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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虽然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亦并非原告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当被告一旦提出对他们自己有利的证据时,原告不能做出反驳,原告就可能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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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行政部门在处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时,常常因处理决定有方式不同,导致环保部门可能成为被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被告。环保部门是否应成为被告,应结合就其对污染纠纷所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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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由污染引发的环境诉讼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自己所处的弱势地位,很难举证到位以实现诉讼目的,因此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环境侵权特殊案件中,由于被告方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应该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如何更好地利用举证责任倒置,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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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的现行规定 举证责任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和事实,举不出证据或者证据不力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证明标准指法律规定的适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以此衡量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举证责任,达到证明标准所要求的承担,其主张才能被法院所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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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将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也是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确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司法的诉讼实践,同时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重要前提,证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事实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实质要件,环境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检察机关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技术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诉讼主体权限、诉讼成本、赔偿金使用与监督以及扩展诉讼请求类型等方面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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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为特定的民事侵权拆讼案,适用举证责任转制度,它得到了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支持,文章深入阐述了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的定义的内涵,以及在世界在国立法推行的情况,同时,根据我国国情,探讨了将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纳入立法的生和可能性,以及当前在我国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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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它是诉讼过程中的中心环节并贯穿于整个诉讼之中.而证明的关键问题就是要查明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问题的技术性决定了环境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进而决定了环境诉讼中的证明较之一般诉讼中的证明错综复杂、难度较大.因而要求在环境诉讼中采取一些不同于一般诉讼中所采用的证明原则或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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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角色地位并不明确,这给诉讼顺利展开带来了一定影响。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扮演多重角色,实现角色的多向度拓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肯定为适格原告。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明确为证人。作为强制力的代表,行政机关应当被视作为执行协助者。明确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以及角色的多重认定,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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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认定模糊或面临其他困境都会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完善主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施行以来的7年内的413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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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贵州、云南、江苏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并对民事和行政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拓展,确认了包括环保部门、检察院和环保社团组织为民事和行政原告的环保诉讼主体地位。目前,检察机关做原告的现象很普遍,环保社团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对于环保部门的原告资格,很多人并不支持,那么,为什么他们认为环保部门不适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呢?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讲师王小钢给出了他的理由可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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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及其司法救济途径——兼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作为保护环境权利与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在运用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利益衡量的问题.作为环境法的法意基础,环境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社会性权利,有权提起环境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基本标志.本文通过论述环境权理论及其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并对原告资格的适度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诉讼费用公平负担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期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公众环境权获得程序上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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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速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发展给人民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水污染、大气污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由此而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案件也有所增加。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及其相应的市场失效,促使人们思考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高效而公正的诉讼法律机制,以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案件,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的社会价值目标。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是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具体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三环境污染损害诉讼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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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保护行政法部门及有关当事人由于对法律认识的不同,往往存在着盲目参照、过错责任、举证不够、调解失当这四大误区。本文试图对此加以阐释,走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误区。 相似文献