、嵌套和消纳。具体而言,培育竞争性市场需要拆分电力产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并开展电价市场化改革和落实能源普遍服务义务;打造环保型电力需要完善电力发展规划环评制度,同时辅之以清洁能源优先并网和使用制度,并建立清洁能源补贴的适时退出机制;终端用户的参与是此次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电力产业自由化与清洁能源开发使用的体制机制;最后,对于《电力法》中与功能取向无关且与其他部门法交叉或冲突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2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建立,国务院通过授权诉讼的方式赋予省级政府以诉权来源。由接受人民公共信托实施生态环境公有资源管理的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备与传统权利救济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立法精神相契合意义上的内在合理性与可行性,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制度进行实然法与法理基础上的深入检视可以发现,授权诉讼面临有悖于《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所有权及其救济以及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之对应性原则的合法性证成困境。有关学者试图借助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解释授权合法性的观点既不符合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四种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情形,也不满足出于诉讼担当人利益和出于诉讼被担当人利益的充分条件,难以自圆其说。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对于各项生态环境基本要素及其构成的生态环境整体所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已经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调整,而就作为全体公民结成的抽象共同体而言,国家对于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构成生态环境基本要素的自然资源所享有的国家所有权利益则缺少法律救济。通过制定单行法确立和规范诉讼制度并妥善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是破除授权诉讼法律困境的最佳路径选择,单行法应当致力于从请求权主体与基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规则以及赔偿资金管理等方面完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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